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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印发《菏泽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7/27 6.3k 阅读 111 点赞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中心各科室:

为充分发挥我中心服务功能,规范中心交易场地管理,提高场地使用效率,确保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现将《菏泽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场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菏泽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1年7月28日


菏泽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场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服务功能,规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场地(以下简称“交易场地”)管理,提高场地使用效率,确保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入交易场地交易项目和各方当事人的管理、服务。各方当事人主要包括评标(评审)专家、发起方评委、行政监督人员、发起方代表、中介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响应方代表、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发起方是指参与公共资源交易的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委托人等;响应方是指参与公共资源交易的投标人、供应商、受让人、竞买人等;中介代理机构是指交易代理机构、拍卖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

第三条 交易场地是指公共资源交易各方当事人在交易中心开展招标采购项目开标、评标(评审)活动的区域和场所,主要包括专家抽取室、开标区、评标区、隔夜评标区、样品展示区、答疑室、监控室,以及相关的配套区域和设备、设施。

第四条 交易中心负责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管理和维护,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公共资源交易各方当事人应自觉遵守本管理方法,配合交易中心的统一管理,严守纪律,保持肃静,不得大声喧哗、吸烟,自觉保持环境整洁、卫生。爱护交易中心公共财物及设备设施。若造成损坏,由责任人照价赔偿。不得在交易场地内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除响应方外,公共资源交易各方当事人均须穿(佩)戴由交易中心统一制作的制服(马甲)和挂牌,并到指定场所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第六条 发起方或中介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组织交易活动。在使用场地前,应确认现场设施和电子设备完好、状态正常;使用过程中,不得擅自开关设备,发现问题应及时反馈;使用结束后,应及时清理现场,将物品摆放整齐,关闭门窗和各类设施电源、开关,确保用电、消防安全,离开场地后向交易中心报备。    

第二章 场地预约管理

第七条 相关交易业务科室负责交易场地的预约登记、审核确认、调整及日常管理等。技术信息科负责交易场地的设备、系统维护和技术支持等。

第八条 交易场地采用预约登记制度,场地的安排坚持按项目分类相对固定与合理调度相结合的原则,特殊情况经与当事各方协调后,各开标室、评标室、答疑室可调度使用,其中市级以上重大项目使用交易场地优先安排。

第九条 发起方或中介代理机构预约场地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交易项目已通过交易中心业务受理;

(二)政府采购类交易项目采购需求已在菏泽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国家或者本市指定媒介同步发布项目采购需求;

(三)工程建设类交易项目在线提供进项交易申请表、建设项目申请表、代理协议等相关信息后可直接在线预订场地。

第十条 场地预定工作原则。

(一)预约场地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提出申请,交易当日不接受临时场地预订,且场地使用时间应与公告交易时间一致;

(二)交易中心按照发起方或中介代理机构申请合理安排场地,场地使用信息在交易中心网站、大厅及等候区域显示屏发布。

第十一条 场地预约流程。

(一)中介代理机构登录菏泽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根据项目大小、类别、复杂程度、参加人数、使用时长等因素,如实、合理地提出预约申请,进行在线开标室预约;

(二)鼓励进场交易项目通过全流程电子化、“不见面开标”方式进行交易,响应人无需到开评标现场参加交易活动,若确需响应人现场递交纸质标书、提交样品、演示、答辩等,发起方或中介代理机构应在申请场地前向交易中心提出说明,经同意后方可预约;

(三)根据交易项目预约信息并按照获得确认的时间先后顺序,及时分配评标室。

第十二条 场地变更和取消。

(一)场地变更和取消申请须在原预定场地使用时间前至少2个工作日向相关交易业务科室提出。

(二)响应文件提交时间截止后,响应人数不足的,系统自动取消交易当天已预定的交易场地。当日开标失败的,中介代理机构提出取消预定申请,经相关交易业务科室确认后,可取消原定的评标室。

(三)申请办理交易场地变更和取消,应提供相应的资料。其中,发起方或中介代理机构须提供情况说明和已备案的补遗文件;中介代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或取消交易场所时,须提供变更或取消公告。

