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菏泽市属及牡丹区、开发区和高新区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的通知
菏发改成本〔2019〕16号
菏泽市属及牡丹区、开发区和高新区各公办幼儿园:
为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长远发展,进一步规范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根据《山东省定价目录》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并报市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菏泽市属及牡丹区、开发区和高新区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菏泽市属及牡丹区、开发区和高新区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调整为:省级示范幼儿园380元/生·月,一类幼儿园320元/生·月,二类幼儿园240元/生·月,三类幼儿园200元/生·月。已经审批注册但未评定类别的公办幼儿园,其保教费标准暂按不高于三类幼儿园收费标准执行。
二、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调整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新的保教费标准从当年秋季招收的新生开始执行,原在园幼儿按原保教费标准执行。
三、幼儿入园后退(转)园的,保教费按月计退,当月入园时间15天及以下的,按半个月退费,超过15天的,不退费。
四、幼儿园应当落实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减免政策,对孤儿、残疾儿童、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儿童,城乡低保家庭儿童免收保教费。
五、关于幼儿园收费管理的其他事宜按山东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15〕81号)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19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8月31日。
菏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菏泽市教育局 菏泽市财政局
2019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