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发改成本〔2023〕11号
菏泽城区各停车场:
原2018年《关于菏泽城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的意见》(菏价费发〔2018〕20号)文件到期,为加强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规范停车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辆停放者和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及《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1361号)等规定,结合菏泽实际,坚持调低收费、让利于民的原则,重新制定本意见。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实行分类定价
停车服务收费按照停车场投资资金来源、社会公益性质、自然垄断性质等,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市场调节价管理。
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包括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体育文化场馆、景区、医疗机构等配套停车场,交通场站停车场(机场、车站),对外开放的机关事业单位停车场等。
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除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以外,对其他经济组织(社会资本)全额投资新建的停车设施,由经营者依据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制定收费标准。包括商超、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建筑物的配建停车场。
本意见所称停车场是指合法设立并经营的公共停车场(含室内停车场、露天停车场、专业立体停车楼、市政工程附属停车场等)、专用停车场。建设和开办停车场遵循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利用政府投资取得的停车收入,应按政府相关规定上缴财政。
二、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车辆进入一类停车场30分钟(含)、二类停车场1小时(含)以内分别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免费以后开始计费,小型车每小时由原来的3元/辆调整为2元/辆,大、中型车每小时由原来的5元/辆调整为4元/辆,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费。
停车场收费实行24小时内累计最高限额,小型车20元/24小时,大、中型车30元/24小时。超过24小时重新按以上规定计收。
以上停车服务收费标准为菏泽城区最高收费标准。市城市管理局可综合考虑停车设施水平、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适当下浮,下浮后相关收费标准及时向相关部门告知。合法设立并经营的政府定价公共停车场,停车场收费或免费的范围由市城市管理局确定公布;停车场的分类实行动态管理,具体分类由市城市管理局另行公布。
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继续执行《关于延期执行菏泽城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智慧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菏发改成本〔2022〕19号)规定的收费标准。其他政府定价的停车服务收费及住宅小区的配套停车场(停车位)服务收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对下列车辆免收停车服务费
(一)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和其他执法车辆;
(二)执行紧急任务的救护车、救灾抢险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辆;
(三)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停放的专用机动车辆;
(四)其他依法应当免费的车辆。
四、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公示制度
停车场经营单位在停车场所及收费点醒目位置,应设置停车服务收费公示牌,标明停车场性质、车辆类型、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免费对象、允许停放时间和举报电话12315等内容,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停车场收费应当使用税务机关监制的专用发票,经营者不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车辆停放者有权拒付停车服务费。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停车场的管理工作。
本收费标准为正式标准,自2023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8年8月31日。
菏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菏泽市公安局 菏泽市财政局菏泽市城市管理局 菏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