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国资委关于印发《菏泽市国资委信用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落实办法》的通知
菏国资〔2023〕59号
机关各科室、市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
根据《菏泽市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方案(试行)》要求,市国资委制定了《菏泽市国资委信用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落实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菏泽市国资委
2023年8月24日
为发挥信用联合奖惩对信用主体的激励和约束作用,加快推进我市市属国有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助力优化营商环境,根据《菏泽市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方案(试行)》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加快推进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提高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助力优化营商环境,是市委、市政府安排的一项重要工作部署,对形成和维护良好的社会信用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委机关各科室、市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要高度重视信用联合奖惩工作,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部署和省有关要求,以打造“诚信菏泽”为目标,为全市营商环境持续优化贡献信用力量。要认真落实信用联合奖惩措施,发挥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功能,确保信用联合惩戒工作顺利开展。
(一)建立联合奖惩工作落实机制
1.党委组织科牵头使用分配的独立账号登录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及时查询市属国有企业的信用等级报告。
2.机关各科室、市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在工作中要注意收集各市属企业符合市场主体激励、联合惩戒和自然人联合激励、惩戒的信息,汇总到党委组织科,由党委组织科报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3.机关各科室在为企业办理业务前到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相关科室核查相关企业信用记录,做到在核准和备案以及公共服务、政务办公等领域应用信用核查,在行政服务事项中应用信用报告,并作为联合奖惩、分级分类监管的依据。
4.鼓励引导市属国有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主动应用信用报告,降低市场交易信用风险。在人才引进、表彰奖励、个人资质审核、人员招录聘用和管理等工作中,将其信用状况作为重要依据。
(二)公示联合奖惩措施清单
1.开展市场主体激励
(1)评优评先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2)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2.开展市场主体联合惩戒
(1)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
(2)撤销其所获荣誉,一定期限内暂停或取消其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3.开展自然人联合激励。
(1)在道德模范、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等评先评优中,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2)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4.开展自然人联合惩戒。
(1)实施职业禁入或从业限制;
(2)限制相关任职资格,取消评优评先资格或者撤销相关荣誉、称号;
(3)限制申请优惠性政策;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三)反馈联合奖惩措施落实结果
1.依托菏泽市信息信用平台,记录市属国有企业诚信信息,通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充分发挥市属国有企业的自律作用,以及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推动市属国有企业自我约束、诚信经营。若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将不予公开和共享。
2.若公开的信息涉及其他部门或者非市国资委监管的企业,应当与有关单位及时沟通、确认。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若出现不公开就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3.市国资委根据菏泽市信息信用平台记录的市属企业社会信用情况作出联合奖惩决定后,7日内公示到市国资委官方网站、菏泽市国资委公众号,并每月月底报送至市信用办。
按照工作要求,及时回应解决社会公众和市属国有企业关注的信用方面的困难和问题。如出现被服务对象举报经查属实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分管负责人约谈科室负责人;累计出现2次,由主要负责人约谈科室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联系人:时维兵联系电话:616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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