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
行政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

菏泽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菏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指定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认定医疗机构的通知

2025/09/25 1.3w 阅读 312 点赞

菏泽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菏泽市卫生健康委员

关于指定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认定医疗机构的通知

菏退役军人发〔2025〕17号


各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市立医院: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认定工作,完善伤残抚恤服务管理,维护残疾军人合法权益,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788号)和退役军人事务部《伤残抚恤管理办法》(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1号)、民政部办公厅《关于“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认定问题的复函》(民办函〔2010〕84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我市对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认定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定对象

认定对象是指在部队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并按规定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后原评残部位因旧伤复发直接导致死亡的人员。

二、认定机构

经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研究同意,指定市立医院作为我市认定“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残疾军人死亡原因是否因旧伤复发”的唯一权威认定机构,同时成立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领导小组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立医院领导同志及相关业务科室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优抚褒扬纪念科。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了解工作开展情况,研究分析存在的问题,确保认定工作正常进行。

市立医院成立认定工作办公室,刻制“菏泽市立医院残疾军人旧伤复发死亡认定专用章”。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病案资料,认定工作办公室从市立医院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5名具有副主任医师职称以上的医疗专家,对相关材料进行鉴定,对残疾军人是否因旧伤复发死亡做出科学正确的认定,参与认定的每名专家要在医院残疾军人旧伤复发死亡认定书上签署姓名,并加盖“专用章”。(死亡认定书由医院制定)

三、认定依据及程序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各县区与市立医院的对接联络工作。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对市立医院的工作指导,确保认定工作正常及时开展。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申请材料的受理和初审,材料包括:死者原残情档案资料、生前相关病历、病危抢救时的相关医疗材料、诊疗凭据或尸检报告等材料(这些材料必须是原件或盖有医院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复印件)。

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受理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认定申请的时限为残疾军人死亡后的6个月以内,逾期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不再受理。死者家属提出申请时,需同时提交上述认定依据所需要的相关材料(残情档案资料除外)。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如认为所提供的材料存有异议的,可要求死者家属配合再次到有关医院提取死者的病历等相关资料。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相关材料审核无误后,填写《菏泽市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认定审核表》(附后)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经审核后开具《菏泽市残疾军人旧伤复发死亡认定通知书》,由死者家属将材料送市立医院认定工作办公室,市立医院负责对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申请人报送的材料进行认定,7天之内做出结论,并将认定结论及时通知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已认定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将有关材料逐级上报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备案。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或成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小组重新进行认定,省级认定机构所作的认定结果为最终认定结论。

四、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定工作。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认定工作是一项政策性、专业性、敏感性很强的工作,事关残疾军人合法权益的维护和优抚政策的落实,认定工作必须予以高度重视,要本着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把认定工作做细做实。

(二)认真审核相关资料。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遇有死者家属提出对残疾军人死亡要求按因旧伤复发死亡认定申请的,应根据死者家属提取(或复印)的全部病历和医疗材料,全面分析和掌握实际情况,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一经发现材料系伪造或明显不符合规定的,应及时答复申请人,同时立即中止认定程序。

(三)切实落实抚恤待遇。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做出结论后,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按照国家因公牺牲军人身份落实相关待遇,并及时做好优抚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库新增抚恤对象的信息录入工作。

(四)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认定、检测工作所发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自理。

本通知自2025101日施行,有效期至2030930日。


附件:1.菏泽市残疾军人旧伤复发死亡认定审核表

          2.菏泽市残疾军人旧伤复发死亡认定通知书

          3.关于退役因战因公致残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认定程序及所需材料


菏泽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菏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9月25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附件下载: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