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调整完善我市“代际互助”提取、“以旧换新”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菏住委〔2026〕1号
菏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广大缴存人:
《关于调整完善我市“代际互助”提取、“以旧换新”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已经菏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菏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6年4月20日
关于调整完善我市“代际互助”提取、“以旧换新”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功能,支持缴存人合理住房消费,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完善我市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续购房提取家庭代际互助政策
2025年1月1日后,缴存人购买自住住房且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条件的,在本人及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后,缴存人夫妻双方的父母、子女可提取各自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付购房款。同一套住房所有提取人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该套住房实际支付的购房款总额。
购房人父母、子女应在购房三年内申请提取,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以购房合同备案时间为准,购买再交易住房的以契税完税凭证出具时间为准。
二、支持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家庭代际互助
缴存人购买自住住房且符合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条件的,办理还贷提取业务时,在本人及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后,缴存人夫妻双方的父母、子女可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同一套住房所有提取人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该套住房本次提取周期内已偿还的贷款本息总额。
三、规范代际互助提取管理要求
办理代际互助提取业务,优先提取购房人(或还贷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在提取上述人员账户余额后,若仍有可提取额度,缴存人夫妻双方的父母、子女方可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父母与子女之间进行房屋买卖的,不得办理代际互助提取。
四、明确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缴存人办理代际互助提取业务,除提供我市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规定的材料外,还须提供与购房人为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之一:同户户口簿、公安机关依据户口登记信息出具的曾经同户人员亲属关系证明、独生子女证、出生医学证明、公证机构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等。
五、实施“以旧换新”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政策
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的“以旧换新”购房者,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新建商品房的,核减一次公积金贷款次数。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原有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