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加强城区建设工地及城区道路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等6个文件的通知
菏政办发〔2016〕2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关于加强城区建设工地及城区道路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2016年菏泽市露天烧烤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环境信访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2016年菏泽市城市污水直排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2016年度菏泽市建成区燃煤锅炉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在市区推广清洁煤炭工作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2日
关于加强城区建设工地及城区道路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城区建设工地及城区道路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等有关文件,制定本意见。
一、工作目标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总体要求,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统筹兼顾,认真落实扬尘治理工作主体责任,增强责任意识,强化政府监管,创建环保、绿色、文明施工工地,最大限度防范城区建设工地和城区道路扬尘污染。
二、适用范围
菏泽市建成区及各县县城建成区。
三、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职责
(一)建设单位职责。1.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管理第一责任人,应当加强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在施工、运输、监理合同中明确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具体要求。2.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应当列入工程预算,专款专用。3.建设单位报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扬尘污染防治内容。对可能产生扬尘污染、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建设项目,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二)施工单位职责。1.施工总承包单位作为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直接责任人,对分包队伍进行统一管理,应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污染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信息。2.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扬尘污染防治技术措施或单独编制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并经监理(建设)单位审批同意。3.按规定合理使用建设单位提供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用,并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使用清单备查,必须保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监理单位职责。1.监理单位要编制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监理实施细则,审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并对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实施过程进行监理、检查。2.监督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费用的使用情况。3.对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不力等行为及时制止,对拒不整改或情节严重的,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监管部门。
四、城区道路扬尘污染防治职责
要加大投入,购置先进的城区道路保洁专业车辆,提高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保洁比例。积极开展城区深度保洁示范路创建活动,推广主次干路高压冲洗与机扫联合作业模式,提高支路、街巷、非机动车道、人行道机扫、冲洗率,提高道路洁净度。加强环卫工人管理,杜绝焚烧落叶、垃圾行为。
五、监管部门及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职责
(一)市住建局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城区建设工地(包括:房屋建筑工地、房屋征收拆除工地、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具体负责。
(二)市城管局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城区道路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具体负责。
(三)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深化扬尘污染网格化监管,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所有扬尘污染源都要责任到具体人,切实做到监管“无缝隙、全覆盖,横到边、纵到底”。
