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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印发《菏泽市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3/05/14 1.7w 阅读 83 点赞

菏泽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关于印发《菏泽市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菏行审发〔20235


各县(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人民法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保障局、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国家税务总局菏泽市各县(区)税务局:

现将《菏泽市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菏泽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菏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菏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菏泽市医疗保障局 菏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国家税务总局菏泽市税务局

2023年5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菏泽市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有效规范市场主体歇业备案行为,降低市场主体运行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菏泽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一)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

(四)个体工商户;

(五)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歇业,是指依法设立的市场主体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市场主体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暂停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部门规章和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关于歇业备案的相关规定等对特定类型或行业的市场主体歇业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市场主体决定歇业,应当在歇业前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备案。

市场主体可以到登记机关现场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企业开办“一窗通”服务平台提交全程网办申请。

第五条市场主体办理歇业备案,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申请书》。

(二)《歇业备案承诺书》。

申请人应当对备案材料及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承担提交虚假信息和违反信用承诺的责任。并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有关要求。市场主体信用承诺信息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向社会公示歇业期限、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等信息。

第七条市场主体歇业期间,可以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应在《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申请书》中明确歇业期间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应当真实、准确,能够及时有效接收执法机关等部门送达的相关文书。因市场主体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市场主体或者市场主体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法律文书未能被市场主体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

市场主体歇业期间,市场主体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原登记的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不改变歇业市场主体的登记管辖。

第八条从事电子商务经营的市场主体,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歇业有关信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及时对商户信息进行核验、更新。

第九条申请歇业的市场主体应当在《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申请书》中填写歇业期间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歇业期间联系人可在登记联络员、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等)中选择一人作为联系人并提供联系人的手机号码。

第十条歇业期间市场主体的主体资格存续,不影响市场主体主张债权及履行债务、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决定、判决、仲裁文书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第十一条市场主体歇业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市场主体延长歇业期限,应当于期限届满前30日内按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登记机关应将市场主体歇业备案信息推送至企业开办“一窗通”服务平台,实现市场主体歇业备案信息共享。

登记机关应当向歇业市场主体出具《市场主体歇业告知书》,告知其办理歇业备案后以及恢复经营时需要办理的相关手续等。

第十三条市场主体办理歇业,无需另行向税务机关报告。歇业状态不影响市场主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

第十四条歇业状态的市场主体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市场主体歇业期间可以选择按次申报缴纳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可以改为按季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且当年度内不再变更。

第十五条市场主体应当在歇业前与职工依法协商劳动关系处理等有关事项。市场主体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补齐欠缴少缴的职工基本社会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同时,职工可以根据情况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缴纳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十六条市场主体歇业期间,仍与职工存在劳动关系的,应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依法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确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期限不超过一年;待单位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期满后仍需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应当再次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手续。

第十七条市场主体歇业期间,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及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法律文书、通知、提醒函等向市场主体备案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进行送达,不再向其登记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进行送达。

第十八条市场主体办理歇业备案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恢复经营:

(一)市场主体自主决定开展经营活动;

(二)市场主体已实际开展经营活动;

(三)累计歇业满3年;

(四)市场主体备案的歇业期限届满未延续;

市场主体应当在上述第(一)、(二)项情形发生后30日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终止歇业。第(三)、(四)项情形发生后市场主体视为自动恢复经营。

第十九条市场主体恢复营业时,登记、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应当及时办理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歇业后市场主体不再经营的,应当依法申请注销登记,符合《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按照简易注销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已办理歇业备案的市场主体应当按规定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未按照规定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除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发现问题、转办交办案件线索及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等外,市场监管部门不再对歇业市场主体实施抽查、检查。

第二十二条市场主体违反信用承诺,存在下列情形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或司法部门书面通知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由市场主体登记机关撤销其歇业备案,恢复正常状态:

(一)歇业前发放预付卡或者收取预付费用;

(二)因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而被调查或起诉;

(三)歇业期间从事经营活动及与经营资格有关的其他活动等情形的。

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将撤销歇业登记的情况及时共享给市场监管、税务、人社、医保、公积金、法院等部门,并将撤销登记信息作为不良信息记入登记机关的信用档案,该承诺人不再适用承诺制办理歇业。

第二十三条歇业市场主体未按照《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公示终止歇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为试行办法,如与国家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1.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申请书

          2.歇业备案承诺书

          3.市场主体歇业告知书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