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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审计整改督查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2021/11/09 2.4k 阅读 121 点赞

菏泽市审计局
关于印发审计整改督查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菏审发〔2021〕2号

各县区审计局、市局各科室(单位):

《菏泽市审计局审计整改督查工作规程(试行)》已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菏泽市审计局
2021年10月27日

菏泽市审计局审计整改督查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督查工作,进一步明确市审计局整改督查责任,实现闭环管理,提高工作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参照省审计厅相关做法,结合我市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审计整改督查,是指对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和处理情况的跟踪督促检查。审计整改督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对审计处理(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对审计机关要求自行纠正事项的落实情况,对审计建议的采纳及建立健全制度机制情况,对审计机关移送事项的处理情况,领导批示要求整改事项以及其他需要整改事项的落实情况。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审计结果,是指审计决定书、审计报告(含审计调查报告、审计意见、审计整改函)、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含审计移送问题线索函)、审计综合报告、审计专报(含呈阅件)、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审计工作报告)等审计文书作出的审计决定、提出的审计意见和建议、移送处理的事项。

第二章   责任分工

第四条审计项目实施科室(以下简称责任科室)的主要责任:

(一)责任科室是指审计机关(含上级)统一组织项目的牵头业务科室,审计组组长和主审不在同一科室的为审计组组长所在的业务科室,局领导担任审计组组长的为主审所在的业务科室。

(二)责任科室作为审计项目的责任单位,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性质、产生原因、整改难易程度等情况比较了解,承担督促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结论的主体责任,科室主要负责人是督促落实审计结论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任务是:

1.对责任科室实施的审计项目审计结论整改落实工作,以责任科室为主,法规科(执行部门)配合抓落实;

2.对比较容易整改的问题,要求被审计单位及时整改,做到边审边改;对需要采取措施、建章立制的问题,督促被审计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到位;

3.向局长和局业务会议汇报被审计单位审计结论整改清单落实情况;

4.向法规科(执行部门)报送审计结论已整改落实情况;

5.按审计档案归档期限将审计结论整改落实材料立卷归档,并送档案室保存。

第五条法规科(执行部门)的主要责任:

法规科(执行部门)负责审计结论整改落实的督促、协调、汇总、上报等工作。其主要任务是:

1.对上级审计机关或有关部门交办的审计结论整改落实工作,以法规科(执行部门)为主,责任科室配合抓落实;

2.传达贯彻上级涉及审计结论整改落实的指示、意见和要求,草拟有关审计结论整改落实的制度、办法等;

3.建立审计项目整改台账或问题清单,并做好统计和汇总工作;

4.配合责任科室办理审计移送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事项;

5.向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统筹提交责任科室向局业务会议汇报的相关议题;

6.组织实施对被审计单位审计结论整改落实情况、县区审计机关、市局责任科室有关审计结论整改落实工作的检查和考评。

7.协助财政审计科做好向市人大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六条出具审计决定书、审计报告5个工作日内,责任科室将审计决定书、审计报告、审计整改告知书、审计整改承诺书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清单等(详见附件)送达被审计单位。

第七条责任科室应跟踪督促被审计单位按规定时限整改,并审核被审计单位报送的审计整改情况报告(详见附件)、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清单和相关证明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合法性。对审核过程中发现的证明材料不充分、不相关等问题,应及时反馈被审计单位,按要求重新上报。

整改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审计项目主审负责填制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台账(以下简称整改台账),经责任科室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

第八条责任科室对已整改到位的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复查,可采取资料审查与现场督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在复查过程中可商法规科(执行部门)共同参与。

第九条责任科室与法规科(执行部门)共同配合跟踪督促检查未整改到位问题的后续整改情况,责任科室更新审计项目整改台账,落实记账销账制度,将被审计单位后续整改的相关资料及时装订并立卷归档。

第四章   工作措施

第十条通过现场督查、发督办函、约谈、问责等方式推动问题整改,必要时可商请市委市政府督查机构将审计查出的重要问题整改情况纳入督查督办事项。责任科室、法规科(执行部门)按照责任分工组织开展现场督查。

第十一条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进行现场督查时,可采取召开座谈会、实地察看、个别了解、检查相关原始整改资料等方式。现场督查应对已整改问题进行“回头看”,并推动未整改到位问题整改落实。

第十二条对无正当理由不落实审计整改要求或严重超期报送审计整改报告和相关证明资料等情形,应发督办函催办。

第十三条需采取整改约谈方式的,依据《山东省审计厅审计整改约谈暂行办法》,对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十四条对拒不整改、推诿整改、敷衍整改、虚假整改、反复发生且多次整改不到位等情形,提请纪检监察、组织人事或主管部门依规依纪依法对有关人员和单位追责问责,重大事项应事先报市委审计委主要负责同志批准。

第十五条建立整改反馈机制。审计整改督查过程中,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文书反映问题的事实定性及处理(处罚)意见提出异议的,由被审计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责任科室与法规科(执行部门)共同研究核实,对确实存在问题的,经局长批准后,予以纠正。

第十六条加强审计整改情况分析研究。对屡审屡犯、屡改屡犯等普遍性、典型性问题,应认真调查研究,深入分析原因,提出从源头上解决问题的整改措施,推动完善体制机制制度,实现标本兼治。

第十七条各科室整改督查责任落实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内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规程所称整改期限,是指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文书规定的整改期限,审计工作报告及未明确期限的按60日执行。

第十九条本规程由法规科(执行部门)负责解释,各县区可参照本规程制定相应办法。

第二十条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