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价费发〔2018〕47号
菏泽市城市管理局:
《菏泽市城市管理局关于申请菏泽城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收费标准延期的函》(菏城管函〔2018〕56号)收悉。根据《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问题的批复》(鲁价费发〔2013〕142号)规定,结合菏泽城区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利用城市公共资源设置户外广告,其经营权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方式予以出让。取得户外广告经营权者按成交价金额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
二、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具体征收范围为:采取协议方式取得的非公共资源广告经营权和利用自有场地、设施、建筑物为本单位作宣传的广告使用权。菏泽城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详见附件。发布公益广告的,免缴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对经营场所的招牌不得收取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
三、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属政府非税收入,收费单位应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收费,资金应全额纳入财政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上述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附件:1.菏泽城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
2.菏泽城区户外广告设置发布分类区域
菏泽市物价局 菏泽市财政局
2018年11月21日
附件1

附件2
一类区:
广州路、桂棱路(中华路—长江路)、人民路全段、华英路全段、和平路全段、天香路全段、府东街全段、太原路全段、牡丹路全段、花园路全段、青年路全段、解放街全段、广福街全段、西安路全段、重庆路全段、昆明路;长城路全段、学院路全段、黄河路全段、康庄路全段(含东区)、胜利路(青年路----牡丹路)、八一街全段(含东区)、东方红大街全段、双河路全段、永昌路全段、丹阳路全段、中和路全段、曹州路全段(含东区)、马海文化街全段、迎宾路全段、中华路全段、中山路全段、长江路全段。
火车站广场、火车南站、青啤泉广场、林荫广场、西关体育场、汽车总站、西客站、林展馆、环城公园、赵王和公园、城市主要道路出入口及高速路出入口方圆500米以内。
二类区:
一类区以外的市区其它道路、背街巷,如:双井街(八一街----曹州路)、道碑街全段、南华街(八一街~曹州路)等。牡丹区高新技术产业区内新修路网、开发区新修路网及刘民路城市道路出入口500米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