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价费发〔2017〕29号
各县区物价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各普通道路救援服务机构:
为规范我市普通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山东省定价目录>有关事项的通知》(鲁价综发〔2016〕5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普通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普通道路车辆救援服务工作由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普通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机构组织实施。车辆救援服务对象是指在我市普通道路上因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后不能正常行驶的车辆。
普通道路车辆救援服务包括拖车救援、吊车救援、货物装卸和车辆(货物)停车看护等服务项目,具体服务收费标准详见附件。各救援服务机构在实施救援服务前,应与当事人签订服务协议(当事人重伤或死亡等特殊情况除外),服务协议应当载明服务单位、救援时间、拖移地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事项。
司法机关扣押的交通事故车辆,在规定扣押期限内的看护费由行政机关承担。
普通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各救援服务机构应依据救援服务协议事项向当事人提供结算清单,并开具税务票据。
各救援服务机构要按《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自觉接受政府职能部门监管和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2017年6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18年5月31日。
附件:菏泽市普通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标准
菏泽市物价局 菏泽市公安局 菏泽市交通运输局
2017年5月22日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