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物价局 菏泽市财政局 菏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车载气瓶检验检测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菏价费发〔2017〕42号
各车载气瓶检验检测机构:
为规范车载气瓶检验检测收费行为,确保车载气瓶的安全使用,根据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明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鲁价费函〔2017〕43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山东省定价目录>有关事项的通知》(鲁价综发〔2016〕58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对车载气瓶检验检测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二、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检验规程、标准、范围和周期进行检验,不得擅自缩短检验周期、增加检验频次。实施检验检测必须在同一场所内完成拆装、检验,不得异地拆装、异地检验。
四、各检测机构应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检验频次和服务内容等,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五、本收费标准为试行标准。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8年9月30日,期满前按规定重新报批。
菏泽市物价局 菏泽市财政局 菏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