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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菏泽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 菏泽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菏泽市人民检察院 菏泽市司法局关于印发《菏泽市行政执法人员公正文明执法行为规范》的通知

2021/11/09 1.5w 阅读 289 点赞

中共菏泽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 菏泽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菏泽市人民检察院 菏泽市司法局
关于印发《菏泽市行政执法人员公正文明执法行为规范》的通知

菏司发〔2021〕36号

各县区党委依法治县区办,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县区人民检察院,县区司法局,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菏泽市行政执法人员公正文明执法行为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菏泽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 菏泽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菏泽市人民检察院 菏泽市司法局
2021年1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菏泽市行政执法人员公正文明执法行为规范

第一条  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及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  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公共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并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并持有行政执法证件,方可开展行政执法活动。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辅助行政执法的人员应当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从事宣传教育、巡查、信息收集、违法行为劝阻等辅助性事务,不得从事具体行政执法工作。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有统一制式服装(以下简称“制服”)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着制服,着制服时,应当按照规定扣好衣扣,不得挽袖、披衣、敞怀、赤脚、卷裤腿。不得佩戴规定标志标识以外的标志、徽章、饰品等。不得将制服转借、出租或者买卖;非工作需要不得着制服出入饭店、商场及娱乐场所。没有制服的,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时,着装应当庄重得体。

第五条  倡导文明执法活动。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大力推进柔性、和谐、亲情执法,积极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行政手段实现行政目的,开展说理式执法,坚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坚持说清法理、说明事理、说透道理。积极推行 “事前约谈、事后回访” 执法方式,严禁“以罚代教、以罚代管、以罚代法”,杜绝粗暴执法。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仪表整洁、语言文明、举止得体、方式得当。不得使用粗俗、歧视、侮辱以及威胁性语言,不得侮辱行政相对人的人格,不得有刁难当事人或其他有损行政执法人员形象的行为。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依法开展行政执法活动,不得滥用职权,不得超越职权,不得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第七条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做到主体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罚合理、文书规范、罚缴分离。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遵守法定程序,严格按照行政机关向社会公示的法定方式、步骤、顺序、期限等实施。

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时,必须“持证上岗、亮政执法”,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在进行执法调查或执法检查时,必须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行政执法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第八条  严格落实《山东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做好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搜集、保存、管理、使用,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留印”,要利用音像记录设备,对行政执法过程和执法场所进行音像记录,并将音像记录及时归档保存。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全面、客观、公正。

第九条  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不得伪造、隐匿证据。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安排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进行调查取证。

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询问时,应当依法制作询问笔录;进行检查时应当依法制作检查笔录、勘验笔录等执法文书。

第十条  实施行政检查前,行政执法人员应告知当事人行政检查的理由、内容、要求以及程序。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前,行政执法人员应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以及申请行政执法人员回避等权利。

行政机关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等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决定前,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完整记录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并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十二条  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行政执法人员对尚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违法后果能够及时消除的违法行为,应当先进行告诫、引导、教育,并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再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填写规定格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由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十四条  对当事人从事违法行为的工具、违法经营的物品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查封、扣押决定书和物品清单,并经其签字确认。当事人拒不签字的,应当在有关书面凭证上注明情况并由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见证签名或者摄像取证,必要时,可邀请公证机关工作人员到场进行公证。

涉及相关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应依法出具先行登记保存文书,并经其签字确认。当事人拒不签字确认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有关书面凭证上注明情况,并由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见证签名或者摄像取证。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活动一般不暂扣易腐烂、变质等不宜保管的物品。确需暂扣的,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依法销毁暂扣物品时,现场应当有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在场,并制作销毁笔录,由行政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字或者盖章,可以进行现场拍照、摄像,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取走违法建筑内的财物,当事人未在限定期限内取走财物的,应当进行拍照或者摄像,并详细登记后妥善保管,同时通知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及时报告行政执法单位依法处理,不得擅自处置。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封、扣押物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规范制作行政执法法律文书,使其内容合法、客观,格式规范。行政执法人员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一般采用直接送达方式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的,可以采用留置送达、委托送达或邮寄方式送达;当事人下落不明,或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用公告送达。行政执法文书,一般不得首选公告的方式进行送达。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罚)款收据;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依法及时交至行政执法机关。除依法当场收缴的罚款外,应当告知当事人到指定的代收银行缴纳罚款,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行政机关应当创新执法方式,积极与代收银行对接,鼓励采用微信等支付手段收缴罚款,以方便管理相对人。严禁私自截留、占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被扣押和罚没的财物。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案件结案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制作行政执法案卷,并将相关材料收集归档,按规定时限进行保存,不得私自处理。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廉洁自律规定,坚持秉公执法、廉洁办案,不得办人情案、关系案,不得为违法单位和违法人员开脱责任、隐瞒实情、出具伪证、减免处罚。

行政执法人员不得索要或收受当事人的礼品、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或者要求当事人提供不合理的服务,不得利用行政执法权力收受保护性费用或者从事营利性活动。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主动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不断改进行政执法工作,努力提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水平。

第二十三条  市县区文明办、检察院、司法局要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和法律监督,及时发现、纠正不适当、不规范、不文明的执法行为。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及时下达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或司法检察建议书,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暂扣行政执法证件、撤销文明单位称号等处理,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