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菏政办发〔2020〕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菏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2020年10月26日第9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菏政办发〔2019〕20号)同时停止执行。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
《生态环境部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综合〔2020〕13号)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鲁政发〔2012〕5号)
《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作战方案暨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三期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鲁政发〔2018〕17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83号)
《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菏泽市行政区域内出现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四)预案体系。
菏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菏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各县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市直各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及相关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一厂一策”实施方案。
(五)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积极预防;统筹兼顾,差异管控;属地负责,部门联动;信息发布,社会参与。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组织机构。
菏泽市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简称指挥部),负责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领导、指挥、决策。指挥部总指挥长由市长担任、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公室、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市广播电视台、菏泽日报社、菏泽供电公司、中国移动菏泽分公司、中国联通菏泽分公司、中国电信菏泽分公司等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二)机构职责。
1.市委宣传部:负责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宣传,引导公众建立合理的心理预期,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防范能力。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市政府办公室:接到指挥部发布的预警信息后,负责组成督导组,对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将督导检查情况上报指挥部办公室。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3.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编制、修订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督导检查工业企业按照不同预警级别落实限产、停产措施。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4.市教育局:编制、修订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在重污染天气期间指导和督促本市教育机构做好减少或停止户外活动直至停课等健康防护措施。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5.市公安局:编制、修订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制定全市高排放车辆临时禁、限行方案,并组织执行;按照不同级别预警要求,通过媒体及时告知公众采取的措施,并达到预案要求的限行范围;加大对渣土车、砂石车等违反规定上路行驶的检查执法力度;加大对违规驶入禁行区域各类车辆的查处力度;负责对燃放烟花爆竹的查处。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6.市财政局:负责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所需资金,做好应急处置所需资金的拨付和监管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7.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编制、修订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监督和落实职权范围内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工作,建立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治理工作台账,实施动态化管理;负责监督和落实在重污染天气下施工工地防尘、缩减施工量直至停工等措施;负责监督和落实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控制措施;负责落实重污染天气响应期间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非道路工程机械污染控制措施;参与督导检查。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8.市城市管理局:编制、修订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对餐饮服务业油烟的污染治理;负责对露天烧烤、露天焚烧垃圾、生物质等行为的查处;负责在重污染天气下落实城市道路保洁、增加洒水频次等措施;加强对渣土、垃圾运输等车辆的管理,杜绝扬撒遗漏现象;负责落实重污染天气响应期间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非道路工程机械污染控制措施。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9.市交通运输局:编制、修订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协调公共交通力量,加大公共交通运载能力,并制定具体交通运力调度方案;负责职权范围内道路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工作及落实重污染天气下施工工地防尘、缩减施工量直至停工等措施;负责落实重污染天气响应期间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非道路工程机械污染控制措施。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10.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编制、修订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卫生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开展重污染天气防病知识宣传,提供重污染天气健康咨询;组织医疗机构有针对性地做好心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诊疗保障和救治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11.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牵头编制、修订《菏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制、修订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联合气象部门开展重污染天气会商,提出预警建议;负责空气质量监测、预测、预报和信息发布;检查相关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12.市气象局:编制、修订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全市空气污染气象条件等级预报;联合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全市空气质量预报和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工作,进行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13.菏泽日报社、菏泽广播电视台、中国移动菏泽分公司、中国联通菏泽分公司、中国电信菏泽分公司:利用本单位平台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健康提示信息和建议减排措施,提醒公众做好防护;按指挥部要求及其他成员单位工作需要,向社会无偿发布需公众知晓和采取措施的相关信息。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14.菏泽供电公司:负责全市电力部门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对工业用电量下降值的统计,并汇总上报全市用电量下降值。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15.各县区政府和市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编制、修订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本辖区企业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一厂一策”实施方案;落实市指挥部的应急处置指令。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设立指挥部办公室。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职责是贯彻指挥部的决策和部署;组织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以及相关信息发布和上报;组织相关单位督导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进行分析、总结;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预警预报
(一)风险评估。
