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物价局
菏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菏泽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印发《菏泽市城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医技诊疗类)》的通知
菏价格发〔2016〕10号
菏泽城区公立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5〕53号)和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人社厅、卫计委《关于全面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鲁价格二发〔2015〕130号)精神,现就取消药品加成、理顺医疗服务价格(医技诊疗类)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取消城市公立医院的药品加成(中药饮片除外),一律实行零差率销售,切实降低患者用药负担。
(一)优化项目价格结构。重点降低CT、磁共振、核医学、放射治疗等大型医用设备检查价格。菏泽市城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医技诊疗类)详见附表一;可另收费的一次性材料目录(医技诊疗类)详见附表二。表中所列价格为政府指导价格,医疗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下浮。
(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项目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对病程较长、住院费用较高、个人负担可能增加的特殊病种,要提高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或项目定额标准,保证患者个人负担不增加。
(一)强化管理,控制费用。各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强化医院内部管理,降低管理成本,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要完善公立医院价格信息公开制度,全面落实药品、医用材料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住院费用清单等制度,提高医药价格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二)加强宣传,正确引导。相关部门和各医疗机构要广泛宣传医药价格改革的意义和政策措施,准确解读医药价格改革政策,回应社会各界关切,使医药价格改革各项政策深入人心,取得社会理解、配合和支持。
(三)密切跟踪,妥善处置。各医疗机构要密切关注政策执行情况,并提前做好应急预案,对出现的异常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应对,有效化解,确保改革取得实效。
本通知自2016年6月30日零时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菏泽市物价局 菏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菏泽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