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支持菏泽保税物流中心(B型)运营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菏商务〔2021〕16号
牡丹区商务局、财政局,菏泽内陆港投资运营有限公司:
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明晰资金发放职责和程序,根据《支持菏泽保税物流中心(B型)运营发展的若干措施》(菏政办发〔2020〕21号),我们研究制定了《支持菏泽保税物流中心(B型)运营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支持菏泽保税物流中心(B型)运营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
2.菏泽内陆港保税物流中心(B型)政策资金申请表
3.申请单位承诺函
菏泽市商务局 菏泽市财政局
2021年10月11日
附件1
为加快我市对外开放平台建设,支持菏泽内陆港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简称:中心)运营发展,促进外贸转型升级、提高我市对外开放水平,根据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菏泽保税物流中心(B型)运营发展的若干措施》(菏政办发〔2020〕21号),制订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中心运营企业以及与中心运营企业签署合作协议、并通过中心开展保税物流相关业务的进出口、跨境电商、物流、货代、船公司等相关企业。
(一)运营发展奖励
1.支持标准
中心自运营之日起,2021年、2022年、2023年进出口额分别实现3000万美元、6000万美元、1亿美元,每年给予中心运营企业200万元奖励。
2.申报主体
中心运营企业。
(二)进口贸易奖励
1.支持标准
企业通过中心实现进口的,年进口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进口额在入驻企业中排名前十的,按进口额的0.5%给予奖励,单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
2.申报主体
租用中心仓库,通过中心报关、清关的企业。
(三)跨境电商奖励
1.支持标准
当年通过中心开展跨境电商业务,实现进出口额1000万元以上、且在中心内同类企业中排名前三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补贴。
2.申报主体
在中心开展跨境电商业务,且纳入海关统计的企业。
(四)集装箱量奖励
1.支持标准
对在中心进行进出口报关、转关、装拆箱、国际中转、保税存储、集货拼箱出口、分拨货物的集装箱(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数量达到200个标箱/年的,给予50元/标箱的奖励。单家企业奖励金额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运营第一年度应根据当年实际运营时间,按比例下调集装箱量起始申报标准。
2.申报主体
通过中心进行报关、清关的物流、货代、船公司等企业。
(五)展示交易奖励
1.支持标准
对设立在中心内开展进口商品展示交易、且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自租赁之日起按租赁展位费用的50%给予补贴,单家企业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总补贴不超过200万元。
2.申报主体
通过中心开展进口商品展示交易的企业。
(一)申报企业将书面申报材料报中心运营企业,中心运营企业对材料整理汇总后形成申请意见报送至牡丹区商务部门;牡丹区商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报送市商务局,同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二)市商务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合规性、完整性审查,并组织第三方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由市商务局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并经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后确定政策资金分配意见。
(三)市财政局对政策资金分配意见进行合规性审查后,按照预算级次下达资金;牡丹区应在市财政资金下达1个月内将资金拨付至中心运营企业;中心运营企业应在资金到账后1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按照政策资金分配方案发放至各申报企业。
(四)牡丹区商务部门要做好政策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并于每年12月底前将资金实施使用情况报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五)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的,按照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申请运营发展奖励、进口贸易奖励、跨境电商奖励、集装箱量奖励的,需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政策资金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海关货物报关单或海关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4.申请单位承诺函;
5.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展示交易奖励的,除以上5项外,还需提供合作协议、租赁合同、发票复印件(加盖公司财务专用章)。
(一)本实施细则中的政策补贴或奖励资金由市财政设立专项资金,列入年度预算,每年不超过1000万元。
(二)本实施细则中的金额除特别注明外均以人民币为结算单位。
(三)本实施细则实施时限为2021-2023年。本细则所述政策资金按年度申报,申报时间为当年11月。其中:2021年时间范围为2021年3月1日-2021年10月31日;2022年时间范围为2021年11月1日-2022年10月31日;2023年时间范围为2022年11月1日-2023年10月31日。
(四)本实施细则所述“申报材料”是指申报政策奖励补贴提供的基本材料,具体申报过程中主管部门可以要求提供其他必要的申报材料。
(五)企业应依法依规开展日常运营活动,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取消申报资格:
1.企业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
2.擅自将仓库、办公用房转租给第三方占有、使用或事实上改变使用主体的;
3.连续空置三个月或实际使用面积与租赁面积严重不符,造成中心资源闲置的;
4.损坏承租物,未在中心运营单位要求的期限内修复或赔偿的;
5.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的。
(六)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截留、挪用和挤占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将全额收回专项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
(七)本实施细则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