重污染天气是指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即环境空气质量达到重度及以上污染程度,影响人们正常生活,危害人体健康。重污染天气是大气污染物排放、气象条件和二次转化综合作用的结果,秋冬季受不利气象条件影响,是重污染天气的高发期,依法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是预防和缓解重污染天气影响、保障群众身体健康的必要措施。
(二)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统一采用空气质量指数(AQI)指标,AQI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跨自然日)均值计算,以AQI>200持续天数作为各级别预警启动的基本条件。因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参照沙尘天气相关要求执行,可不纳入应急预案范畴。
当预测AQI日均值>200持续一天时,随空气质量预报发布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健康提示性信息重点包括:(1)儿童、老年人和病人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2)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3)减少或暂停露天体育比赛活动及其他露天举办的群体性活动。(4)室外作业人员减少室外作业时间,加强自我防护。(5)公众及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自觉减少污染排放。
根据重污染天气的严重程度,预警分为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1.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2.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3.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三)监测预报。
市生态环境局(市环境监控信息中心)和市气象局(市气象台)分别负责环境空气质量常规监测和气象状况观测,同时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等工作。根据气象条件变化趋势,结合实时环境空气质量及本地大气污染物排放源情况,对未来环境空气质量进行预报。在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下,跟踪监测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结合历史数据,对未来趋势做出科学预判,并及时将有关信息上报,为应急工作提供决策依据。经预测,辖区内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市环境监控信息中心和市气象台及时组织会商,必要时与省环境信息与监控中心会商,形成《菏泽市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意见表》(见附件1),提出预警建议。
(四)预警发布。
1.发布时间。
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上述预警条件时,预警信息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当监测AQI达到重度及以上污染级别,并预测未来12小时内空气质量不会有明显改善时,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尽早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若未能提前发布预警信息,出现重污染天气时,通过实时会商,判断满足预警条件,立即紧急发布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发布情况应按要求报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小组备案。
2.发布程序和方式。
当需要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时,指挥部办公室根据《菏泽市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意见表》,于1小时内完成《菏泽市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解除)审批表》(见附件2)并报请签发,黄色预警由副指挥长签发,橙色预警由指挥长签发,红色预警由总指挥长签发。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签发的审批表后,于2小时内以召开紧急会议形式集中部署发布或通过指挥部办公室书面通知发布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发布对象为需要采取措施的政府部门和各县区政府。预警信息可包括:重污染天气出现的时段、预警等级、不利气象条件情况、主要污染物指标以及未来一段时期内的趋势定性分析。
针对企业和公众的预警信息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应急预案、部门专项实施方案发布。
当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国家、省发布的预警通知时,按照上级指令执行。
3.区域预警。
当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或全省预测多个连片城市空气质量达到启动黄色及以上预警级别,生态环境部、省应急工作小组基于区域会商结果,通报预警信息,市应急指挥部按照预警信息要求及时启动相应级别预警,开展区域应急联动。
(五)预警解除与调整。
1.预警降级与解除。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
2.预警调整。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但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按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要及时采取升级措施。
四、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分级。
依据重污染天气应对处置难度、现实结果或预期后果,并对应预警分级,将应急响应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Ⅲ级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Ⅰ级应急响应。
1.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2.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3.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二)应急响应启动。
按市应急指挥部应急指令指定的时间启动应急响应。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相关部门和企业按照市应急预案、县区应急预案、部门专项实施方案和企业实施方案采取相对应的应急措施。
(三)应急响应措施。
1.总体要求。
(1)各县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明确预案管理实施流程,落实责任主体和部门分工,确保预案措施可操作,企业减排措施具体可行,做到“一县一案、一厂一策”。
(2)应急预案必须含有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具体的减排措施和减排措施项目清单,并将应急减排的措施和目标落实到具体企业、企业生产线、工艺环节和生产设备。
(3)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管控。重点行业按照《关于印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函》(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采取差异化应急减排措施。对其中实施绩效分级的行业,原则上,各行业A级企业应达到国家级标杆水平,装备水平、生产工艺、污染治理设施、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水平、环境管理水平、运输方式等均应达到国内领先水准,由国家审批;B级和绩效引领性企业应达到省级标杆水平,各项指标应达到本省领先水准,由省级审批。未实施绩效分级的行业,结合各县区减排和企业实际情况,科学制定差异化应急减排措施。各县区应结合企业工艺水平、燃料或能源类型、末端治理技术、有组织排放限值、无组织治理水平、监控管理水平、运输方式、工业附加值等多方面因素,制定更加严格、更符合本地实际情况的减排措施,确保科学公平有效。
(4)工业企业减排措施原则。工业企业减排措施应以停止生产线或主要产排污环节(设备)排放污染物为主,实现减排要求。对不可临时中断的生产线或生产工序,应提前指导企业调整生产计划,确保预警期间能够落实减排措施,达到各级别应急预警期间污染物减排比例要求。
2.Ⅲ级响应措施。
Ⅲ级应急响应启动后,至少采取下列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
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避免户外活动。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活动。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公众绿色消费、绿色出行,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目标:城市全社会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10%以上,可内部调整SO2和NOx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20%,并将污染物减排目标分解落实到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应急减排措施项目清单中。
措施:工业企业严格按照《菏泽市应急减排清单》要求落实减排措施。矿山、砂石料场、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未纳入保障类减排清单的施工工地禁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在道路日常保洁、洒水的基础上,每天增加洒水降尘作业频次(结冰期等特殊气象情况除外);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菏泽市主城区、县城城区内(外环路以内,不包括外环路)禁止重型柴油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
3.Ⅱ级响应措施。
Ⅱ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在执行Ⅲ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增加下列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