六、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落实“7个100%”要求。建设工地扬尘治理施工现场围挡率、进出道路硬化率、工地物料篷盖率、场地洒水清扫保洁率、裸露土地固化或绿化率、密闭运输率、出入车辆清洗率7个方面要达到100%。具体要求如下:1.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应沿工地四周连续设置围档,不得留有缺口,底边要封闭,不得有泥浆外漏;围挡应坚固、稳定、整洁、美观,城区主干道两侧房屋征收拆除、建筑工地围挡高度不得低于5米,次干道两侧围挡高度不得低于3米,且施工工地围挡不得占用公共道路。2.对施工现场主要通道、进出道路及材料加工区地面进行硬化处理。3.施工现场物料、工具要按品种、规格分类堆放整齐,并悬挂名称、品种、规格、主要责任人等标示牌,易产生扬尘的要篷盖。4.施工现场应设专人负责清扫和保洁工作,每天定时进行洒水降尘。遇到干旱和大风天气时,应增加洒水降尘次数,确保无浮土扬尘。5.施工现场裸露地面、土方应进行绿化、固化或覆盖防尘布(防尘网)等防尘措施。 6.运送砂石、渣土、垃圾等物料的车辆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辆槽帮上沿,并采用密闭车斗运输。运输车辆应当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并按规定路线、规定时段、规定时速行驶,禁止带泥上路、撒漏、乱倒建筑渣土等现象。7.施工现场主出入口应设置车辆冲洗设备并配套设置沉淀池,车辆冲洗时不得将冲洗污水直接排入城区管网和河道。
(二)城区道路扬尘污染防治要求。1.优化保洁方式,实行机械化清扫、精细化保洁、地毯式吸尘、定时段清洗、全方位洒水“五位一体”作业模式,推行城区道路机械化湿式清扫保洁和高压冲洗,城区所有硬化的道路都要纳入保洁范围,每天清扫1至2次,确保主干道积尘不超过5g/㎡、次干道不超过8g/㎡的标准。2.按照夏天无积水、冬天不结冰、常年保湿不起尘的原则,科学规范城区道路洒水,对主次干道实行全天候保洁。城区道路洒水保洁,冬季每天不少于3次,春夏秋季不少于6次。3.城区主要道路及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周边等重点地段,禁止使用大扫帚作业,增加洒水保洁频次,延长保洁时间,每天清扫2次以上。
(三)其他要求。1.建设工程施工期间应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扬尘治理公示牌,写明扬尘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和具体责任单位、责任人以及政府(管委会)主管部门投诉电话。2.施工现场应设置建筑垃圾存放处(点),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应分类存放,并及时清运出场。楼宇内建筑垃圾应采用袋装吊运或管道垂直运输。3.房屋征收拆除施工,除符合以上要求外,还应当遵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规定: (1)拆除作业时,应配合加压洒水,抑制扬尘飞散。拆除工程尽可能采取机械化等缩短作业时间的拆除方式进行施工。
(2)房屋征收拆除应设立建筑垃圾(渣土)存放场地,并及时清运。垃圾渣土运出时,应当按照批准的路线和时间到指定的消纳处理场所倾倒。
(3)拆除作业已经完成后不能立即施工建设的,应用防尘网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定期进行洒水处理。若建设单位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超过半年的,应对建筑拆除施工现场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
4.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施工时,除符合以上要求外,还应当遵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规定:
(1)施工机械在挖土、装土、堆土、切割、破碎等作业时,采取洒水、喷雾等措施。
(2)对已回填的沟槽,采取洒水、覆盖等措施。
(3)使用风钻挖掘地面或者清扫施工工地时,应向地面洒水。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切实加强对辖区建设工地及道路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强化措施,狠抓落实。要建立完善工作责任体系,加强部门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强化监督检查。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扬尘治理监管责任部门,要实行定人、定岗、定责管理,明确督导措施。建立责任目标机制,提出工作要求,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分工、推诿扯皮、督导不力、工作责任不落实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警示约谈、取消评先树优资格等。
(三)建立长效机制。全市住建系统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将城区建设工地及城区道路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作为重要任务,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狠抓工作落实。要落实工作机构和人员,搞好教育培训,加强监督检查,加大处罚力度。积极开展绿色施工科技示范项目创建活动,充分发挥安全文明工地创建活动作用,督促施工企业自觉主动做好扬尘治理工作。
关于2016年菏泽市露天烧烤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大对露天烧烤油烟污染的治理力度,认真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强市区露天烧烤规范管理的意见》,细化责任目标,建立工作治理、督导、协调考核机制,确保治理实效,特制定本意见。 一、 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为重点,坚持“舆论先行,部门联动、规范提升、标本兼治”原则,全面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集中时间、集中力量,依法整治露天烧烤行为,有效提高空气质量、提升城市品质。到今年年底,全面取缔露天烧烤,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实现烧烤园区设立规范、秩序良好、环境整洁、食品安全的目标。
