问:《菏泽市促进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工作暂行办法(试行)》的制定背景是什么?
答:现阶段下,拓宽利用外资渠道、完善利用外资体系、助推产业升级,积极探索有效利用境外金融资源的新模式、新路径,对我市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规模、优化利用外资结构、稳住外资基本盘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问:《菏泽市促进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工作暂行办法(试行)》的决策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工作的函》(鲁商函〔2022〕61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由市金融监督管理局拟稿,在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出台此暂行办法。
问: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包括哪些?
答:本办法所称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包括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在本市依法由境外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境外投资者”)参与投资设立的,以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或受托管理股权投资企业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是指在本市依法由境外投资者参与投资设立的,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投资于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的企业。
问:如何申请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
答:申请企业通过拟设立股权投资类企业的管理人,按照本暂行办法要求向工作小组办公室递交申请材料,工作小组办公室收到申请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决定受理或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申请人被要求补正材料的,应在30日内提交需补正的申请材料。工作小组办公室受理申请材料后,交工作小组审议,并在30日内决定是否对申请人进行审定或要求申请人答复反馈问题。工作小组办公室可以要求申请人以书面形式答复一次反馈问题,申请人应在工作小组下发反馈问题后30日内提交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明材料;工作小组办公室收到反馈书面答复后30日内决定是否对申请人进行审定。申请企业获得工作小组认定后,持同意函办理营业执照及其他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