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司法局
关于印发《菏泽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制度》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管理,提升群众满意度,经局领导研究决定,市局制定出台了《菏泽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1、根据省厅要求,在局机关工作的副县级以上领导工作日定期到市局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轮值带班,带班地点在公共法律服务中心“领导带班室”。
2、带班领导到中心带班实行本人签到记录制度。
3、带班领导工作职责:一是监督窗口作风建设落实情况 ;二是负责中心综合协调,调度处置突发应急情况;三是接受群众来访,了解群众诉求,征集意见建议。
4、当月领导带班轮值安排由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制定,于上月底最后一个工作日将下月轮值安排报送带班领导。每周一由公共法律服务科对本周带班领导进行提醒。
1、群众到服务中心来访时,所询问的第一位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制”的责任人。
2、首问责任人对来访人员必须热情接待,禁止使用“不知道、不清楚、不归我管、找别人去问”等推诿性语言。在听取情况前,应主动表明自己的身份,对来访者提出的问题要认真给予答复,尽量使来访者满意。
3、对来访者反映的具体问题,首问责任人要分别情况做出不同的处理:
(1)如反映的问题属于本科室解决的问题,按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办理。
(2)如反映的问题属于其它科室解决的问题,应将来访者引到相关科室窗口处进行接待、处理和反馈。如反映的问题涉及多个科室,由政策法规科负责协调办理。
(3)如反映的问题不属于司法行政机关职责范围的,要说明情况,做好工作。
(4)如来访者反映的问题紧急重大,首问责任人应立即向带班领导汇报,由带班领导进行处理。
1、对到服务中心来访或电话咨询有关办理事宜的服务对象,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和所需的全部材料或不予办理的理由。
2、对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材料,对能立即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其所需补正的材料,并在补正后按时予以办理。
3、对服务对象所办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或相关材料不清楚的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经办人应及时与相关科室沟通,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不能一推了之。
4、对需一次性告知的事项,内容简单明了且能够采取口头告知形式的,应一次性告知清楚。因告知事项较多或内容复杂,来访群众难以理解,或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的,经办人员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
1、来访群众到服务中心咨询、办理业务时,工作人员应按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标准,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或者予以答复。
2、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办理人员应根据有关规定标准给予办理并登记,属于即办件的,当日办结;属于承诺件的,受理时间为办理人员登记并开具收件回执的当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其受理时间为申请人补齐材料当日。
3、特殊事务、事项的办理要本着效能的原则,经业务分管领导同意后,特事特办,注重结果。
1、牢固树立安全防范意识,确立“安全第一”的防范思想,共同维护中心的公共安全。
2、为确保中心财物、资料安全,非经中心工作人员同意,其他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办公区域。服务中心东门由公证处具体负责。
3、管理好本窗口和私人财物,不要将现金或贵重财物放置在办公桌柜内,如有遗失,责任自负。
4、下班时应当锁好抽屉,切断电脑、打印机、烧水器、空调等设备电源,严防安全事故发生。最后离开中心的工作人员必须将“12348”房间内的电源总开关关闭。
5、局办公室应定期对中心线路进行检修,确保安全用电。
6、门卫每天对服务中心进行一次巡查,如发现服务中心大门、用电设施等存在不安全因素时,应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办公室。
1、窗口工作人员每日上岗前应先调试来访群众评价系统,登陆本人账号;每办理一项法律事务,应请群众相应做出评价。
2、窗口工作人员应做好来访群众相关信息登记,并记录在登记本上。“12348”平台来电咨询信息在电脑平台上记录。
3、法律咨询窗口由律师工作科负责;法律援助窗口和“12348”平台由法律援助中心负责;公证业务窗口由公证管理科负责。
4、每月25日各窗口管理科室将本月记录的信息进行汇总统计,结果报送至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由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统计汇总后报局领导。
1、严格上下班纪律,按时上下班;不准迟到、早退。
2、严格服务态度,工作人员应仪表端正、文明用语、热情待人;不准态度恶劣,恶语伤人。
3、严格工作纪律,不准上班时间上网聊天、玩游戏,观看与工作无关的网页和视频。严禁以任何理由工作日中午饮酒。
4、严格带班、值班制度,不准无故缺岗。如本人确实无法到岗履责,由所属科室负责人员调整。
5、严格岗位职责,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不准串岗、脱岗、空岗以及推诿扯皮,贻误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