二、治理内容
(一) 露天烧烤管理。以《关于加强市区露天烧烤规范管理意见》为标准建设烧烤园园区,对不达标者,列入台账,定期督导规范,确保达标。
(二)烧烤园和沿街门店。按照规范标准要求,对沿街门店露天烧烤进行整治,要求全部进店烧烤作业,并安装使用无烟烧烤炉具。强化日常执法巡查,采取夜间集中检查、延时执法等方式,严肃查处烧烤园、沿街门店违法违规露天烧烤行为,对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依法给予处罚直至取缔。
(三)流动烧烤摊点。取缔流动烧烤摊点,针对流动烧烤摊点分布情况、出没规律,采取错时执法、集中检查等方式,有针对性地打击处理;对于流动烧烤摊点多发、高发、易反复的重点、难点区域,通过开展联合执法、实行定岗固守等方式,坚决依法予以取缔。
(四)休闲烧烤行为。对违法占用公园、广场、绿地等公共空间进行烧烤的,要进行劝阻,对不服从劝阻的,依法予以处罚。对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三、方法步骤
(一)准备阶段(7月13日至31日)。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各县区对烧烤情况重新排查确认,制订切实工作方案,规划布局烧烤特定区域,完善管理规范和标准,广泛宣传,营造氛围。 (二)集中整治阶段(8月1日至9月20日)。全面加强巡查,坚决整治违法露天烧烤,迅速扭转被动局面,有效控制多发势头,全市上下形成强大整治声势。对违法频发区域,加强力量,实时监控,及时处理。
(三)检查验收阶段(9月21日至10月20日)。在日常督导考核的基础上,对集中整治成果进行逐一检查验收,结合日常检查结果,汇总整治工作考评成绩,综合评比排名。
(四)巩固成果阶段(10月21日至11月20日)。各县区要持续保持整治工作力度,加强精细化管理,有效控制反弹,制订下步工作计划,落实长效管理。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责任分工。 1.各县区政府(管委会):为辖区整治工作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责任,对本区具体工作任务落实情况进行组织落实、检查考核、督导问责,确保整治效果。2.各办事处:负责零星烧烤点、流动烧烤点的清理整治并负责烧烤园达标建设。3.市直部门:市环保局负责油烟净化设施标准的制订,指导各县区建立好管理运行记录,对各类烧烤油烟排放设施是否达标进行验收。市城管局负责制订烧烤园区的建设、管理标准,督导各县区做好日常管理。市工商、食药监等部门负责做好烧烤业户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的办理工作,对审批手续不齐备或违规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市公安局负责整治工作的安全保障。
(二)强化督导考核。将露天烧烤治理纳入大气污染防治指挥部督导考核体系。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指挥部现有餐饮烧烤油烟治理考核组考核结果,采取多种方式,跟踪督办突出问题,对重点问题挂牌督办、限时办结。各责任单位对督办问题制订整改计划,拿出切实可行整改措施,禁止一切违规、不达标烧烤行为。
(三)严格落实奖惩。对露天烧烤治理措施落实不力、问题严重影响全市甚至全省考核成绩的,按照《菏泽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考核奖惩办法》提出问责建议,保证整治工作有效开展。
附件:1.烧烤检查评分表2.关于加强市区露天烧烤规范管理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环境信访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大环境信访调处力度,切实有效化解突出环境信访问题,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环境信访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生态文明理念为引领,以改善民生为主线,完善工作机制,畅通信访渠道,确保群众合理诉求得到及时有效解决,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切实维护群众环境权益。
二、目标任务
通过进一步强化环境信访调处工作,开展环境信访积案化解活动,切实解决一批久拖不决的重复、越级环境信访问题,努力把环境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坚决防止发生影响社会稳定大局的环境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同时,以环境信访件为“镜”,以群众反映问题为“鉴”,查找环境保护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和不足,改进环境保护工作。
三、工作措施
(一)畅通信访渠道。各县区在确保“12369”环保热线(牡丹区、开发区和高新区等三区为其它公开环保举报电话)畅通的基础上,还要通过开展领导公开接访、与网友进行网上交流、通过微信、微博等网络手段设置环保咨询投诉平台及其它方式全力收集群众意见和反映的问题。畅通受理群众对环境热点难点问题的投诉和咨询,倾听群众对环保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进一步规范环境信访办理程序。一是调查处理要合法。环境信访案件要依法查处,群众的合法环境权益必须得到保护,环境违法行为必须依法处理。二是调查处理要彻底。环境违法行为和环境污染情况要查清,违法行为必须处理到位,环境问题必须整改到位。三是调查处理案卷要完整。环境违法行为或环境污染问题调查处理、现场调处(检查)的记录、对信访人的回复、结案报告等都要认真建档备查。
(三)开展环境信访后督察。在全市范围开展环境信访后督察,重点是2015年以来的环境信访案件。2015年以来市环保局通过各种渠道,共受理环境信访案件1031件,其中重点案件325件。
1.一般案件基层负责。一般环境信访案件由各县区环保部门和乡镇(街道办事处)共同负责,协调处理。环保部门负责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群众工作,维护社会稳定。部门和乡镇(街道办事处)要互相配合,共同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确保把问题解决在基层、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2.重点案件领导下访。对市级及以上交办的重点环境信访案件和网络舆情反映的突出环境矛盾纠纷,各县区要实行县区领导“领导包案”和“带案下访”制度,通过与群众、企业负责人“面对面”、“零距离”接触,了解症结所在,分析产生原因,探讨解决办法,彻底解决这些问题。
