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政办字〔2016〕8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仲裁费收支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11日
仲裁费收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仲裁费(包括受理费和处理费)收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国务院办公厅《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国办发〔1995〕44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案件仲裁费由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统一收取,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和物价等部门的监督。
第三条 案件仲裁费由申请仲裁的一方当事人和提出反请求的一方当事人预交。案件终结时,由当事人商定或由仲裁庭按各自的过错责任大小裁决确定各方当事人应承担的仲裁费数额,并在调解书或裁决书中写明。
第四条 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缴入国库。
第五条 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收支实行部门预决算管理。案件受理费支出预算主要用于支付仲裁办案人员(包括首席仲裁员、独任仲裁员、仲裁员)的报酬和维持仲裁委员会的运转。案件处理费支出预算主要用于办理案件人员的出差、开庭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和复制、送达案件材料、文书制作、证人误工补贴、翻译、咨询、鉴定、勘验以及其他合理开支等。处理费实行一案一结制度,由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按照财务管理规定审批后支付。
第六条 仲裁员办案报酬支出,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支出预算情况统筹安排:1.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仲裁员办案报酬支出不超过相应案件受理费支出预算的40%,其中:首席仲裁员和其他两名仲裁员各按4:3:3的比例分配;2.由独任仲裁员组织庭审的,仲裁员办案报酬支出不超过相应案件受理费支出预算的30%。 本条规定的仲裁员报酬部分,首席仲裁员和独任仲裁员的报酬每案最高不得超过6000元,仲裁员最高不得超过4000元,最低不少于300元;应提报酬不足300元的,由仲裁委员会补足300元。
第七条 仲裁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市内设立分支机构;对分支机构案件仲裁费用的支出预算另行核定。
第八条 对提供案件人员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相应案件受理费支出预算的3%-7%,最高2000元,最低200元,不足200元的由仲裁委员会补足200元。
第九条 仲裁员(含首席仲裁员、独任仲裁员)的办案报酬应在案件结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支付。 仲裁员所承办的案件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的,经仲裁委员会研究、核实,确属错案并给仲裁委员会名誉造成损害的,不向其支付办案报酬;已经支付的,予以追回。仲裁员的办案报酬由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按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条 支付仲裁员办案报酬,应由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财务人员填写《提取仲裁办案报酬呈批表》并签署意见,报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审批支付。
第十一条 国家对仲裁费有统一规定的,按国家统一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菏泽仲裁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仲裁费收支管理暂行办法〉的批复》(菏政办字〔2007〕4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