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
市政府文市政府文件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通知

2019/06/30 4.8k 阅读 495 点赞

菏泽市人民政府
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通知

菏政发〔2019〕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直各单位,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通知》(鲁政发〔2018〕20号)要求,建立和完善全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度内容

(一)救助对象。对符合条件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以下统称残疾儿童)实施康复救助。救助对象应为具有菏泽市常住户口或居住证的法定年龄儿童,同时具有专业诊断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残疾或疑似残疾诊断证明,有相应康复适应指征或经定点康复评估机构评估有康复潜力,监护人有康复意愿并保证受助儿童至少接受规定时间的康复训练。(市残联牵头,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卫健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救助方式。机构内集中康复训练和“机构+社区+家庭”康复训练救助模式;对已满机构内最长康复训练救助年限、经评估仍需康复的残疾儿童,采取“机构+社区+家庭”康复训练救助模式,保证康复效果。(市残联、市卫健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救助时间。听力、言语残疾儿童在机构内集中康复训练救助的时间原则上累计不超过2年,智力残疾、脑瘫和孤独症儿童在机构内集中康复训练救助的时间原则上累计不超过4年。(市残联负责)

(四)救助项目和补助标准。 

1.医疗手术类。

经评估符合条件的重度听力残疾儿童,省级定点服务机构免费实施人工耳蜗救助手术。经评估符合条件需矫治手术的肢残儿童,省级免费实施肢残矫治救助手术,术后康复训练由实施手术机构负责。(市残联组织,省残联负责) 

2.康复训练类。

定点机构集中康复训练每人年补助训练费15000元,训练时间不少于10个月。“机构+社区+家庭”康复训练每人年补助训练费5000元,训练时间累计不少于3个月。对需辅助器具的残疾儿童,配发基本型辅助器具,按照《山东省残疾人辅助器具采购目录》相关规定执行。(市残联、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市发改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救助申请审核。残疾儿童监护人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或居住证发放地的县区残联提出申请。监护人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县区残联要严格落实“一次办好”改革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提交资料的审核。(市残联负责)

(六)救助实施。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由其监护人按照就近就便原则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人工耳蜗植入、肢残矫治手术救助由市、县区级残联初筛后报省残联审核确定,统一安排定点医院实施手术。(市残联牵头,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卫健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救助费用结算。按照“谁组织、谁实施、谁结算”原则,残疾儿童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救助项目服务发生的费用,经组织救助的县区残联审核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定期与定点康复机构直接结算。(市残联、市财政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保障措施

(八)做好残疾儿童筛查。定期开展残疾儿童筛查,建立筛查档案,对残疾儿童康复需求情况施行实名制管理,将筛查出的残疾儿童纳入每年动态更新数据调查范围。(市残联、市卫健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做好康复教育衔接。落实特殊教育学校与医疗、康复机构合作制度,探索学校、医院、康复机构间资源共享的途径和方法,对残疾儿童、学生实施有针对性的特殊教育和康复训练,全面推进医教康教结合工作。(市教育局牵头,市卫健委、市残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加强与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衔接。已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范围或其他救助项目工程的残疾儿童康复项目,由医保或其他救助项目资金按规定支付,支付后的救助对象自负部分,再用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据实给予结算补助,补助金额不得超出本地区最高救助标准。(市残联、市医疗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救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县级以上政府应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纳入政府预算,在中央和省财政补助的基础上,由市、县级财政分别负担。注重运用市场化办法,创新康复救助资金使用方式,鼓励、引导社会捐赠,带动更多社会资金投入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市财政局牵头,市民政局、市残联等部门和各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加强康复救助保障。鼓励各县区对机构内集中康复训练的残疾儿童发放送训补助,保障受助儿童康复训练时间。鼓励各县区为在训残疾儿童购买综合责任险等商业保险,提高受助儿童康复保障水平。(市残联、市财政局、保监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提高服务能力

(十三)加强定点机构建设。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康复机构设置规划,将康复机构设置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康复机构建设,鼓励多种形式举办康复机构。鼓励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特殊教育学校、儿童福利机构、乡镇卫生院等各类开展康复业务的机构申请成为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准入条件按照《山东省承担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准入标准》执行。(市残联牵头,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医疗保障局、市卫健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加强康复人才队伍建设。以市级实名制康复人才培训为基础,培养建立康复骨干人才和学科带头人才队伍,带动各县区实施康复人才实名制培训,进一步健全培训网络和管理制度,形成科学的、有效的康复专业人才在岗培训工作机制。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康复机构和政府举办的康复机构在准入、执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非营利组织财税扶持、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执行相同的政策。(市教育局、市医疗保障局、市卫健委、市残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强化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经办能力。各县区要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经办队伍建设,各级残联要安排专人负责救助申请、审核等工作,确保事有人做、责有人负。(市残联负责)   

(十六)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作用。充分发挥社会公益慈善组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村(居)民委员会和社会工作者、志愿服务人员、乡镇(街道)残疾人专职干事、村(居)残疾人专(兼)职委员等社会力量作用,做好残疾发现告知、协助申请救助、志愿康复服务等工作。(市残联牵头,市民政局、市医疗保障局、市卫健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建立健全康复救助评估机制。各县区相关部门与各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标准,确保服务质量。市、县两级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过程实施监测,定期组织对接受救助儿童评定康复效果,提高康复救助规范化水平。定期组织开展康复救助项目绩效评估工作,形成阶段评估和终期评估、常规评估和抽查评估相结合的评估机制。(市残联、市卫健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监督管理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政府主导、残联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实行地方政府负责制。各县区要将救助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和个人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违纪违法的严肃追究责任。各级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协调推进救助工作,协调各有关成员单位分工协作、统筹规划、数据共享,将康复救助与新生儿致残疾病早期干预、残疾人精准康复、特殊教育、托养等政策有效衔接,实现残疾儿童全过程享有康复服务。(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十九)加强定点机构监管。市、县两级要加强康复机构的监督管理,加强机构准入、退出监管,建立定期检查、综合评估机制,指导定点康复机构规范内部管理、改善服务质量、加强风险防控,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责任事故,确保残疾儿童人身安全。对管理不善、违反康复技术流程、康复效果达不到规定标准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定点康复机构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取消其定点机构资格。(市残联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卫健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强化康复救助资金监管。各县区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按规定使用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杜绝发生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特别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康复救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肃处理,并在社会信用体系中予以记录。各县区定期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和资金筹集分配使用情况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市残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做好宣传动员。积极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政策解读和宣传,帮助残疾儿童监护人准确知晓相关内容,了解基本申请程序和要求。积极引导全社会强化残疾预防和康复意识,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营造良好社会环境。(各级、各有关部门负责)


菏泽市人民政府

2019年7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word: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通知.docx

pdf: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通知.pdf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