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物价局 菏泽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菏泽市财政局 菏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菏价格发〔2017〕12号
各县区物价局、卫生计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山东省物价局、卫生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标准的指导意见》(鲁价费发〔2011〕128号)精神,我们结合实际,制定了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标准,以菏价费发〔2011〕36号文件下达执行。 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及菏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菏府法发〔2015〕6号)文件要求,现将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标准予以重新公布,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不单设药事服务费。
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在由政府举办的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开展基本医保门诊统筹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执行一般诊疗费政策。
1.中医、西医注射型一般诊疗费不得超过10元/人次;
2.中医、西医非注射型一般诊疗费不得超过8元/人次。
上述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个人支付部分不得超过2元/人次。对需输液的患者,要严格一般诊疗费的治疗疗程服务,疗程内复诊的,不得再收取一般诊疗费。
六、本通知有效期至2022年6月30日。市物价局、卫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制定基层医疗机构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菏价费发[2011]36号)同时废止。
菏泽市物价局 菏泽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菏泽市财政局 菏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