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菏泽市督学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9月13日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菏泽市人民政府
2016年9月27日
菏泽市督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足够充分发挥教育督导职能,提高教育督导工作水平,建设一支数量、结构合理、素质优良、适应教育发展要求的专业化督学队伍,促进全市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教育督导条例》和《山东省教育督导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督学是受教育督导机构指派实施教育督导工作的人员,包括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
第三条 督学的教育督导范围是本市管辖的各级各类教育以及与教育相关的活动。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配齐督学,建立督学动态更替和补充机制。专职督学由市、县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岗位设置情况任免。兼职督学由本级人民政府聘任,并颁发督学证书。兼职督学每届任期3年,续聘原则上不超过2届。县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根据区域内中小学校布局和在校生规模等情况,按1人负责5所左右学校的标准配备督学。
第二章 兼职督学的聘任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兼职督学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能够深入学校、深入师生开展教育督导工作;
(二)熟悉有关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教育管理、教学或者教育研究工作10年以上,工作实绩突出;
(四)品行端正,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办事公道;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教育督导工作;
(六)年龄不超过63周岁。
第六条 兼职督学聘任程序与解聘:
(一)推荐:相关单位按要求向聘任单位推荐参聘人员。
(二)审核:聘任单位对参聘人员按程序进行审查、遴选。
(三)公示:聘任单位将拟聘督学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四)公布:聘任单位向督学颁发聘书,聘任结果向上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备并向社会公布。
(五)解聘:兼职督学不能正常履行职责须书面请辞,聘任单位于30日内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责权
第七条 督学按照国家《教育督导条例》规定开展教育督导工作。
第八条 督学受教育督导机构指派,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加教育督导机构组织的督导评估和专项调研活动;
(二)撰写教育督导评估和专项调研报告;
(三)开展教育督导研究,参与制订教育督导文件,接受教育督导培训;
(四)对教育决策提出咨询建议;
(五)完成本级人民政府及教育督导机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九条 督学受教育督导机构指派,实施教育督导时可行使以下权力:
(一)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进入相关部门和学校开展调查,听取被督导单位情况报告;
(二)查阅、复制与督导事项有关的文件、材料;
(三)要求被督导单位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四)采取约谈有关负责人等方式督促问题整改落实;
(五)对被督导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教育督导机构负责为兼职督学开展教育督导工作提供经费保障,为督学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一条 督学开展教育督导活动时,须向被督导单位出示督学证。
第四章 监管
第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督学工作实施管理,主要包括:
(一)督导工作完成情况。包括实施督导、督导报告、督促整改、任务完成和工作总结等情况。
(二)廉洁自律情况。包括遵守廉政规定、遵守工作纪律和工作作风等情况。
(三)参加培训情况。
第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本级督学进行登记管理,动态掌握督学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督学与被督导对象的关系可能影响客观公正实施教育督导的,督学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督学应主动公开联系方式和督导事项等,方便社会了解督导工作情况,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受理对督学不当行为的举报,经查实后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对督学违法违规等受到处分的,及时向上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需要免除职务的予以免除,需要解聘的予以解聘。
第五章 培训
第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按照职责负责组织督学的岗前及在岗培训,新聘督学上岗前应接受培训。
第十八条 督学培训可采取集中培训、网络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 培训主要内容包括:
(一)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相关文件。
(二)教育管理、学校管理等相关理论和知识。
(三)督导实施、督导规程和报告撰写等业务知识。
(四)教育督导实践案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11月1日施行,至2021年10月31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