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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民政局关于印发《菏泽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3/03/16 3.3k 阅读 436 点赞

菏泽市民政局
关于印发《菏泽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办法(试行)》的通知

菏民发〔2023〕7号


各县区民政局,鲁西新区社会事业局:

为加强全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侯管理,优化配置公办养老床位资源,市民政局制定了《菏泽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菏泽市民政局

2023317


菏泽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侯管理,优化配置公办养老床位资源,更好地满足我市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两级公办养老机构的入住评估轮候及其管理。乡镇(街道)敬老院不纳入本办法的轮候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办养老机构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发改部门立项,由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为老年人提供全日制居住和照料护理服务的养老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入住轮候是指申请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老年人,经评估审核符合入住条件的,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轮候,并安排入住相应公办养老机构的制度。

第五条具有本市户籍、60周岁及以上、无暴力倾向且精神状况稳定、无传染性疾病并自愿入住的老年人可以申请轮候入住公办养老机构。

第六条 入住评估轮候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

第七条 市、县()民政局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工作。

各县()民政局负责具体管理本辖区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侯工作;指导本辖区内具备一定规模的乡镇(街道)敬老院参照本办法,逐步建立困难优先、公开透明的轮候制度。

公办养老机构负责核实申请人资格和入住评估;定期向本级民政部门提供准确的评估轮候信息。


第二章 轮 候

第八条 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轮候通道按照优先次序分为特殊保障通道、优先保障通道和普通轮候通道,申请人在其归属通道按申请时间先后顺序进行轮候。

第九条 特殊保障通道面向城镇特困供养的老年人开放。农村特困供养的老年人应在户籍所在辖区乡镇(街道)敬老院予以保障,因特殊原因无法安排的,由其所在乡镇(街道)提出申请,经民政部门审核后在县()或市级公办养老机构安排解决。

第十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可归属到优先保障通道进行轮候:

()低保、低保边缘家庭的失能老年人;

()享受抚恤补助待遇的失能优抚对象;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特别扶助老年人;

除上述情形及第九条之外,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老年人,可在普通轮候通道进行轮候。

第十一条 申请人在申请轮候时,需提交本人及监护人身份证和户口簿等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可委托其法定赡养人、监护人、其他亲属、原工作单位或其他自愿承担其入住费用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代理人。代理人为个人的,需提供其身份证和户口簿的原件和复印件;代理人为单位的,需提供该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特殊保障对象和优先保障通道对象除上述资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城乡特困老年人,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老年人、享受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应提供由户籍所在县()民政部门核发的相关证件或证明;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特别扶助老年人应提供由户籍所在县()卫计部门出具的证明;独生子女为三级以上残疾人还需要提供残联核发的《残疾证》;

第十二条 公办养老机构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时,应即时对申请资料进行受理;对于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应告知其补充完善相关资料;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不予受理,并说明原因。申请资料齐全的,公办养老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列入相应归属通道进行轮候。

第十三条 申请人原则上应选择户籍所在地的县()级公办养老机构轮候。若其他县()公办养老机构同意接受跨区轮候,可选择跨区轮候。

第十四条 申请人户籍迁移出本市的,取消轮候入住资格。户籍在本市范围内迁移的,应将轮候申请提交户籍迁入地的县()公办养老机构,轮候申请时间重新计算。


第三章 评 估

第十五条 能力评估是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前置条件,公办养老机构出现空余床位2天内,应当依照轮候顺序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申请人在5天内接受入住评估。

对于联系未果的申请人,应在本级民政部门网站以公告的形式告知其在5天内主动联系公办养老机构,逾期仍未前来办理的,取消本次轮候资格。

第十六条 公办养老机构应设置独立或相对独立的评估室,配置评估设施、设备和相应执业资格的评估员开展入住评估。

()民政局可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为老年人进行能力评估。评估机构名单、评估流程应在部门网站予以公开,申请人可就近选择本辖区内的评估机构。

第十七条 申请人原则上应到公办养老机构或专业评估机构所在地接受入住评估;如有特殊情况需上门评估的,申请人需与公办养老机构或专业评估机构协商。

有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或专业评估机构应为行动不便且无人照料的老年人提供上门评估。

第十八条 公办养老机构和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按照国家民政行业标准《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进行能力评估,将老年人能力分为能力完好、能力轻度受损(轻度失能)、能力中度受损(中度失能)、能力重度受损(重度失能)、能力完全丧失(完全失能)5个等级。

第十九条 评估结果于评估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提交公办养老机构,公办养老机构应为申请人建立个人评估档案。申请人对能力评估结果有异议的,由申请人于2天内向入住的公办养老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并自行选择第三方评估机构在5天内完成复核评估。

原评估机构不得作为同一申请人的复评机构,复核评估机构将复评结果于复评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和公办养老机构,复评结果为本次评估的最终结果。

第二十条 能力评估费用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第四章 入住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应在收到评估结果后3天内办理入住手续,并提交入住前两个月内由菏泽地区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报告和既往病史资料。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无条件放弃该院本次轮候:

()未按规定接受入住评估的;

()对床位安排不满意拒绝入住的;

()未按规定办理入住手续的。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年内不得申请轮候本市公办养老机构:

()提交的申请资料弄虚作假的;

()一年内累计三次主动退出同一公办养老机构轮候的;

()一年内累计三次未按规定接受入住评估或办理入住手续的。


第五章 床位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办养老机构应逐步提高护理型床位比例。

第二十五条 公办养老机构的床位数量和类型应报本级民政部门备案,并在部门网站每季度更新公布。新建()公办养老机构,应根据实际服务能力和运营情况公布床位。

第二十六条 公办养老机构应设置不超过10张的应急床位,由其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用于本院床位周转、应急和临时安置。

第二十七条 公办养老机构在满足本市户籍老年人入住需求后,仍有一定空余床位的,经本级民政部门同意,可接受非本市户籍的老年人申请入住。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及其监护人应对申请资料和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九条 公办养老机构不得擅自接收未经轮候评估的老年人入住,不得擅自接收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老年人入住。

第三十条 市、县()民政部门可通过现场检查、材料抽查及申请人访谈等形式定期检查公办养老机构的轮候评估工作。

第三十一条 市、县()民政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公办养老机构应对申请人个人信息保密。

第三十二条 市、县()民政局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公办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按照管理权限,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予以责任追究。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之日前已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老年人无需重新申请轮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县区也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县区实际,制定详细实施细则。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