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转发鲁人社规〔2021〕4号文件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开发区、高新区社会事业发展中心,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
现将《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鲁人社规〔2021〕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要充分认识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重要性,强化责任担当,狠抓贯彻落实,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经办管理服务能力建设,切实提高管理精细化程度和服务水平;及早安排部署,做好企业养老保险历史数据整理工作,确保数据质量符合省内流动就业参保人员不转移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要求。
要深入理解《通知》每条规范的具体要求,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逐条落实,做好制度上的衔接,稳步推进“跨省通办”各项基础性工作。
《通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各级人社部门和经办机构要强化宣传引导,依法保障群众知情权。对社会普遍关心的问题要进行解释说明,及时回应、解疑释惑、正确引导,确保群众和社会对政策措施听得懂、能理解、信得过。贯彻落实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及时反馈。
菏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0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养老与工伤保险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