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价费发〔2017〕38号
菏泽市第二人民医院:
你院《关于菏泽市第二人民医院停车场收费的申请》(菏二院〔2017〕9号)收悉。为加强你院停车场规范管理,解决群众就医停车难、停放秩序乱等问题,保证绿色通道的畅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山东省定价目录》(鲁价综发〔2015〕123号)、《山东省卫生厅、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医疗机构及其周边车辆停放秩序和收费行为的通知》(鲁卫规财字〔2009〕99号)精神,经研究,现将菏泽市第二人民医院停车场收费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就诊就医群众的车辆,凭当日就诊治疗凭证、住院有效凭证一律免费停放,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二)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和其他执法车辆;
(三)执行紧急任务的救护车、救灾抢险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辆;
(四)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停放的专用机动车辆。
四、本停车收费标准为试行标准。自2017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8年7月31日,到期后需重新报批。
菏泽市物价局 菏泽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