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菏泽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及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菏政办字 〔2023〕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 (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菏泽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及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27日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鲁政办字〔2023〕7号) 精神,有序开展全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及监督管理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市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和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扎实推进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及监督管理各项工作,建立完善“排污单位-排污通道入河排污口受纳水体”管理链条,持续提升全市水环境治理水平,为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目标。
在前期全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工作基础上,深入开展排污口动态排查,2024年4月底前,全面完成入 河排污口整治任务,规范实施入河排污口审批备案、监督管理等工作。
二、工作任务
(一)深入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
1.开展动态排查。各县区在前期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的基础上,全面梳理现有入河排污 (水)口管理台账,将辖区内污水处理厂、直排涉水企业等排污单位全部纳入清单,2023年4月15日前完成;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要求,2023年6月底前对辖区内排污口进行地毯式排查,全面摸清行政区域内的排污口底数,实现排污口排查全域覆盖,同时加强对入河排污口的日常巡查,动态更新管理台账;对新增排污口开展溯源排查,实现动态清零。(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2.确定责任主体。各县区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则,坚持“边查边溯”,对污水来源开展溯源分析, 逐一确认排污口责任主体,2023年6月底前形成责任主体清单, 完善入河排污口管理台账。经溯源后仍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县区政府 (管委会)或其指定的部门作为责任主体;涉及跨县区、镇街且无法协商一致的,由其共同上级政府或政府指定的部门确认责任主体。责任主体负责源头治理以及排污口整治、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等任务。(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实施排污口分类整治。
1.明确排污口分类。根据排污口责任主体所属行业及排放特征,将排污口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4种类型。在省生态环境厅、市生态环境局指导下,按时完成现有排污口分类更新,并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排污口类型。(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2.分批分类整治。各县区要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要求,以治污截污为重点,稳妥推进整治工作,实现排污口数量压减、布局优化、设置规范。排污口整治应结合城市排水 “两个清零、一个提标”、农村环境综合治理及流域环境综合治理等工作统筹开展。建立排污口整治销号制度,实行排污口整治销号管理,及时组织销号验收,通过依法取缔、清理合并和规范整治,形成需保留的排污口清单。 (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排污口监督管理。
1.合理规划布局。入河排污口设置应满足水功能区划要求; 污水应就近入河,减少长距离输送,充分利用排污口出水为河道补源。(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2.规范审批备案。工矿企业、工业和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设置依法依规实行审核制。纳入《生态环境部淮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范围划分方案》审批范围的入河排污口,由生态环境部淮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进行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审批的建设项目、存在市际争议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由省生态环境厅进行审批;市、县级入河排污口审批部门依法依规对国家和省级审批权限外的其他入河排污口新、改、扩建进行审批,及时为符合条件的申请排污单位补办入河排污口手续,并将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纳入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依法依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可能影响防洪、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应征求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管道、排水等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依法依规将建设项 目工程建设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排污口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水务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作, 有监督管理权限的部门依法加强日常监督管理。要充分发挥河湖长制、水污染防治联防联控机制以及地方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机制作用,统筹推进相关工作。要按照边干边查原则,建立健全排污口现场检查机制,各县区制定年度计划,定期开展自查;市级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自查,通过部门联合、交叉互查、双随机等方式开展现场检查,重点检查排污口排查整治进展和设置审批备案情况。(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水务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强化环境监测。生态环境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通过核发排污许可证等措施,依法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要求。按照 “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开展监测。 对工业园区等多个排污单位共用一个排污口的,应在排水汇入排污通道 (管线)前安装必要的监测计量设施,便于分清责任。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5.严格环境执法。加强排污口日常监督执法,充分发挥生 态环境联勤联动执法机制作用,严厉打击偷排直排、超标排污、 私设排污口等违法行为。建立排污口超标溯源联动机制,发现排污口超标的,开展溯源分析,锁定超标污染源,填补排污单位到 排污口之间的监管空白区。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政府有关部 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6.提升信息水平。充分利用省级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信息化平台,推行排污口二维码信息化管理,实现排污口排查整治、设置审核备案、日常监督管理等信息的动态管理。生态环境、水务部门要加强信息资源共享,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 (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牵头)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成立专门领导机构,统筹各部门力量,压实工作责任,切实做好排污口排查整治和监督管理;于4月15日前组织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有序开展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监管等各项工作,并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同时报送一名联系人,负责工作对接和资料信息的梳理报送。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沟通协作,指导县区开展入河排污口溯源、整治等工作,督促落实排污口监督管理责任。 (市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完善工作机制。各县区要建立入河排污口整治销号制 度,整治完成一个、验收一个、销号一个,确保整改彻底到位。市级将定期调度工作进展,对工作不力、进展滞后的,视情采取通报、预警、约谈等手段,督促落实排污口监督管理主体责任。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三)落实资金保障。各县区应将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可结合实际,拓宽资金筹措渠道, 引导社会资本加大投入,并积极规划、申报相关项目,充分利用中央或省级生态环境领域相关资金支持排污口整治工作。 (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四)强化公众监督。各县区要积极探索创新,及时总结提炼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推广典型经验,展示工作成果,并接受社会监督;充分利用“随手拍”、有奖举报等群众监督机制, 鼓励社会公众举报违法行为,构建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共治的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格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