(四)中介代理机构查询到响应人数超过预定场地容量,可提出变更交易场地要求,由相关交易业务科室确定变更交易场地。

(五)对变更和取消交易场地未按规定及时通知交易中心的,经相关交易业务科室和办公室确认后,对其单位提出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外单位需要借用交易场地,应提前出具公函、由相关部门进行接洽,经交易中心同意并签订《借用场地承诺书》后方可在指定场地使用。

第三章 专家抽取区管理

第十四条 专家抽取室由办公室负责日常运行管理,室内硬件设备实行专人管护。

第十五条 中介代理机构在省内抽取评审专家的,其开始时间原则上不得早于评审活动开始前24小时,且不得迟于评审活动开始前3小时;跨省抽取评审专家的,其开始时间原则上不得早于评审活动开始前48小时,且不得迟于评审活动开始前24小时。

第十六条 专家抽取时只允许发起方、中介代理机构、交易中心各委派1人进入抽取室共同实施抽取工作。各方代表应将通讯工具交由交易中心专职人员放到专门存放处保管,抽取过程中各方代表不得随意进出,待抽取任务完成后方可离开。

第十七条 除政府采购项目外的专家抽取程序。

(一)进场交易的公共资源项目,在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持CA认证书解锁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抽取系统后,由中介代理机构在指定设备上登陆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抽取系统,根据《评标项目专家评委需求表》要求录入相关内容;

(二)中介代理机构凭经监督单位和发起方审核、盖章(公章)的《评标项目专家评委需求表》,在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监督下,到专家抽取室通过“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抽取系统”进行评标专家随机抽取;

(三)抽取结束后,参与抽取人员对抽取过程签字确认;

(四)开标后,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持CA认证书解锁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抽取系统,并监督中介代理机构在专家抽取室现场打印密封的专家名单。

第十八条 政府采购项目专家抽取程序。

(一)进场交易的政府采购项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指定设备上登陆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评审专家库子系统中抽取所需评审专家;

(二)抽取结束后,参与抽取人员对抽取过程签字确认;

(三)开标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在专家抽取室现场打印专家名单;

(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记录评审专家履职情况,评审活动开始15日后,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仍未完成履职评价的,专家库将自动锁定其抽取功能,待按要求补充完成相关操作,并提交解锁申请,由采购人本级财政部门核实情况后予以恢复。

法律法规对专家抽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评标评审开始前,专家因事请假,中介代理机构在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的现场监督下按规定程序补充抽取。

第二十条 抽取过程全程监控,音频视频作为留痕资料以备后查。

第四章 开标区管理

第二十一条 开标区是交易中心提供公共资源交易开标活动的场所,实行开放式管理。

办公室负责统筹安排开标室,室内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日常保洁工作,包括按时启用开标室、校对时间、启动投影仪、计算机、打印机、监控等,并在开标前1小时准备完毕。

事业发展科在开标过程中做好开标室公共秩序的管理,遇特殊情况时按应急预案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鼓励进场交易项目通过全流程电子化、“不见面开标”方式进行交易,各响应单位无需到开评标现场参加交易活动。因项目需要确需到场的,参与交易活动相关人员应按公布的场地使用信息,到指定的场地参与交易活动,响应单位或中介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在既定项目交易活动开始时间30分钟前到达现场,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与开标活动无关的人员,交易中心有权拒绝其进入开标区。

第二十三条 电子开标流程。

(一)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于开标前30分钟内登录菏泽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开评标系统准备开标,所有响应人均应于开标前30分钟内登陆该系统完成网上开标签到;

(二)开标时,菏泽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开评标系统自动提取所有响应文件,先由响应人按招标文件规定方式按时在线解密,然后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对响应文件进行解密,系统自动记录开标过程;

(三)解密全部完成后,向所有响应人公布各响应人的投标报价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 未能成功解密的响应人,如招标文件中允许使用U盘作为备份,并且响应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到达开标现场并成功递U盘,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可导入U盘继续开标。若系统识别出U盘中未加密的投标文件和网上递交的加密投标文件识别码不一致,系统将拒绝导入。

