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通知
菏住委〔2022〕6号
各管理部、优抚对象:
为扎实做好拥军优属工作,传承发扬好军地军民一家亲的优良传统,主动履行住房公积金住房保障职责,支持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使用住房公积金解决住房问题,切实关心关爱优抚对象,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菏泽市住房公积金归集办法》(菏住金〔2020〕23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年满18周岁且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常住地为菏泽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可以按照自愿缴存原则,申请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登记手续。
符合缴存条件的优抚对象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每月20日之前,由本人提供以下材料,向菏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管理部申请办理缴存登记手续:
(一)身份证;
(二)银行卡原件,仅限中、农、工、建四家银行I类银行储蓄卡;
(三)能够证明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凭证原件。
自愿缴存的优抚对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参照我市当年度正常在职职工缴存基数标准执行,即不高于当年度我市公布的最高缴存基数,不低于当年度我市公布的最低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可在5%至12%之间自由选择,并承担双倍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每年七月份可调整一次。缴存标准一经确定,在一个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内保持不变。
缴存方式采用委托指定银行进行代扣代收缴存。
(一)自愿缴存的优抚对象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参照我市自由职业者贷款有关规定执行。
(二)自愿缴存的优抚对象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参照我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2022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