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财政局
菏财综〔2023〕5号
各县(区)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稳步推进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综〔2017〕32号)、《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22〕7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财政电子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电子会计凭证。财政电子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电子原始凭证,和纸质票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财会监督、审计监督等的重要依据。财政电子票据以数字信息代替纸质文件、以电子签名代替手工签章,依托计算机和信息网络技术开具、存储、传输和接收。
财政电子票据使用单位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财政电子票据单位使用申请表》,提供与票据种类相关的可核验信息,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经财政部门审核,办理财政电子票据UKey证书。
开票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职权变更,或者收费项目被依法取消、名称变更、Ukey证书遗失等情况,应当自变动或遗失之日起15日内,向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补办或注销。因UKey管理不善、变更注销不及时等原因,出现单位数字签名信息不真实、盗开财政电子票据等问题,由开票单位承担相关责任。
开票单位征收非税收入须在山东省财政电子票据管理系统中向缴纳义务人开具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缴款人缴款后系统会自动生成非税电子票据。开票单位应主动告知有需要打印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如何获取发票,财政电子票据可以由开票单位打印,也可以通过手机号和邮箱推送缴款人自行打印。
1、财政电子票据票面要素必须完整、规范、准确填写。按照规定填开票据,确保项目、标准、数量、金额、交款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开票人、复核人等内容完整、无误。
2、开具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票据的,应严格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22〕53号)等相关规定执行,并在备注栏注明往来款项明细。
3、开具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的,应严格按照《转发<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全面推行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的通知》(鲁财综〔2019〕44号)和《关于印发<深化医疗收费电子票据医保应用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财综〔2022〕64号)文件要求填开。
4、开具财政电子票据必须及时入账。入账归档严格执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和《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规定。对已缴款的财政电子票据须及时账务处理;对于当月票据使用数量很大的用票单位,比如医院、学校等,可以在开票系统中导出当月已入账的电子票据明细表作为入账凭证;付款单位不得用财政电子票据重复支出,医保部门要严禁医疗电子票据重复报销。
5、财政电子票据因填写错误等需作废的,应开具等额红字票据冲抵。已核销财政电子票据原则上不再进行冲红。对特殊情况需要冲红的已核销财政电子票据,由财政票据开票单位向财政部门提交申请,变更核销状态后方可进行冲红。作废前已换开的纸质财政票据,如已出票应及时收回作废,留存备查,并及时提示缴款单位作废的票据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财政部门是财政电子票据的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推动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和推广应用。加强财政电子票据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充分利用制度和技术,对财政电子票据的领用、开具、传输、入账、归档等管理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和监督检查。
开票单位要对财政电子票据使用管理负主体责任,严格执行财政电子票据管理规定,完善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措施,保财政电子票据和资金双安全,严禁财政电子票据使用单位代开、串用非税收入票据,严禁使用非法票据。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对财政电子票据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不得隐瞒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
菏泽市财政局
2023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