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人民政府
关于提高全市城乡低保和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
菏政字〔2016〕7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切实保障城乡低保、农村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经2016年12月5日第5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专题研究,确定自2017年1月1日起,调整2017年度全市城乡低保和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提高到420元,人均月补差提高到255元;农村低保年保障标准提高到3600元,人均月补差提高到180元。
二、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5000元,运转经费提高到每人每年1500元;分散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3700元。
三、一次性临时救助最高标准提高到10000元。
菏泽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