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住建局、财政局,牡丹区、曹县建管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减轻企业税费负担降低财务支出成本的意见》(鲁政发〔2016〕10号)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关于落实鲁政发〔2016〕10号文件进一步做好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建办字〔2016〕21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征收、管理,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经研究,决定对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征收、拨付等相关规定进行调整。通知如下:
一、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征收管理
(一)缴纳标准: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新开工工程的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按照建安工程造价的1.3%计取。由建设单位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机构缴纳。
(二)缴纳基数:可采取按照中标(交易)价格为计费基数计算;也可采取按实际结算价格为计费基数计算;也可以采取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上年度工程平方米造价指标(平均值)为每平方米计费基数计算。具体由各县区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主管部门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三)征收原则:建设单位原则上一次性缴纳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但对投资额超过1亿元、工期超过1年的工程项目,可采取签定缓缴合同分期缴纳,在工程竣工备案前全部缴清。
(四)使用票据: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机构收取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应当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款票据。各县区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机构应及时向当地财政部门报送票据使用计划并申领使用。
二、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拨付管理
1.持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企业依法在社会保险机构设立社保账户;
3.企业连续一年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
4.持有省住建厅统一印制的《山东省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手册》。
各县区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机构应按照《山东省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手册管理办法》,按属地管理原则,为辖区内的企业办理《山东省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手册》,初审合格后,报市住建主管部门审核颁发。
(三)养老保障金拨付标准
2016年5月1日之后新开工的项目,按以下规定进行拨付。省内建筑企业按承担工程实收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的90%拨付;省外建筑企业按承担工程实收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的50%拨付。
2016年5月1日前已开工项目,如企业已取得《管理手册》,仍按原拨付政策进行拨付;如企业之前未取得但在2016年5月1日后办理了《管理手册》的,项目的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拨付,省内企业一律按照50%标准、省外企业一律按照30%标准进行拨付。
总承包企业依法实行专业分包、施工劳务分包的建筑工程,总承包企业领取养老保障金后,根据各自承担实际工程量按比例予以分配,并在分包企业《管理手册》登记注明。
建筑企业收到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部门拨付的保障金后,首先应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结余部分,企业在留足6个月以上的应缴社会保险费后,原则上可按规定用于企业职工及农民工其他社会保障性支出。
三、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调剂积累金管理
(一)自2016年1月1日起,各县区每年1月10日和7月10日前将上半年度实际收取养老保障金总额的10%上解市作为全市的调剂积累金。
(二)对享受调剂补贴的企业资格的认定,原则上按省已统一公布享受养老保障金调剂补贴企业资格名单。各县区可根据省住建厅、建管局《关于调整享受山东省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调剂、补贴资格的通知》(鲁建劳〔2010〕03号)规定的条件,经初审合格的,报市住建局和财政局审查,确定享受调剂补贴的企业。
(三)市级调剂补贴原则上每半年进行一次,遵循“县区调剂为主、市级调剂为辅”的原则进行调剂。调剂后,企业仍存在较大缺口的,可申请省级调剂资金。
四、加强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监督检查
(一)各县区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足额征收、高效管理和规范使用。
(二)市住建局、财政局每年开展一次全市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大检查并进行通报,通报同时抄送县区政府。
本通知有效期自发布之日起,截止至2019年12月31日。
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菏泽市财政局
2016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