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发改成本〔2019〕15号
各县(区)发改局、教体局,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为规范非营利性民办学前教育收费管理,促进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健康发展,根据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菏政发〔2018〕29号)和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山东省定价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综发〔2018〕90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核准确定;开发区、高新区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由市制定,其余的按照行政区域由县区制定。
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可按规定收取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除上述收费项目以外,严禁自立项目收费。
(一)保教费
保教费是指幼儿园为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收取的费用。
(二)住宿费
住宿费是指寄宿制幼儿园为在园住宿幼儿提供住宿服务收取的费用。
(三)服务性收费
服务性收费指幼儿园在完成正常保教任务外,经幼儿家长自愿选择,为在园幼儿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1.伙食费:幼儿园为在园幼儿生活提供伙食的,可收取伙食费(含营养点费)。伙食费按月收取,按月结清,多退少补。幼儿园应于次月15日前向家长公布收支情况。
2.校车接送费:坚持自愿原则,由幼儿园和家长签订协议,明确收费标准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四)代收费
代收费指幼儿园为方便幼儿在园生活,在幼儿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1.意外伤害保险费:个人自愿加入并由幼儿园代收代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2.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自愿加入并由幼儿园代收代付的医疗保险费用。
3.床上用品费:新生入园时,由家长自愿选择,幼儿园统一配置、一次性收取的被褥及床单、被套等床上用品费用,按实际进价收取。
(一)保教费、住宿费收费标准
2019年秋季入园新生保教费、住宿费收费标准不得高于2018年秋季入园新生的水平。
(二)新建园保教费、住宿费收费标准
新建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第一学年执行试运行价格。试运行价格由幼儿园依据生均培养成本测算情况,兼顾本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承受能力及同类幼儿园收费标准合理拟定,经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核准确定。申报时应提供相关证明及生均培养成本测算情况,申请住宿费的还需提供住宿费标准测算情况。试运行价格需经提前告知幼儿家长并公示后执行。
(一)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按月收取,也可本着自愿原则由幼儿家长按季度或按学期交纳;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教费、住宿费一并收取。
(二)幼儿园入园后退(转)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按月计退,当月入园时间15天及以下的按半个月退费,超过15天的不退费;伙食费按剩余天数计退。
(一)幼儿园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在保教费外以特色教育为名开办各类培训班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书本费;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费等费用。
(二)幼儿园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规定,认真填写《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公示表》(详见附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三)价格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要继续做好非营利性民
办幼儿园收费行为的监管工作,督促幼儿园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教育收费政策。
本通知自2019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8月31日。此前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1.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申报表及成本调查表
2.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公示表
菏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菏泽市教育局
2019年8月22日
附件1



附件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