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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财政局 菏泽市商务局关于印发《菏泽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2/08/09 5.5k 阅读 114 点赞

菏泽市财政局 菏泽市商务局

关于印发《菏泽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菏商务〔2022〕35


各县区商务局、财政局:

进一步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明晰职责和程序,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21]19号)精神,结合我市外经贸发展实际,对原《菏泽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菏商务[2019]28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菏泽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菏泽市财政局 菏泽市商务局
20228月10


附件


菏泽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明晰职责和程序,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21]19号)和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外经贸发展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促进外经贸事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有利于加快外贸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适应外经贸形势变化,实现外经贸事业健康平稳发展。

第四条  市商务局负责项目申报、评审、公示、绩效评价等,审核确定专项资金分配意见,对专项资金的支出进度、使用绩效以及安全性、规范性负责。

市财政局负责预算编制、支出政策审核和预算绩效管理,根据市商务局的分配意见下拨资金。

第五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以贷款贴息、费用补助为主支持鼓励全市外经贸事业发展。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向

(一)支持市商务局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方式,为企业参加境内外重点展会、举办政策性业务性培训提供优质服务。

(二)支持优化贸易结构和转变外贸发展方式,鼓励出口企业进行新技术、新产品开发和技术改造,提高出口商品的国际竞争力。

(三)支持国际市场开拓活动,结合省厅“境外百展+”计划,市级统一组织的云展会和政策性业务培训费用全额补贴。市级重点组织境外展会,对企业参加的线上线下展位费用在享受中央外经贸资金的基础上再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同时适当补贴参展企业人员费用。对受贸易摩擦影响较大的企业,在国际市场开拓方面给予政策倾斜。

(四)支持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对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保险费在减除国家补贴的部分后,补贴剩余部分再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

(五)支持外贸新业态发展,鼓励企业通过第三方跨境电商平台开展跨境电商业务,对平台使用费予以一定比例的补贴。鼓励企业建立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开展代运营、培训、供应链管理、海外仓储物流等综合服务,对所产生的运营费用按照一定比例给予补贴。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公共海外仓,对所发生的场地建设、租赁费用予以一定比例的补贴。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提质扩面,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所发生的运营费用予以一定比例的补贴。

(六)支持企业培育国际自主品牌。对企业在境外申请商标、认证、专利等自主品牌培育活动发生的费用予以一定比例的补贴。

(七)支持企业创建AEO高级认证,获得AEO高级认证新认证的企业,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

)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有利于促进我市外经贸工作发展的事项。

第七条  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市商务局下发申报指南,申请企业按照属地化原则将相关申报资料报送所在地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核对原件,并将符合条件的项目于规定时间前向市商务局申报,同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市属单位将申请材料按规定时间直接报送市商务局。

第八条  市商务局对县区申报的项目材料进行合规性、完整性审查,组织相关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并依据评审结果,提出资助项目计划,经公示无异议后,经党组会议集体研究确定资金分配意见,以正式文件报送市财政局。

第九条  市财政局对市商务局的分配意见进行合规性审查后按预算级次逐级拨付专项资金。

第十条  项目企业收到专项资金后,要按照现行的财务规定进行账务处理,确保专款专用,并妥善保管相关原始单据及凭证备查,对有关部门、机关的监督检查,应予积极配合。

第十一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做好扶持项目实施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并于每年的11月底前将专项资金的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第十二条  申请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和截留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将全额收回专项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在专项资金中按不超过1%的比例安排必要的经费,用于项目评审、验收、绩效评估和监督检查等相关管理性支出。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原《菏泽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菏商务〔201928号)同时废止。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