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各科室:
为认真落实《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山东省政府采购质疑与投诉实施办法》(鲁财采〔2018〕72号)等要求,全面保障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各主体合法权益,现将《菏泽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码投诉”服务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菏泽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2年4月20日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山东省政府采购质疑与投诉实施办法》(鲁财采〔2018〕72号)等要求,切实做好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的投诉服务处置工作,全面保障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各主体合法权益,制定如下规程。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入菏泽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交易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招投标等项目。
第三条 投诉服务处置坚持“首问负责、依法合规、精准快速、公开透明”原则,由市交易中心具体负责。
第四条 中心事业发展科作为中心投诉服务的统一接收部门,负责“一码投诉”等载体转来或收到投诉接收工作。中心各相关业务科室是投诉服务的受理和承办部门。
第五条 投诉接收。中心事业发展科接收“一码投诉”系统转来或中心门户网站收到投诉,在做好登记建档后,于12小时内,根据投诉内容转业务科室承办。
第六条 投诉转交。各业务科室收到的投诉,完成登记后于12个小时内,转交至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理。主动向中心事业发展科备案,经中心事业发展科汇总并纳入投诉处置督办台账,及时督促办理。
第七条 投诉督办。中心事业发展科负责投诉服务处置督办工作,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办结。
第八条 投诉回复。按照“统一接收、分类回复”原则,由各业务科室通过原渠道向投诉人回复投诉受理及处理情况,并将投诉回复情况报事业发展科备案。
第九条 投诉处置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机密的投诉处置结果外,其他投诉处置结果应通过中心门户网站公开,提高工作透明度。
第十条 投诉办结。得到投诉方认可后,即视投诉办结,报中心事业发展科从台账销号。若投诉方不认可回复意见,建议其向监管部门申诉或投诉,相关情况业务科室报事业发展科备案。
第十一条 投诉处理资料归档。投诉办结后,各业务科室应当将投诉处置过程中形成表格、文书、图件、照片等有关资料汇总整理成卷。归档资料可分为纸质和电子两种形式,以纸质为主。各业务科室形成的档案资料按年报中心事业发展科。
第十二条 投诉服务处置,若法律法规有相应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本规程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策法规科负责解释,自2022年4月2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