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加大公共交通运力,提高公共交通出行率。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目标:城市全社会SO2、NOx、PM、VOCs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20%以上,可内部调整SO2和NOx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40%,并将污染物减排目标分解落实到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应急减排措施项目清单中。
措施: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严格依法落实菏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减排措施。矿山、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次)的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特种任务车辆外,菏泽市主城区、县城城区(外环路以内,不包括外环路)内禁止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
4.Ⅰ级响应措施。
Ⅰ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在执行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下列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
在市、县区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弹性教学等措施。接到红色预警且AQI日均值达到500时,学校可采取停课措施。
(2)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目标:城市全社会SO2、NOx、PM、VOCs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30%以上,可内部调整SO2和NOx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60%,并将污染物减排目标分解落实到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应急减排措施项目清单中。
措施: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严格依法落实菏泽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减排措施。矿山、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次)的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特种任务车辆外,菏泽市主城区、县城城区(外环路以内,不包括外环路)内禁止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
如国家、省出台新要求,对严于本方案要求的,按其要求执行。
(四)应急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后,应急响应自动终止。
(五)信息报送和总结评估。
市应急指挥部、县区政府要在应急响应终止3个工作日内对每次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情况,应急响应情况,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益、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等。县区政府将应急响应评估报告报送市应急指挥部;市应急指挥部将应急响应评估报告报送省应急工作小组办公室。
各县区要于每年5月底前组织对前12个月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进行评估,重点评估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益和经济成本、减排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存在的突出问题等,并针对相关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评估结果在5月底前报送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应急指挥部要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和有关要求,及时组织对本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进行修正。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启动台账管理和备案督查制度,对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情况进行督查,确保各项应急措施落实到位,发挥应急工作“削峰降频”作用,切实减轻重污染天气影响。
五、保障措施
(一)经费保障。
市、县区政府应逐步加大重污染天气应急资金投入力度,将重污染天气应急所需资金按规定程序列入预算,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监督检查,以及应急基础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应急技术支持等各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二)物资保障。
市、县区政府应急指挥部要制定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配备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三)预报能力保障。
积极参加上级监测、预报技术培训,努力提高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报能力;强化与省预报预警平台的信息沟通,加强与生态环境部、省级预警预报平台的交流与合作。
(四)通讯与信息保障。
市、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健全应急人员通信信息库,制定应急信息通讯系统及维护方案,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确保应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
(五)医疗卫生保障。
市、县区政府应组织医疗单位按照应急预案,做好重污染天气疾病突发患者的诊治工作,确保应急状态下相关医务人员和医疗设备物资等及时到位,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相关医疗物资储备和应急调配机制。
(六)宣传保障。
各级宣传部门应组织各类新闻媒体加强预案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的宣传,加强重污染天气形成机理、危害、治理工作和个人健康防护措施等科普知识的宣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六、信息发布
(一)信息发布的内容。
信息发布的内容应包括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害及防护建议、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
(二)信息发布的形式。
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移动通讯等媒体以信息发布、科普宣传、情况通报、专家访谈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三)信息发布的组织。
市、县区政府应急指挥部负责重染天气应急信息公开,各级宣传部门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处置。
(四)信息发布的时间。
在重污染应急启动期间,应通过各种媒体平台适时发布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信息。
七、应急演练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各县区政府和相关企业依据各自预案、专项实施方案、企业操作方案在采暖季之前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演练,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情况,演练后及时总结评估,提出改进建议,进一步完善应急措施和机制。
八、预案管理
(一)预案宣传。
各县区政府应充分利用微信公众号、微博、电视、广播等网络及新闻媒体,加强应急预案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健康防护知识等的宣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有关信息,积极正面引导舆论。
(二)预案培训。
市、县区政府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对各自职责的落实和监管方式进行培训,确保应急时监督执法到位;相关企事业单位对各自所需落实应急措施进行技术培训,确保各项应急措施安全、有效、全面落实。
(三)预案备案。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向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小组备案。各县区政府、市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向市指挥部备案。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向市应急指挥部备案。
工业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向各县区应急指挥部备案。
(四)预案修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做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九、责任追究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制定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并向社会公布。各部门的专项实施方案中要逐级细化各项措施,落实到具体的单位和事项,加大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等减排措施的监管力度。加大对县区政府、市直各部门和相关责任单位的督察力度,对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和应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因工作不力、效率低下、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市直各部门和相关责任单位加强对企事业单位应急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企业,依法责令停止生产、除予以经济处罚外,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十、附则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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