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行政审批 “2号公章 ”使用管理办法 (试行 )》的通知
菏政办发〔2020〕2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 ,市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属各企业 ,各大中专院校 :
《菏泽市行政审批 “2号公章 ”使用管理办法 (试行 )》已经 2020年12月11日第 9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
第一条 为持续深化 “放管服 ”和 “市县同权 ”改革 ,扎实推进简政放权 ,提升审批服务便民化水平 ,规范行政审批行为 ,全力打造 “审批事项少、办事效率高、服务质量优、群众获得感强”的优质营商环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 “2号公章 ”,是指县区审批业务承办部门在办理对应市级审批业务承办部门依法委托的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时所使用的专用印章。“ 2号公章 ”在审批工作中具有与市级委托部门对应印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办法所称审批业务承办部门 ,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工作部门、列入党委工作机构序列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部门、法律法规赋予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部门单位。
本办法所称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 ,是指审批业务承办部门按照省统一公布的权责清单认领实施的依申请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确认、行政裁决、其他权力 6类行政权力事 项和依申请办理的公共服务事项。
第三条 按照简政放权要求 ,依法将市级审批业务承办部门 (以下简称 “市级委托部门 ”)行使的部分市级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 (以下简称 “委托事项 ”,具体事项以市级委托部门有关文件为准 ),以使用市级委托部门 2号公章的形式授权县区审批业务承办部门 (以下简称 “县区受委托部门 ”)实施。县区受委托部门负责承接实施。
第四条 县区受委托部门作为 “2号公章 ”使用管理主体 ,应当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条件 ,直接依法行使委托事项的相关行使职权。市级委托部门和县区受委托部门依法承担因使用 “2号公章 ”而产生的相关责任。
第五条 委托事项实行清单化动态管理。市级委托部门可依法依规按程序调整委托事项清单 ,并对 “2号公章 ”使用范围及时予以调整。
第六条 对于以 “2号公章 ”形式委托授权县区实施的事项,市级委托部门与县区受委托部门之间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并报市司法局备案 ;委托协议应当包括委托依据、事项、权限、期限、双方权利和义务、法律责任等内容。
第七条 市级委托事项原则上采取上下对口方式承接。市级委托部门要通过专题培训、现场指导、案例示范、网上咨询等方式抓好业务培训 ,安装审批信息系统 ,授予系统登录权限 ,并及时转交实施事项所需的各类文件、业务手册、服务指南、制式证 、明证书等材料 以确保事项下放到位 切实强化县区承接能力。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市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要督促县区受委托部门主动与市直有关部门做好对接 制定承接方案 建立承接运行、监督考核、跟踪问效等机制,完善审批信息系统,配足配强工作力量,配齐配全技术设备。
第八条 市级委托部门要加强对委托事项的指导和监督,负责监督受委托部门规范实施行政权力和使用“2号公章”,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建立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明确监管责任,适时开展现场稽核、督查,及时通报有关情况,防止出现接放脱节、权力真空、监管空白、推诿扯皮等现象,确保相关责任落实到位。
县区受委托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依法履行对相关事项的审批、监管职责,建立审批台账,强化“2号公章”使用管理,做好审批文书资料的立卷归档,定期将有关审批信息和“2号公章”使用情况报送至市级委托部门,接受市级委托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于审管分离事项,县区受委托部门要及时通过规定途径将审批结果信息推送至市级监管部门,强化审管联动。
第九条 县区受委托部门要严格按审批权限使用印章,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使用,并建立印章使用台账,分类登记用印的时间、使用的事项、批准领导、证书编号、审批文书编号等内容。
第十条 严格用章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委托协议中关于“2号公章”使用管理的相关规定,申请使用“2号公章”的,原则上由县区受委托部门主要负责人签批。
第十一条 市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和推进政府职能转变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督导检查 ,会同市司法局及相关市级委托部门定期组织开展行政审批 “2号公章 ”使用管理情况专项督查 ,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凡因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及失职延误、推诿扯皮导致影响工作、造成损失、抹黑形象等不良后果的 ,按规定严肃追责、从严处理。
第十二条 在实施委托事项审批活动中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视其情节轻重 ,依法依规对县区受委托部门直接责任人、分管责任人和第一责任人给予党政纪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市直部门单位、各县区以行政审批 “2号公章 ”形式委托授权乡镇 (街道 )实施市、县级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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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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