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行政许可信息归集管理和应用工作的通知
菏行审发〔2022〕6号
为贯彻落实《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涉企信息归集应用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9〕210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涉企信息归集管理和应用工作的通知》要求,切实做好本局涉企行政许可信息归集公示工作,确保涉企信息“应归尽归”、高质量归集、高水平公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涉企信息归集应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涉企信息归集应用管理办法》),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将履职过程中产生的涉企信息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协同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协同监管平台)。为加强对本局职责范围内涉企行政许可信息归集公示和应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特成立菏泽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涉企行政许可信息归集应用管理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局工作专班,附件1),负责本局信息归集应用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组织推动和督促落实,切实明确责任、分解任务,确保按时做好信息归集公示,及时研究解决遇到的突出问题,全面落实好《涉企信息归集应用管理办法》各项规定要求。
二、明确归集要求
根据《涉企信息归集应用管理办法》,各业务审批科室要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完整、真实、准确、及时归集本科室在履职过程中产生的涉企行政许可信息和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并对其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各业务审批科室要明确专人作为信息归集联络员,负责本科室信息归集公示工作,在涉企行政许可信息产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登录本局协同监管平台账号(附件2),按照涉企信息归集明白纸操作步骤(附件3),及时归集公示相关信息,并建立涉企行政许可信息归集公示台账(附件4),逐项记录具体明细,以备后查。
三、强化责任落实
涉企信息归集公示工作已被纳入省委流程再造和省政府“一窗受理、一次办好”改革、营商环境评价等多项考核内容,市委、市政府也拟将涉企信息归集公示工作纳入相关考核。各业务审批科室负责人作为本科室信息归集公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抓好科室涉企行政许可信息的归集公示和应用管理。局工作专班要加强对本局涉企行政许可信息归集应用工作的督导调度,必要时进行情况通报。凡因未及时归集公示相关信息而对本局相关考核结果造成不良影响的科室和个人,将进行严肃追责问责。
请各业务审批科室于2022年3月10日前将本科室信息归集联络员名单报局工作专班。自2022年第二季度起,各业务审批科室要于每季度首月的10日前将上一季度科室涉企信息归集公示情况统计表(附件5)报局工作专班,由局工作专班汇总形成本局相关统计数据,于每季度首月的15日前报市市场监管局。同时,各业务审批科室要做好信息归集年度工作总结,于每年11月5日前报局工作专班,由局工作专班汇总形成本局年度工作总结,于每年11月10日前报市市场监管局。
联系人:姬长鹏
联系电话:5168532
公务邮箱:spjdjyk@hz.shandong.cn
附件:1. 菏泽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涉企行政许可信息归集应用管理工作专班成员名单
2.菏泽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协同监管平台账号
3.涉企信息归集明白纸
4.科室涉企行政许可信息归集公示台账
5.科室涉企信息归集公示情况统计表
6.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涉企信息归集管理和应用工作的通知
7.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涉企信息归集应用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9〕210号)
菏泽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2年3月9 日
附件1
菏泽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涉企行政
许可信息归集应用管理工作专班成员名单
组长:唐 亮 党组成员、副局长
副组长:鲁向民登记一科科长、四级调研员
成员:朱 烨 投资科科长
张广硕 工程建设科科长
徐 敏 资源规划科科长
孙俊竹 安全环保科科长
丛 明 登记二科二级主任科员
刘 迪 商事科科长
郅兴海 社会事务科科长
崔慧兰 市政交通科副科长
李兆航 民生保障科科长
郑 蓓 涉农事务科科长
侯守印 卫生健康科科长
王 辉 集成业务科副科长
张海宁 受理一科科长
吴增辉 受理三科副科长
奚海涛 督查考核科负责人
李 雷 审管联动科科长
靳 韬 业务稽核科科长
杜红阳 市行政审批保障中心
局工作专班负责本局信息归集应用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组织推动和督促落实。明确姬长鹏同志为本局信息归集联络员,各业务审批科室分别确定一名科室信息归集联络员,负责本科室信息归集公示工作,并做好科室信息归集公示情况统计和年度工作总结。
附件2
菏泽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协同监管平台账号
序号 | 部门名称 | 登陆账号 |
1 | 菏泽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hzspj |
附件3
涉企信息归集明白纸
一、系统登陆
登陆网址http://172.20.233.156:8088/(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协同监管平台-山东)。以下以市市场监管局涉企信息归集为例:
点击“选择部门”→“选择相应的部门后”→“点击登陆”,初始密码123。