响应人未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解密的,视为其放弃投标。

第二十五条 各响应人在项目开标、评标期间应保持在场(开标现场)或在线状态,随时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开评标系统接受评审委员会发出的询标信息,并在规定时间内答复,未能按时答复的,评审委员会将视同其放弃澄清。

第二十六条 意外情况处理。

出现下列情形导致网上交易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无法保证招投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时,除投标人责任外,其余各方当事人免责:

(一)网络服务器发生故障而无法访问网站或无法使用电子交易平台开评标系统;

(二)电子交易平台开评标系统的软件或网络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

(三)电子交易平台开评标系统发现有安全漏洞,存有潜在的泄密危险;

(四)计算机病毒发作导致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

(五)电力系统发生故障导致电子交易平台开评标系统无法运行;

(六)其他无法保证招投标过程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的。

第二十七条 出现上述情形而又不能及时解决的,应及时向交易中心及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经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批准,采取以下处理办法:

(一)项目暂停,待网上招投标系统或网络故障排除并经过可靠测试后,再恢复网上招投标系统运行并重新在系统中实施暂停的项目;

(二)停止该项目此次网上招投标操作程序,并通知响应人采用其他方式操作。

第五章 评标评审区管理

第二十八条 交易中心评标评审区实行封闭式门禁管理,相关人员进入评标评审区统一通过指定的通道进出,其他通道将不予开放。

第二十九条 进入评标区人员实行电子式(脸部或指纹)等签到,并经交易中心现场工作人员进行身份核验无误后进入。评标复议(复核)、远程评标、资格预审等项目使用评标室的,参照执行。

(一)评标专家。从专家库随机选取的参与当天评标活动的评标专家,通过电子签到确认后,直接进入评标区;发起指派的评委(含外聘评委、应急评委),凭有效身份证件经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核验身份后进入评标评审区,评审工作结束前,不得擅自离开评标区。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电子评标,并对评标结果签字或电子签章确认。

(二)中介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中介代理机构在评委报到前30分钟将本项目评标工作负责人名单报交易中心,每项目仅限1人(特殊项目可提出增人申请);准予进入评标评审区的中介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在规定区域协助开展评标评审工作。评标评审工作结束前,不得擅自离开评标区。

(三)发起人。发起人书面授权担任业务评委的人员方可进入评标评审区,其他人员经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进行身份核验后可进入业主休息区等候。

(四)监督人员。市公管办、行业主管部门监督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进入评标区巡检监督,但不得干扰评委正常的评审工作。

第三十条 进入评标评审区所有人员均须穿(佩)戴由交易中心统一制作的制服(马甲)和挂牌(中介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牌、评审专家人员牌、监督人员牌等)。

第三十一条 进入评标评审区所有人员应将各类通讯工具及设备(如手提电脑、移动存储设备、照相机、摄像机等)统一存放在评标评审区外的专用储物柜内,严禁带入评标评审区。

第三十二条 评标评审将在内网线上进行,评标评审区内任何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使用手机、微信、QQ、邮件等方式对外联系,如确需对外联系的,由现场监督人员陪同使用评标评审区综合管理室的录音电话。

第三十三条 评标专家及有关人员不得在评标室内谈论与评标无关事项。中介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在评标过程发表任何带有倾向性或暗示性的言语。各评标室人员不得相互串岗,不得在评标室外谈论与评标事项有关的内容。

第三十四条 评标专家就招标活动的有关事宜需要询问响应人有关问题的,可通过菏泽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开评标系统在线提出澄清要求,由响应人在线进行网上答疑。

第三十五条 项目评审中,投标文件如出现下列情况的,应终止对投标文件做进一步的评审,并作废标处理:

(一)投标文件无法打开或不完整的;

(二)投标文件中携带病毒并造成后果的;

(三)恶意递交投标文件,企图造成网络堵塞或瘫痪的;

(四)评审委员会认定的其他废标情形。

第三十六条 项目评审中,澄清文件如出现下列情况的,应终止对澄清文件做进一步的评审,视同放弃澄清:

(一)澄清文件无法打开或不完整的;