四、保障措施
(一)制订“环保领域信访问题法定途径清单”。对管辖区域内的信访问题进行梳理分类,特别是对本地多发常发或矛盾相对突出的问题要进一步细化,制订符合本地实际的“法定途径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或发放。同时,要严格落实“法定途径优先”原则。在准确把握信访问题属性的前提下,严格按照分类处理程序和规定认真处理群众信访投诉请求,解决以往环保业务类、复议诉讼类、信访类和非环保部门职能类等四类事项“一个模式办理”和“大杂烩”的问题。
(二)坚持包案到人。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对本辖区内的环境信访工作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具体包案办理,做到包处理解决、包化解结案、包教育稳控、包停诉息访。环保部门也要确定每一件环境信访案件的环保包案负责人和具体办案人,密切配合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的环境信访调处工作,形成合力,全力促进环境纠纷、污染问题及时有效化解。
(三)积极创新环境信访办理新模式,明确部门和政府双责。针对环境信访工作,环保部门要做到及时受理、按时办理、认真查处、规范报结、积极宣传、真诚回访;县乡级政府在环境信访工作中要做到支持执法、引导舆论、疏导矛盾、解决问题、维护稳定,以及建立重点环境信访绿色信贷联动机制,对信访调处过程中查实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定期向人民银行通报;切实推进环境保护联动执法工作,加强司法介入,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为环境信访调处营造良好的氛围。
附件:1.一般环境信访案件登记表2.重点环境信访案件登记表
关于2016年菏泽市城市污水直排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城市污水直排治理工作,切实改善城市水体水质,优化城市环境,提高城市居民生活质量,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的安排部署和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市政府第四十五次常务会议精神为指导,按照“属地管理、疏堵结合、分类实施、标本兼治”的治理原则,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措施、严格考核,切实加大城市污水直排治理力度,确保2016年底前完成全市城市污水直排治理任务,辖区内河道水体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水质标准。
二、工作重点
(一)全面治理污水直排口。采取填埋直排管网、建设截污墙或者截流坝等措施,全面堵截城市污水直排口,彻底消除污水直排现象。
(二)配套完善城市污水管网。按照城市污水管网建设规划,配套完善市区、县城污水管网,加快实施污水直排口周边污水管网建设,消除污水直排口接入盲点,把所有污水直排口全部接入污水管网,确保城市污水全部收集入网。
(三)提高城市污水处理能力。认真核算市区、县城污水产生量,对照污水量和现有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力,以满足未来5年城市污水处理需求为标准,加快实施污水处理厂扩容工作,提高污水处理能力,确保城市污水全部无害化处理。
三、方法步骤
(一)排查摸底阶段(7月20日至8月10日)。各县区对辖区内的城市污水直排口进行全面排查摸底,登记造册,逐个列清直排口位置、管径大小、污水排放量、归属单位(个人),并将台账上报市政府。
(二)集中整治阶段(8月10日至11月30日)。各县区按照本实施方案明确的工作重点,全面治理城市污水直排口,配套完善城市污水管网,扩容改造污水处理厂,彻底消除污水直排现象,确保城市污水全部收集入网、无害化处理。
(三)检查验收阶段(11月30日至12月30日)。采取县区自查和市级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全市城市污水直排治理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各县区务于12月10日前将自查情况报告市政府。市政府将根据各县区自查情况,由市政府督查室牵头组织市城管、市住建、市环保等部门一一验收。发现一处治理不达标的,该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向市政府作书面检查。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菏泽市城市污水直排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全市城市污水直排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督导检查。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城市污水直排治理工作。
(二)严格责任落实。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本辖区内城市污水直排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切实负起责任,把城市污水直排治理工作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精心组织相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采取强有力的工作措施,高质量完成治理任务。各级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利、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密切协作,认真做好城市污水直排治理相关工作。
(三)加大查处力度。发现直排口,由城市主管部门确定污水源头及污水收集范围,属居民生活污水类直排口,由城市主管部门牵头将污水管道就近接入城市污水管网;属工业违规直排污水的,由环保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各县区要采取BT、BOT等模式加快对现有污水处理厂扩容改造,确保2017年上半年完成污水处理厂扩容改造工作。凡是拒不配合治理工作,在治理工作期间仍然擅自直排污水的,对相关责任人按照最高额度予以处罚;因污水直排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
