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民政局
关于市儿童福利院收养弃婴、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社会散居孤儿工作的实施意见
菏民发〔2015〕34号
各县区民政局,市开发区、高新区社会发展局:
为规范市儿童福利院收养弃婴、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社会散居孤儿工作,根据《民政部关于规范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社会散居孤儿收养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06号)和民政部等5部委下发《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8]132号)精神和省民政厅要求,现就市儿童福利院收养儿童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1)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2)生父母因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3)父母双亡,被监护人自愿放弃抚养义务的儿童;
(4)年龄不超过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年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应征得其本人同意。
1.因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儿童的生父母,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生父母同时具有重残、重病、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或被强制戒毒等任一情形的;
(2)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有重残、重病、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或被强制戒毒等任一情形的;
(3)父母一方死亡、失踪、重残或重病,另一方有经济困难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的;
(4)生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其他情形。
2.生父母以外监护人应具备的条件:
儿童无父母,监护人自愿放弃监护权的。
3.当地公安部门或民政部门应具备的条件:
弃婴或无生父母以外监护人抚养的儿童。
(一)生父母作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生父母及被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
2.《生父母或监护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见附件1);
3.生父母与当地卫计委部门签订的计划生育协议;
4.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证明。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证明是指生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根据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之一出具的能够确定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相关证明:
(1)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重特大疾病证明(符合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大病病种的疾病);
(2)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重度残疾证明(二级以上残疾);
(3)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死刑的判决书。
生父母确因其他客观原因无力抚养子女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关证明可以作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证明使用。
(二)父母一方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送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
1.死亡证明、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出具的下落不明的证明;
2.死亡或者下落不明一方的父母不行使优先抚养权的书面声明(见附件2)。
(三)生父母以外的监护人作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监护人及被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
2.《生父母或监护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见附件1);
3.监护人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监护人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
4.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出具的经公证的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见附件3);
5.生父母的死亡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出具的能够证明生父母双方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文书。
生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还应当提交生父母所在单位、村(居)委会、医疗机构、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其他有权机关出具的生父母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证明。
(四)发现地公安部门或民政部门作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两人以上捡拾人身份证复印件;
2.公安部门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两人以上警官证复印件;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查体证明。
1.由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作为送养人的,当事人应备齐送养相关材料向当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民政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填写《县(区)申请儿童送市福利院收养审批表》(见附表4)连同相关证明材料,于5个工作日内报市民政局福善科审批备案。市民政局福善科从受理申报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查批复意见。儿童福利院按照市局的审批意见及时办理收养手续。
2.对于发现地公安部门或民政部门作为送养人的,应备齐送养证明材料,填写《申请弃婴送市儿童福利院收养审批表》(见附表5),报市民政局福善科审批备案。儿童福利院按照市局的审批意见及时办理收养手续。
本意见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7月31日。
附件:1.生父母或监护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2.死亡或者下落不明一方的父母不行使优先抚养权的书面声明;
3.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4.《县(区)申请儿童送市儿童福利院收养审批表》;
5.《申请弃婴送市儿童福利院收养审批表》。
菏泽市民政局
2015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