(二)澄清文件中携带病毒并造成后果的;

(三)恶意递交澄清文件,企图造成网络堵塞或瘫痪的;

(四)评审委员会认定的其他不予评审情形的。

第三十七条 因项目评审需要中途离开评标评审区检查样品或其他特殊事由的,应经现场监督人员同意后,由相关交易业务科室登记进出时间和进出原因等信息,不得在评标评审区外与他人进行联系或接触。评委在离开评标评审区期间,全程由现场监督人员陪同。

第三十八条 评标期间需要用餐的,由中介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订餐,外送的食物按指定的区域存放,由中介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统一带入评标区。监督员与评标评审成员一同在评标评审区内专门用餐室就餐,不得在评标室内用餐,用餐后,厨余、垃圾应放置在指定的垃圾桶。

第三十九条 评审工作全部结束后,由中介代理机构评标评审区工作人员及时整理相关资料,交易中心相关工作人员协助清理现场,并关闭评标室内相关电子设备。

第六章 隔夜评标区管理

第四十条 隔夜评标是评标或资格审查过程中,评标内容复杂、投标单位多、且需间隔一个或多个晚上连续进行的评标活动。

第四十一条 隔夜评标应在交易中心隔夜评标区内进行,隔夜评标区域内应包括封闭评标区和活动区。评标区是指隔夜评标区域内集中进行评标活动和休息的封闭场所;活动区是指隔夜评标区域内根据需要进行就餐和活动的场所。

第四十二条 隔夜评标活动由发起人或中介代理机构负责组织,交易中心提供综合服务。

第四十三条 隔夜评标活动由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需隔夜评标的项目,应由发起人或中介代理机构根据交易活动的实际情况,提前一周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向交易中心提出场地申请预约,并按照要求填写《菏泽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隔夜评标申请表》。

第四十五条 办公室及相关交易业务科室负责隔夜评标区的管理工作,事业发展科做好内部监察工作。交易中心场所无法满足工作需要,需场外住宿时,负责统一组织参加场外隔夜评标的相关人员前往隔夜评标区,同时保证参加隔夜评标人员的安全,并确保按照法律法规、公共资源交易相关制度和纪律组织评标活动有序、规范进行。

第四十六条 在隔夜评标区内进行评标活动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以下纪律规定:

(一)相关单位及人员应对评标地点及评委等相关信息保密。

(二)参加隔夜评标的相关人员在评标活动全部结束前,应按照规定在封闭评标区和活动区工作和生活,严禁擅自离开隔夜评标区;一般情况下,离开封闭评标区前往活动区时,应服从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的统一组织,特殊情况需离开封闭评标区的,应经现场管理人员同意,并进行登记。

(三)参加隔夜评标相关人员的通讯工具由专人收取并统一保管,直至评标活动全部结束。在隔夜评标区内的通讯应遵守相关规定。

(四)参加隔夜评标相关人员不得擅自将评标活动的有关资料带离评审室。

(五)场外住宿时,由交易中心通道管理人员记录外出人员姓名、数量信息,如多人外出,全部外出人员须乘同一辆车,由现场监督人员全程监督。所有住宿房间安排在同一楼层或相对集中区域,楼道内设视频监控。房间内切断外线电话、互联网线,隔绝与外界通讯联系。所有人员住宿期间禁止外出、严禁喝酒及在住宿地点组织娱乐活动。

住宿完毕、返回交易中心时,由交易中心评标区通道管理人员按照外出记录信息核对无误后方可进入评标区。信息不一致时,管理人员须立即向交易中心报告并做好记录。

场外住宿人员违反规定的,工作人员做好记录并向交易中心相关交易业务处室、事业发展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六)评标专家离开评审室后,项目负责人和现场监督人员共同将评标室封闭,再次进入评标室时,由项目负责人和现场监督人员共同启封。若封条有破损时,应及时向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由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是否继续评标工作。

第四十七条 项目见证服务人员应按照《菏泽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隔夜评标申请表》的内容逐项核实并记录。

第四十八条 隔夜评标活动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共资源交易相关制度及纪律的,由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及监察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第七章 样品展示区管理

