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菏泽市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
菏发改价格〔2022〕49号
市牡丹区发展改革局、水务局,鲁西新区经发局、农业农村发展局,市水务集团:
为推动全社会节约集约用水,提升水资源利用效率,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城镇节水减排,充分发挥价格机制在水资源配置中的调节作用,根据《山东省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鲁价格一发〔2017〕147号)、《山东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鲁发改价格〔2021〕1089号)、《菏泽市深化水价机制改革促进水资源节约利用的实施方案》(菏发改价格〔2022〕19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用水实际,现对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明确如下:
一、实施范围。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实施范围为使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
二、用水定额。城市用水户用水定额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制定。
三、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根据用水定额(计划),充分考虑水资源稀缺程度、节水需要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
(一)分档水量。水量分为三档。第一档水量为超定额(计划)水量的10%(含)以下部分,保证用水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第二档水量为超定额(计划)水量的10%至30%(含)部分;第三档水量为超定额(计划)水量的30%以上部分。
(二)加价标准。第一档水量价格执行规定的到户水价的1倍缴纳,第二档水量加价标准为规定到户水价的2倍缴纳,第三档水量加价标准为规定到户水价的3倍缴纳。
对“两高”(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超定额(计划)加价标准较一般用户再增加1倍。对特种用水行业用水超定额(计划)加价标准较一般用户再增加2倍。“两高”行业和特种用水行业分别由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务局界定。
四、加价项目。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为基本水价加价。
五、计费周期。计量缴费以季度作为一个周期进行核定。
六、收取方式。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水费由供水企业收取。
七、资金管理。供水企业应当加强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水费的收缴,确保应收尽收。供水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水费征收情况分别报送发改、水务部门。
实行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形成的收入要“取之于水,用之于水”,主要作为公共供水企业收入,用于节水管理、管网及户表改造、完善计量设施和水质提升等。
八、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抄见水量起执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菏价格发〔2018〕9号同时废止。国家、省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菏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菏泽市水务局
2022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