二、行政处罚信息录入&批量倒入
(一)行政处罚信息录入。点击“信息提供”→“在线录入”→“行政处罚”→“添加”,按照对话框提示,在相应的空白栏目中依次填入相关信息。录入完成后点击“确定”→“提交”即可上报成功并自动公示。



(二)行政处罚信息批量倒入。点击“信息提供”→“批量倒入”→“行政处罚”→“下载模板”,按照模板要求,在相应的空白栏目中依次填入相关信息。完成后点击“上传数据”即可上报成功并自动公示。




三、抽查检查信息录入&批量倒入
(一)抽查检查信息录入。点击“信息提供”→“在线录入”→“抽查检查结果”→“添加”,按照对话框提示,在相应的空白栏目中依次填入相关信息。录入完成后点击“确定”→“提交”即可上报成功并自动公示。


(二)抽查检查信息批量倒入。点击“信息提供”→“批量倒入”→“抽查检查”→“下载模板”,按照模板要求,在相应的空白栏目中依次填入相关信息。完成后点击“上传数据”即可上报成功并自动公示。




附件4
XX科室涉企行政许可信息归集公示台账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 许可类别 | 许可决定日期 | 有效期起止日期 | 许可内容 | 信息录入日期 | 业务审批科室 |
附件5
XX科室涉企信息归集公示情况统计表
行政许可信息(条) | 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条) | |
应当公示 | ||
已经公示 | ||
公示率(%) | ||
填报科室负责人签字: 联络员签字: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 ||
附件6
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涉企信息归集
管理和应用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根据《关于印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涉企信息归集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210号)和《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实施意见》要求,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政策法规,为切实做好全市涉企信息归集公示工作,确保涉企信息“应归尽归”、高质量归集、高水平公示,现就进一步推进全市涉企信息归集应用和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以下简称“公示系统”)是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省级子系统,是全省企业信息归集公示平台,是各级政府部门开展协同监管的工作平台。各级各有关部门将履职过程中产生的涉企信息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协同监管平台-山东),既是工作要求,也是职责所在。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各大企业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不断加强对本县区、本部门、本领域涉企信息归集公示和应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监督检查和督促落实,切实明确责任、分解任务,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全面落实好《办法》的各项规定要求。
二、明确归集内容,把握工作原则
1.明确归集内容。归集公示的涉企信息包括:(一)企业登记注册、动产抵押登记、股权出质登记信息;(二)行政许可信息;(三)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四)“双随机、一公开”等抽查检查结果信息;(五)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息;(六)企业依法应当自主公示的年报、即时信息、自主承诺信息;(七)股权冻结等司法协助信息;(八)小微企业享受扶持政策信息;(九)税务部门的欠税走逃纳税人信息;(十)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2.把握工作原则。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完整、真实、准确、及时归集本县区、本部门、本领域在履职过程中产生的涉企信息。
三、加强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涉企信息归集应用管理工作涉及范围广、部门多,社会关注度高,尤其是各级各部门信息化技术条件各不相同、差异较大,推进落实工作难度大。市市场监管局要加强统筹协调,主动协商沟通,组织应用培训;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形成共识、协同攻坚、群策群力,完整、真实、准确、及时归集本部门、本系统在履职过程中产生的涉企信息,切实做到归集数量与数据质量“两手抓、两手硬”,确保本部门本系统涉企信息“应归尽归”、高质量归集、高水平公示。
四、强化调度督导,务求工作实效
涉企信息归集公示工作已被纳入省委流程再造和省政府“一窗受理、一次办好”改革、营商环境评价等多项考核内容。市委、市政府将参照国家、省模式,将涉企信息归集公示工作纳入相关考核,采取定期调度、抽样比对、督导座谈等形式,推动涉企信息归集工作开展。
请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各大企业,分别确定一名联络员(附件4-2),于3月15日前报市市场监管局;自2022年第二季度起,于每季度首月的15日前报送上一季度相关统计数据(附件4-1),并保留对应的具体明细以备后查。同时,要做好年度工作总结,于每年11月10日前报市市场监管局,由市市场监管局汇总后,呈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
联系人:侯松青王文斌
联系电话:5699871
附件:略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2日
附件7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涉企信息归集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政办字〔2019〕210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涉企信息归集应用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
涉企信息归集应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各级行政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以下简称“公示系统(山东)”)归集公示和应用管理涉企信息的行为,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示系统(山东)是全省企业信息归集公示平台,是企业公示年度报告和即时信息的法定平台,是各级政府部门开展协同监管的工作平台,由面向社会公众的统一公示查询门户、面向全省各级行政机关的协同监管门户构成。
第三条 公示系统(山东)通过山东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加强与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以下称“省信用平台”)、省“互联网+监管”系统融合,实现与各级行政机关信息共享。
第四条 涉企信息归集公示和应用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准确、及时、全面的原则,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侵犯商业秘密和公民个人隐私,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五条 省政府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统筹协调推进全省涉企信息归集公示和应用管理有关工作。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公示系统(山东)的运行管理,牵头推进涉企信息归集公示和应用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相关工作核查机制。必要时,可由第三方实施专项评估。