第四十九条 样品是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应统一存放至交易中心样品展示区,由相关交易业务科室及事业发展科指定专人专管。

第五十条 样品的制作、运输、安装、拆除等相关费用由响应人承担。

第五十一条 样品提交。

(一)发起人或其委托中介代理机构应在发售招标文件前与交易中心沟通,就样品存放场地的使用时间、逾期未取回样品的处理方法等进行约定,并至少应于开标前7个工作日(竞争性谈判项目至少应于谈判前3个工作日)向交易中心提出样品使用场地申请;

(二)响应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将样品提交至样品展示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包括超过规定时间)送达样品的,由发起人或其委托的中介代理机构依法处理;

(三)发起人或其委托的中介代理机构应指派工作人员在交易中心的配合下完成样品的核对、登记、清退等工作;

因招标文件规定不明确而产生的样品提交争议,由发起人或其委托的中介代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样品退还。

(一)响应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退还时间,自行取回样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未中标的响应人最迟于中标结果公示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到交易中心办理退还手续;

(二)响应人因特殊原因申请延迟取回样品的,由交易中心根据情况确定;

(三)对于逾期未取回的样品,由发起人或其委托中介代理机构按规定处理,响应人、发起人或其委托的中介代理机构依法承担相关保管责任。

第五十三条 样品封样。

根据招标文件规定,需要对响应样品封样的,由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现场监督人员和发起人或其委托的中介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按照程序当场封样。

第五十四条 样品移交。

样品封样后,发起人或其委托的中介代理机构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到交易中心办理移交手续。招标文件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发起人或其委托的中介代理机构应在中标结果公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到交易中心办理移交手续。

第五十五条 交易中心应建立样品台账,妥善保管样品,按规定做好防火、防潮和防盗等保管工作。

第五十六条 国家有关部门对样品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 询标答疑区管理

第五十七条 询标答疑室是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等要求响应方对响应文件中需要答疑和澄清的问题进行合理说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谈判的场所。询标答疑室的管理与服务由办公室、相关交易业务科室、技术信息科及事业发展科负责,办公室每周提前做好值班人员安排。

鼓励进场交易项目通过全流程电子化、“不见面开标”方式进行交易,响应人无需到开评标现场参加交易活动,询标答疑可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在线评标系统在线进行,确需到场的,询标答疑可参照以下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询标答疑通过网上视频会议系统进行,全过程视音频监控。

第五十九条 询标答疑时,响应人由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引领进入询标答疑室。与答疑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询标答疑室,不同响应人代表不得同时进入询标答疑室。

第六十条 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询标答疑室设备的使用说明规范操作,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六十一条 询标答疑过程评标专家和响应人不能相互识别。由交易中心管理工作人员启用变音系统,进行变声处理。需提供证明材料、展示样品时启动视频,被询标答疑人不得进入视频。

第六十二条 询标答疑结束后,响应人代表应立即退出询标答疑室,并将答疑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交中介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留存。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应关闭设备、电源。

第九章 监控室管理

第六十三条 交易中心监控室实行准入登记制度,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进入监控室的,应挂牌上岗,无关人员不得进入监控室。

第六十四条 交易中心监控室管理与服务由技术信息科安排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轮班制负责,日常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当天值班安排和项目开标情况,提前半小时就位,做好监控室设备的开启、检查等准备工作,不得随意改变、调整和移动监控设备位置;发现异常情况或设备故障,应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确保开评标活动处于正常监控状态。

(二)对需进入交易监控室的发起人人代表、行政监督人员、中介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做好身份核对和登记,引导至相应座位就坐,告知监控室管理规定,维护好交易监控室秩序。按规定给监听人员调好耳机设备并告知相应监控画面。

第六十五条 严禁违规操作或利用监控设备从事与监控任务无关的活动,使用视频资料不得侵犯、泄露公民的隐私权、肖像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事业发展科及档案管理科对监控系统记录的音视频数据资料要严格管理,除监察机关、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定程序现场调取外,任何单位在开、评标以外时间查询、调取、使用音视频数据资料的,必须经交易中心批准。档案管理科对查询、使用、调取音视频数据资料的情况要做好登记。

