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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牡丹区、鲁西新区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格及相关问题的通知

2022/12/21 1.7w 阅读 293 点赞

菏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牡丹区、鲁西新区普通住宅物业 服务收费基准价格及相关问题的通知

菏发改价格〔2022〕48号


牡丹区发展改革局、住房城乡建设局,鲁西新区经发局、规划建设局,各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定价目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7号)、《关于落实疫情常态化防控举措支持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鲁建物字〔2020〕8号)等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我市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格及相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牡丹区、鲁西新区的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停车服务费、车位场地使用费以及普通住宅车位租赁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物业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一)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根据物业服务等级、服务质量等因素,实行分等级定价。根据菏泽市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标准的有关规定,物业服务等级标准按照服务质量从低级到高级分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和五星级。每个服务等级对应的收费标准为基准价格,具体收费标准可在基准价格上浮不超过20%的浮动幅度内确定,下浮不限(详见附件一)。建设单位与其通过招投标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及对应的政府指导价公共服务费收费标准。

(二)停车服务费、车位租赁费、车位场地使用费对应的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下浮不限(详见附件二)。对于进入前期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外来车辆,临时停放超过2小时的按照每车位每小时1元缴纳车位场地使用费,每天每车最高不得超过10元。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收入以及车位场地使用费等收益资金归全体业主共有,由业主大会决定其使用方式和用途;未作决定的,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作为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的活动经费或者折抵物业公共服务费。属于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的,其收益资金可以优先用于折抵物业公共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保管收益资金的,除扣除相应的管理费和税费外,不得挪作他用,管理费的扣除比例为不超过20%。

二、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因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等原因,造成配套设施设备、道路通行、绿化环境等未能达到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标准的,物业公共服务费应当予以减免不低于20%,具体减免比例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差额部分由建设单位补偿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物业,由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协商确定。

三、普通住宅交付后空置六个月以上的,其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按照收费标准的60%收取。住宅空置的起止时间,由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事先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双方确认。

四、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的,装修前应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住宅装饰装修服务协议,装修保证金的数额和用途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服务协议中约定。装饰装修结束后,经物业服务企业验收合格的,装修保证金应自检查合格后按协议约定退还业主。对房屋结构造成破坏的,其损坏情况,由政府房屋安全鉴定主管部门界定。

五、供水、供气、供电、供暖和通讯、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与业主签订的服务合同,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专业经营单位以及环卫管理单位委托代收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但可以根据约定向专业经营单位以及环卫管理单位收取报酬。专业经营单位以及环卫管理单位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费用,不得因物业服务企业拒绝代收费用而停止向最终用户提供服务。

六、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等级、收费标准等内容。物业服务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等级、收费项目、计费方式,收费标准与依据、举报投诉电话等,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监督,并不得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七、本次公布的收费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关于明确物业公共服务收费相关政策的通知》(菏发改价格〔2021〕35号)《关于重新明确牡丹区、开发区、高新区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格及相关问题的通知》(菏发改成本〔2019〕24号)同时废止。国家、省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牡丹区、鲁西新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基准价格

          2.牡丹区、鲁西新区普通住宅停车服务费、车位租赁费、车位场地使用费收费标准


菏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2月22日


附件1


附件2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