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价费发〔2016〕57号
菏泽市第三人民医院:
《菏泽市第三人民医院关于申请停车场收费的请示》(菏三院呈〔2016〕17号)收悉。《山东省定价目录》(鲁价综发〔2015〕123号)、《山东省卫生厅、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医疗机构及其周边车辆停放秩序和收费行为的通知》(鲁卫规财字〔2009〕9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一年来菏泽市第三人民医院停车场收费试运行情况,经研究,确定将菏泽市第三人民医院停车场收费标准转为正式收费标准,现批复如下:
(一)就诊就医群众的车辆,凭当日就诊治疗凭证、住院有效凭证一律免费停放,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二)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和其他执法车辆;
(三)执行紧急任务的救护车、救灾抢险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辆;
(四)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停放的专用机动车辆。
本批复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到期后需重新报批。
菏泽市物价局 菏泽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