第六十六条 每个项目开、评标过程的音视频资料应内容完整、妥善保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扩散,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删除。

第六十七条 监控室内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并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存储在封闭评标区物品存放柜内,在评标(评审)结束前严禁泄露与评标有关的信息。

第六十八条 交易监控室值班人员因工作需要与评标室值班人员联系的,须通过交易监控室配置的答疑系统、对讲系统或内线联系。

第六十九条 保持监控室内整洁,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第十章 等候休息区管理

第七十条 交易中心等候休息区是交易中心为各类项目招标投标提供的专用候标场所,实行开放式管理。包括交易大厅一楼、二楼、三楼公共休息的区域。允许中介代理机构人员、响应人等使用。交易大厅等候休息区的管理由办公室负责。

第七十一条 等候休息区秩序管理。

(一)物业服务人员必须做到统一着装、仪容整洁,使用文明礼貌用语,服务及时,实行标准服务;保持休息区环境卫生;及时供应休息区饮用水并按时清洁饮水机。

(二)遵守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设施和卫生。

(三)不得大声喧哗、不得乱丢垃圾、不得进行运动锻炼、不得随意移动公共设施。

(四)禁止吸烟,如需在休息区用餐,餐后请及时清理。

(五)服从工作人员管理。

第十一章 服务窗口区管理

第七十二条 交易中心服务窗口区管理与服务由办公室安排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实行轮班制负责。

第七十三条 服务窗口区工作人员职责。

(一)负责热情接待前来咨询的每一位服务对象,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引导服务、资料发放等工作;

(二)负责接听咨询或投诉电话,并对一般性咨询问题进行回复;

(三)负责引导服务对象到相应的服务窗口办理;

(四)认真做好当天群众咨询情况记录咨询记录要真实、清楚、详细,及时存档并保管好、对投诉等需要转交的事项及时报督查处处理;

(五)严格服从管理,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做好交易中心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七十四条 工作规范。

(一)仪容仪表规范。

1.服务窗口区工作人员工作时间应统着工装,佩戴工作证及医用口罩上岗;

2.工作时间不得穿拖鞋、鞋拖或赤脚穿鞋,女同志不宜佩戴过多或夸张的首饰、爆炸头和漂染艳色头发、浓装艳抹、涂艳色指甲油或留过长指甲、男同志不得留长发或光头、蓄胡须;

3.姿态端庄,自然大方,工作期间在办公场所无斜靠、趴卧等动作。

(二)服务态度规范。

1.服务态度要温和、谦恭,讲究文明,与服务对象接触时要讲政策、讲礼节、讲方式;

2.对待服务对象要热心、诚心,耐心,面对服务对象时应面带微笑,目视对方,要求自然真诚;

3.接待服务对象做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对服务对象所办业务,要一次性了解清楚、一次答复清楚;

4.接待服务对象要做到五个一样:受理、咨询一样热情;生人、熟人一样和气;干部、群众一样尊重:忙时、闲时一样耐心;来早、来晚一样接待。

(三)服务用语规范。

与服务对象交谈时须口齿清楚,条理清晰,言简意赅,用语文明,音量适度,提倡说普通话。

第七十五条 工作纪律。

(一)窗口工作人员应提前10分钟到岗,下班时间方可离岗,不准迟到早退;

(二)窗口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不得进行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如吃零食、说笑打闹、扎堆聊天、上网聊天、玩手机、接听与工作无关的电话、看视频等,午餐不准饮酒;

(三)窗口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交易中心各项规章制度,做到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撞自离岗、空岗,短时间内不能在岗的,应及时出示“暂停服务”告知牌,不得无故请假、随意请假,如遇特殊情况须向办公室请假,经批准并安排B角替岗后方可离开;

(四)做好交接班工作,在值班结束30分钟前,通知下一个值班人员交接班工作;

(五)窗口区要始终保持清洁,资料摆放整齐,桌面无杂物。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交易中心及时予以纠正;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赔偿;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交易中心视情节给予暂停或终止进场从业资格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