(四)强化舆论宣传。各级、有关部门要采取设置宣传点、发放明白纸、出动宣传车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城市污水排放相关法律法规,大力宣传城市污水直排治理工作的意义、内容和要求;各新闻媒体要设立专栏,跟踪报道城市污水直排治理工作,曝光擅自直排城市污水的单位(个人),在全市上下形成人人关注城市污水直排治理工作、人人谴责城市污水直排行为的良好舆论氛围。
关于2016年度菏泽市建成区燃煤锅炉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推进燃煤锅炉污染治理,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思路
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山东省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二期行动计划(2016—2017年)》,大力实施热电联产、城市天然气供应等基础设施建设,采取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推进煤炭燃烧污染治理,实现燃料优质化、运行高效化、排放清洁化,促进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二、重点任务
(一)生活取暖锅炉取缔改造。2016年9月30日前,完成集中供热管网已覆盖区域的集中供热替代改造;对集中供热管网暂时不能覆盖、天然气管网覆盖的区域,采取煤改气的措施,完成煤改气改造。
(二)“三产”服务业燃煤锅炉取缔改造。2016年9月30日前,建成区内的洗浴、宾馆、酒店、馍店、羊肉汤馆等“三产”单位使用的所有燃煤锅炉、燃煤茶浴炉、燃煤餐饮大灶全部拆除取缔,原燃煤锅炉(灶)拆离现场。
(三)工业燃煤锅炉取缔改造。2016年9月30日前,对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已经覆盖的区域,完成集中供热替代改造;对集中供热管网暂时不能覆盖的区域,采取煤改气、煤改电及其他清洁能源等措施,替代现有燃煤锅炉。对纳入我市燃煤机组(锅炉)超低排放改造计划的工业燃煤锅炉,要按照《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燃煤机组(锅炉)超低排放改造计划的通知》(菏政办字〔2015〕80号)的要求,按期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任务。
三、责任分工
市环保局牵头负责调度和考核市建成区燃煤锅炉拆除取缔和污染治理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牡丹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燃煤锅炉拆除取缔和污染治理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牡丹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要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责任分工,各司其职,要在已掌握情况的基础上,再进行一次摸底排查,重点排查现有燃煤锅炉(灶)是否有遗漏、燃煤锅炉(灶)是否有变动,确保建成区燃煤锅炉(灶)全部登记造册,纳入治理范围,合理确定治理方式,逐台明确责任人、制定时间表、路线图,明确工作标准及治理进度,切实抓好列入计划燃煤锅炉的拆除取缔和治理工作,不折不扣地按时完成市政府下达的任务。
(二)加大执法力度。城区燃煤锅炉淘汰和治理工作期间,牡丹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要组织公安、环保、城管、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和单位,建立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督执法机制,加大巡查频次,对应拆不拆、久拖不拆、拒不执行本指导意见、逾期仍使用燃煤设施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规定,没收燃煤设施,组织强制拆除并按高限处罚。对暴力抗法的移交司法机关严肃处理。
(三)加大考核力度。市环保局自8月1日起对建成区燃煤锅炉(灶)拆除取缔和治理工作情况,每周检查调度一次,重点检查每台锅炉是否制定治理进程时间表、是否明确责任人,是否有漏报燃煤锅炉(灶),是否倒排工期,挂图作战,工作是否按进度进行,该拆除取缔的燃煤锅炉(灶)是否拆除到位。每次检查结果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并进行通报。对工作推进不力、不能如期完成目标任务的,对照责任人清单,由市监察局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各县区参照本指导意见,组织开展各自相关工作。
关于在市区推广清洁煤炭工作意见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推进全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6〕16号),切实改善我市空气质量,确保市区推广清洁煤炭工作扎实有效开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坚持散煤清洁化治理与清洁能源替代相结合,市、区、办联动,明确工作责任,强化工作措施,严格督导考核,确保推广清洁煤炭工作取得成效。
二、目标任务
2016年冬季,在牡丹区、定陶区、市开发区、市高新区(以下简称“四区”)推广清洁型煤、兰炭、民用型焦等清洁煤炭(以下简称“清洁煤炭”)。推广范围为菏泽市区(南外环以北、北外环以南、台湾路以西、水库西二路以东)及定陶城区(定陶北外环以南、兴华路以北、范阳路以西、临商路以东)。对推广区域内居民生活、取暖、商业活动等日常用煤,全部推广使用清洁煤炭,禁止燃烧块煤、煤球等高污染散煤。
三、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6年8月3日—8月底)。
1.四区成立工作班子,明确牵头部门,制定任务目标,落实工作责任。
2.四区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对实施方案进行安排部署。
