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调整职工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及诊断标准的通知
菏医保〔2021〕5号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开发区医疗保障办公室、高新区人社局:
为确保职工门诊慢特病患者及时享受慢特病医保待遇,切实减轻其经济负担,增强职工门诊慢特病诊断标准的科学性、适应性、准确性,按照《关于印发全市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菏医保〔2020〕34号) 的工作要求,经征求相关医疗专家意见,并借鉴其他地市先进经验,经研究决定,对现行职工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及诊断标准进行调整完善,现将《菏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诊断标准(修订)》(以下简称《诊断标准》) 印发给你们,该《诊断标准》自2021年 2 月 1 日起执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菏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诊断标准(修订)》
菏泽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