县级以上政府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涉企信息归集公示和应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促落实。
第二章 涉企信息归集与公示
第六条 归集公示的涉企信息包括:
(一)企业登记注册、动产抵押登记、股权出质登记信息;
(二)行政许可信息;
(三)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
(四)“双随机、一公开”等抽查检查结果信息;
(五)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息;
(六)企业依法应当自主公示的年报、即时信息、自主承诺信息;
(七)股权冻结等司法协助信息;
(八)小微企业享受扶持政策信息;
(九)税务部门的欠税走逃纳税人信息;
(十)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第七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规定的数据格式规范要求,健全完善本部门涉企信息归集工作机制。
第八条 涉企信息的归集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关联匹配信息的标识。
第九条 涉企信息的归集实行“谁产生、谁提供,谁提供、谁负责”原则。各级行政机关对其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企业对其自主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条 涉企信息应在产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由各级行政机关统一通过山东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交换共享至公示系统(山东),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将接收信息于20个工作日内(含各级行政机关将涉企信息交换共享至公示系统〔山东〕的7个工作日)向社会公示。其中,“双公示”信息通过省信用平台共享交换至公示系统(山东)。
实行“双告知”、“多证合一”和“证照分离”的各级行政机关,通过协同监管门户,实现涉企信息的互联共享。
省有关部门已实现全省涉企信息集中的,由省有关部门统一推送至公示系统(山东)。中央驻鲁单位无法提供信息的,可以通过中央国家机关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一条 协同监管门户实行账户分级管理,各级行政机关应当明确专人负责本部门(单位)账户使用管理和涉企信息的归集公示工作。
第十二条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原则上为1年,其中涉及行政机关确定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为3年,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涉企信息共享与应用
第十三条 公示系统(山东)通过统一公示查询门户向公众提供免费信息查询、信息订阅和自动生成信用报告服务。
经被查询企业书面同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通过被查询企业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询其选择不公示的涉企信息。
第十四条 支持社会各方在公共服务领域应用公示系统(山东)公示的企业信息资源,鼓励运用公示数据开发合规的企业信用衍生产品。
第十五条 各级行政机关通过协同监管门户或后台数据接口,实现信息归集、信息统计查询和数据共享。
各级行政机关共享涉企信息,应当遵循合理行政的原则。各级行政机关从协同监管门户共享相关涉企信息,主要满足于本部门工作需要,公示系统(山东)未公示的信息不得擅自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行业主管部门依托协同监管门户,做好企业登记注册信息的“双告知”工作。
第十七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将本领域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推送至协同监管门户,并向社会公示。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土地出让、招投标、政府采购、表彰奖励等工作中,应将公示系统(山东)、省信用平台涉企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等失信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
第十八条 探索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失信市场主体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可申请信用修复。修复完成后,终止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第十九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向协同监管门户推送“双随机、一公开”等抽查检查结果,并通过公示系统(山东)向社会公示。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抽查检查结果自动推送至公示系统(山东),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条 依托公示系统(山东),完善扶持政策集中公示、申请导航等功能模块,扶持小微企业发展。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对适用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经查询公示系统(山东)申请人无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条件、标准、要求,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各级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含电子文本)承诺办理相关事项。承诺履约情况记入信用记录,对不履约的申请人视情节实施惩戒。
第二十二条 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改革,支持企业通过公示系统(山东)免费发布债权人公告和清算组备案,不再提交《清算组备案申请书》和报纸样张。
第二十三条 原则上能通过公示系统(山东)、省信用平台获取的信息,不再要求企业和公众提交书面证明,实现涉企信息一次采集、部门共享、多方使用。
第四章 涉企信息管理与责任
第二十四条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各级行政机关实行统一授权管理,按流程设置系统登录、信息访问和应用权限。
各级行政机关要建立健全本部门(单位)的信息安全管理机制和信息管理保密审查制度。
第二十五条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系统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保障措施,做好安全防护。
第二十六条 涉企信息提供单位发现公示信息失效、错误的,应当及时更正,将更正的信息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信息公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各级行政机关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政府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非法修改公示的企业信息,或者非法获取企业信息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导致提供信息不准确、不及时,或利用工作之便违法使用涉企信息,侵犯企业合法权益,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信息归集公示和应用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