3.迅速进行宣传。四区要及时召开动员会议,通过电视、报纸、网络及发放明白纸、张贴宣传画、出动宣传车等多种方式,引导群众理解支持推广清洁煤炭工作,增强环保意识,自觉抵制劣质燃煤,举报销售、使用散煤行为,使清洁煤炭推广工作家喻户晓,共同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前期准备阶段(2016年8月下旬—10月上旬)。
1.认真调查摸底。四区要以社区为单位,对推广范围内所有具备燃煤条件的居民和商户(含流动)进行调查摸底,摸清用户基本信息和用煤数量等情况(见附表1-4),基本信息登记表要一式五份,由市、区、办事处、社区和用户作为原始凭证分别保存,各汇总表逐级审核签字盖章后,于2016年9月15日前报市煤炭清洁利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在调查摸底中,要做到社区不漏户,户不漏人。对工作不认真、不细致,出现错报现象严重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对分管领导及责任人通报批评。
2.建立购销体系。市煤炭清洁利用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清洁煤炭生产企业,作为供应主渠道,9月中旬前完成。各区选择2家以上(含2家)清洁煤炭经营企业,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清洁煤炭的供应,实行定点销售。
3.实行配送制度。各煤炭经营企业要建立完善的配送服务体系,送货上门,确保方便、快捷、安全无污染,9月下旬前完成。
4.实行清单服务制度。四区要把清洁煤炭推广的意义、政策、使用方法、配送方式、服务电话等内容,编印服务清单手册,发放到用户手中,10月上旬完成。
(三)组织实施阶段(2016年9月下旬—2017年3月中旬)。
1.实行集中采购。各区确定的煤炭经营企业要在市中标的清洁煤炭供应企业中自主选择供货方,并与之签订购销合同,10月中旬前完成,确保备好货源。
2.建立购销台账。清洁煤炭生产企业要建立供货台账,从2016年12至2017年3月期间,每月15日前要将上月销往各区的数量、煤种等情况报市煤炭清洁利用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区煤炭经营企业要建立购销台账,对销售数量、去向、煤种、用户基本情况等进行登记,由区煤炭主管部门汇总后,经区政府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每月15日前报市煤炭清洁利用领导小组办公室。清洁煤炭配送实行三联单制度,由经营企业、配送人员和用户签字确认后,单据各执一份,并妥善保存。
3.实行溯源管理。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清洁煤炭质量,在市区销售的清洁煤炭要实行装袋配送,并按照《商品煤标识》(GB/ T25209-2010 )进行标注。包装袋上要印刷标签,注明生产企业名称、地址、联系电话、主要煤质指标、包装日期和批号等。
4.统一整治。清洁煤炭上市后,除四区确定的销售点外,市区推广范围内的煤炭经营企业一律取缔。
(四)总结完善阶段(2017年3月上旬—4月上旬)。
1.集中供暖季节结束后,各区政府(管委会)要及时召开工作会议,总结经验,完善制度,健全清洁煤炭长效推广机制。
2.市煤炭清洁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清洁煤炭推广工作进行汇总,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并在全市推广。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煤炭清洁利用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推进和检查指导煤炭清洁化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各区政府(管委会)是推进本地区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和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确定牵头部门,落实各成员单位职责,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二)明确职责分工。市煤炭清洁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清洁煤炭推广工作,开展清洁煤炭招标工作;负责考核、督导、调度,汇总清洁煤炭数量,核实奖补资金。财政部门负责政府奖补资金的拨付,并监督使用。工商部门负责查处推广区域内经营企业销售散煤行为。环保部门负责做好使用清洁煤炭的环境效益检测、分析和效果评估,依法查处使用散煤行为。质监部门负责对煤炭质量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查处推广区域内货运车辆非法运输散煤的违法行为。城管部门负责查处推广区域内沿路占道及游商摊贩经营散煤行为。煤炭管理部门负责对清洁煤炭质量进行监测。
(三)实施奖补政策。对四区推广的清洁煤炭,按照每吨200元的标准进行补贴,实行以奖代补(具体考核办法见附件)。在推广过程中,对每次检查核实,均未发现使用原煤散烧的办事处,给予20万元奖励,对未发现使用原煤散烧的区政府,给予50万元奖励。
(四)统一标准。进入本市的清洁煤炭质量应符合以下要求:1.民用型煤:全硫(St.d)≤0.4%,灰分(Ad)≤25%,发热量(Qnet.ar)≥23.83MJ/kg(5700大卡)。2.民用兰炭、民用型焦:全硫(St.d)≤0.4%,灰分(Ad)≤12%,发热量(Qnet.ar)≥23.83MJ/kg(5700大卡)。
(五)加强督导调度。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是我市推动大气污染防治的重要内容,四区要每半月将工作情况报市煤炭清洁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煤炭清洁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对各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调度并及时进行通报。对工作推动不力、迟缓,成效不明显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人进行约谈。
牡丹区、定陶区、市高新区其他办事处、乡镇及各县也要在摸清底子、在市区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开展推广清洁煤炭工作。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