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关于印发《关于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施行信用承诺制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菏公资发〔2021〕15号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各县区分中心,相关行业监管部门:
现将《关于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施行信用承诺制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菏泽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1年7月27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办法》《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施行信用承诺制的工作方案》精神,加快推进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施行信用承诺制,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探索信用承诺制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应用有效路径,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新机制,进一步改善营商环境,助力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依法推进依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科学制定工作细则,稳妥推进制度落实,坚持法治理念,强化依法行政。
全域覆盖坚持信用承诺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全覆盖,将承诺制贯穿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全过程,为强化公共资源交易事中事后监管、构建阳光透明交易体系提供支撑。
社会监督按照“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在依法依规保守秘密的前提下,相关信用承诺信息一律公开发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2021年7月底前,完成在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实行信用承诺制相关制度制定;9月底前,在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矿业权交易平台施行;10月底前,在公共资源交易全领域施行;12月底前,总结信用承诺制试点试行工作经验,探索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有效路径,全面提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效能。
以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简称承诺人),在参加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时应执行信用承诺制:
(一)招标人、采购人、委托人、出让(转让)人;
(二)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受让人;
(三)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拍卖机构等中介代理机构或服务机构;
(四)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简称服务平台);
(五)评标评审专家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一)建立目录清单
以省中心《关于加强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信用信息管理的实施方案》(鲁公资交字〔2020〕13号)为依据,将其中已明确的行为信息纳入信用承诺清单,自觉履行。
(二)公开守信承诺
承诺人应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对照公共资源交易信用承诺目录清单作出依法守信的自我承诺。
(三)承诺失信确认
1.记录中心平台根据交易事项,分类对交易过程中发现的违反承诺行为,通过《承诺失信行为记录单》方式进行真实、客观记录。
2.初核中心负责交易事项平台服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核并提出认定意见。
3.告知认定意见由认定部门在拟公示前20日以书面方式告知承诺人。
4.申辩承诺人对认定意见有异议的,可在申辩期内通过线上或线下按告知地址以书面形式向认定部门进行申辩。自拟公示违反承诺行为记录信息前20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申辩期。
5.复议认定部门视情况可采取邀请相关领域专家、行政监督部门人员组成评议小组等方式进行复核,形成处置意见。处置意见按违反承诺程度分“轻微、一般、严重”三个等级。
6.公示形成的处置意见在规定的时限内回复承诺人,并将承诺失信行为信息在中心信用信息平台上进行公示。公示期按“轻微、一般、严重”在中心信用信息平台分别对应“3个月、6个月、1年”。
(四)承诺失信处置
1.中心应及时将违反承诺行为信息推送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并提出处理建议作为工作参考。
2.违反承诺行为信息及相关处置意见按照对应公示期在中心网站公开。
3.按照相关规定将违反承诺行为信息推送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五)承诺失信修复
当事人违反承诺行为信息,可向中心提交信用修复申请。经核实后,区分违反承诺行为不同等级的处置意见,自接到修复申请之日起,按照“轻微”2个工作日内、“一般”1个月内、“严重”3个月内撤下相关公示信息。
(六)用好信用承诺手段
1.建立规范,形成工作机制新常态。中心各相关部门负责人要按照本工作方案要求,根据自身职责,进一步细化完善信用承诺工作制度,不断优化信用承诺制实施路径。对信用承诺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对于可以适用于信用承诺制的交易事项及时纳入到信用承诺目录清单,实现信用承诺制常态化实施。
2.简化办事程序,提高服务效率。按规定公开守信承诺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中心根据交易事项类别提供免于核查、容缺受理、绿色通道等服务措施,进一步精简办事程序、提高服务效率。未公开守信承诺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按原工作流程办理交易事项。
3.强化苗头性问题分析,做到举一反三。运用大数据分析手段统筹分析信用承诺整体执行情况,重点分析承诺人违反承诺、质疑(异议)高发事项,对发现的苗头性问题要及时分析研判,做到举一反三。根据分析结果不断改进工作举措,在保障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进一步优化信用承诺制的实施。
4.强化自我约束,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中心按照本工作方案要求面向社会公开作出信用承诺,定期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承诺人的承诺执行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面向社会公开发布。社会公众和市场主体认为中心违反信用承诺的,可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六、附则
本工作方案由菏泽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策法规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项目名称 | ||||
记录部门 | 记录编号 | |||
记录人 | 记录时间 | 年月日 | ||
违反承诺行为内容: 记录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 ||||
初核意见: 认定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 ||||
复议意见: 复议人签字: 年 月日 | ||||
备注 | 1、 本记录附件共份; 2、记录单及证据材料原件由认定部门保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