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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行为的通知

2019/05/16 8.4k 阅读 459 点赞

关于规范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行为的通知

菏住金〔2019〕12号

中心各管理部,各企业:

为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保证企业用工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断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减少公积金政策执行风险和职工缴存风险,推动我市住房公积金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劳动合同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法律法规和《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扩面工作的意见》(菏政办发〔2018〕9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手续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第十五条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二、如实申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年工资总额÷实际发放工资月数。

按照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文件第一条规定:“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第三条规定:“ 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企业在为职工申请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和每年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时,应按照上述相关规定如实申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三、杜绝无实际用工的代理缴存行为

人事代理(劳务派遣)职工需与用人单位有真实的用工关系,杜绝无实际用工的代理缴存行为。人事代理(劳务派遣)公司在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代理缴存时,需按照用人单位实际发生的职工工资总额申报缴存基数,不得为职工少缴、多缴、欠缴住房公积金。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菏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5月17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