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简明问答
《关于承接省政府委托市政府行使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审批权的工作方案(试行)》
什么是土地征收“成片开发”,什么样的项目需要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
答:“成片开发”是指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的对一定范围的土地进行的综合性开发建设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除军事、外交用地,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科教文卫、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以及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四种情形外,第五种情形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土地征收,前提是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
答:成片开发编制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五个方面:一是成片开发基本情况:包括成片开发的位置、面积、范围、基础设施条件和符合规划情况等。二是成片开发的必要性:说明成片开发的必要性、主要用途和实现的功能。三是土地征收时序安排情况:包括拟安排的建设项目、开发时序和年度实施计划。四是公益性用地比例情况: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一个完整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范围内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其他公益性用地比例,一般不低于40%,位于国家、省级开发区范围内的,公益性用地比例可以不低于25%。五是成片开发的效益分析:成片开发的土地利用效益以及经济、社会、生态效益评估。此外,成片开发方案在编制过程中应充分征求成片开发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并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方案编制完成后,还需经过专家委员会的论证,确保方案的科学性和必要性。
答:成片开发方案经批准后,应当严格按照方案确定的成片开发范围、计划时序安排组织实施。因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国土空间规划调整或者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无法实施的,可以按程序调整成片开发方案。我市成片开发方案调整涉及成片开发范围变化的,由县(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成片开发调整方案,明确方案调整的必要性、调整前后对比情况以及调整后方案内容等,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技术和业务审查通过后,报市政府审批、省自然资源厅备案;调整仅涉及计划实施进度安排变化的,由县(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成片开发方案计划调整事项报告,明确调整前、后安排计划情况、计划无法实施的原因以及已实施征收的地块情况等,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成片开发方案调整后公益性用地比例应当符合规定要求,已实施征收的地块不得调出成片开发范围。《工作方案》明确了调整方案具体审批工作流程、报批材料目录清单及格式文本,可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