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菏泽市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菏政办字〔2024〕4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菏泽市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措施》已经2024年9月29日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认真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系列决策部署,切实抓好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防范遏制各类事故,推动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有关规定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安委〔2024〕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压实安全生产责任全面提升煤矿安全监管和治理能力的通知》 (鲁政办字〔2024〕4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 (鲁安发〔2024〕5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鲁安发〔2024〕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以下措施。
1.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山东能源集团二级单位(山东能源集团鲁西矿业有限公司)和权属煤矿(山东新巨龙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兖煤菏泽能化有限公司赵楼煤矿、临沂矿业集团菏泽煤电有限公司郭屯煤矿、山东李楼煤业有限公司、临沂矿业集团菏泽煤电有限公司彭庄煤矿、肥城矿业集团单县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兖煤万福能源有限公司)的日常监管工作;单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县属国有煤矿企业(单县丰源实业有限公司)的日常监管工作。对辖区内由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的煤矿,各产煤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协助开展监管工作。
2.落实市级煤矿安全监管责任。市应急局牵头负责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全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和实施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专项整治,对全市煤矿开展监督检查,对产煤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参与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3.落实属地政府责任。产煤县政府要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听取煤矿安全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煤矿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督促指导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工作职责。认真落实领导干部联系包保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产煤县党政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开展1次下井督导检查,包保领导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下井督导检查。加强煤矿安全监管机构、队伍建设,优化监管体系,加强力量配备,确保专业监管人员配备比例不低于在职人员的75%。
4.加强安全监督指导。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安全生产协作机制,研究协调解决煤矿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建立煤矿安全专家库,为煤矿安全制度建设、监督检查和应急救援提供专业化支撑。健全全市煤矿安全生产信息库,落实分级分类监管要求。
5.健全联合监管机制。牵头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建立健全联合执法和工作协作机制,指导有关部门严格履行职责,形成工作合力,严防漏管失控。市、县政府安委会要加强统筹协调,对履职不力、推诿扯皮造成事故的,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依法严肃追责问责。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统筹市、县监管力量,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衔接制定执法计划,合理控制执法频次,将监管力量布局到煤矿生产一线,常态化开展监管执法,做到规范、精准、高效执法。
6.提升驻矿监管质效。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向每处煤矿派驻2名驻矿监管员,健全完善直联直报、日常管理制度,督促驻矿监管员认真履行职责,紧盯重点时段、关键环节、危险作业,及时发现苗头性问题隐患,按规定报告重大问题,及时督促整改落实。市、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驻矿监管的组织协调、数据材料统计上报、管理考核等工作,落实奖惩措施。
7.落实煤矿主要负责人责任。煤矿企业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自觉接受属地监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保证安全资金投入,建立健全并落实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开展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组织研究1次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及时掌握井下生产、检修、关键作业等实际情况,加强过程管控和现场管理。
8.强化企业安全管理体系建设。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按照要求绘制、更新相关图纸,并报送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健全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为核心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严格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并实施分级管控,定期开展全员全覆盖隐患排查治理,建立风险隐患台账清单,实行闭环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推动企业切实提高风险隐患排查和整改质量,建立重大隐患治理督办制度,在重大隐患消除前跟踪监管,并监督整改销号。对排查整改不到位导致重大隐患依然存在或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企业及相关责任人责任。
9.落实煤矿上级企业责任。煤矿上级企业要督促权属煤矿落实主体责任,接受属地监管。要加强对权属煤矿的监督检查,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到生产现场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严禁下达超能力生产计划或者经营指标。推广矿长安全生产考核记分制度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工作计分办法,明确矿长及副总工程师以上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职责、考核分值设置、考核记分情形、记分结果处理,及时提醒、约谈有关人员,及时调整不符合条件的矿长及其他安全管理人员。
10.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煤矿要建立和实施重大风险定期分析研判和公示制度,常态化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和评估,建立风险台账清单,落实管控治理措施。严格落实动火作业、爆破施工、煤仓清理、密闭启封等危险作业审批报告制度,加强现场管控,做到风险辨识到位、管控措施到位、责任落实到位。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健全预警信息会商发布工作机制,每季度组织开展1次重大风险分析研判、预警通报,建立“一矿一册”重大安全风险清单,督促煤矿逐项落实管控措施和责任。
11.深入排查整治安全隐患。煤矿要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结合灾害类型,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对矿井主要系统、关键环节、重点工程等,有计划地经常性开展安全诊断,发现和消除问题隐患;要常态化开展重大事故隐患自查自改,主要负责人每月组织开展1次全系统各环节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建立重大事故隐患台账,做到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煤矿上级企业每季度对权属煤矿开展1次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并将治理情况书面报告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对重大事故隐患全程跟踪监管,督导整改销号。
12.推进“一优三减”。煤矿要进一步优化系统,尽量减少作业地点,制定减人计划,明确减人目标。采掘接续失调的煤矿要制定治理工作方案,
“三量”不达标、灾害治理空间和时间不足的,合理调整生产计划,制定并落实停产限产措施,坚决防范采掘接续失调系统性安全风险。
13.推进煤矿重大风险防控系统建设。煤矿要有效整合安全监控、视频监控、人员定位、冲击地压、水文监测、智能化采掘工作面等系统数据,实现井下关键地点、重点部位重大灾害风险实时监测、精准研判、快速处置,以信息化手段提升重大风险防控能力。要加快推进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应用,构筑“无监控不作业、作业行为受监督”的作业现场可视化环境。
14.深化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煤矿要全面普查含水体、地质构造、老空区、瓦斯富集区、冲击地压和岩爆危险区等分布情况,综合采取物探、钻探、化探等工程措施相互验证,查清3—5年采掘范围内各类隐蔽致灾因素,建立完善隐蔽致灾因素动态普查台账,逐项落实治理措施。加大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成果运用,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确定灾害等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将辖区煤矿灾害等级在政务网站公示,把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纳入日常安全监管重点内容,严厉查处隐蔽致灾因素普查不清、编造数据、蓄意造假等行为。
15.加强冲击地压防治。煤矿要按照“区域先行、局部跟进、分区管理、分类防治”原则,认真开展冲击危险性评价,划分冲击地压危险区域,严格落实“三限三强”规定和监测预警、防范治理、效果检验、安全防护等综合防冲措施,结合实际采取煤层钻孔卸压、煤层爆破卸压、煤层注水、顶板爆破预裂、顶板水力致裂或水力割缝、底板钻孔或爆破卸压等至少一种有效的防冲措施,最大限度降低采场应力集中等风险。开展采取充填开采工艺防治冲击地压的可行性研究和实践探索。
16.加强防治水管理。煤矿要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原则,采用物探、钻探等相结合的方式,查清采掘工作面水文地质条件;受老空水威胁矿井要严格落实查全、探清、放净、验准的老空水防治“四步工作法”
;加强对提高开采上限工作面的监督检查,确保防隔水煤(岩)柱或防砂煤柱留设,严防溃水溃砂事故。
17.加强顶板管理。煤矿要推进井下重点区域、重点工程顶板超前治理,强化采掘工作面现场管理和施工质量,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及围岩观测制度,巩固顶板管理“五个体系”。
18.加强“一通三防”管理。煤矿要抓好通风系统、瓦斯检测和治理、煤尘防治、防灭火、密闭和采空区管理;按规定开展瓦斯检查,落实瓦斯超限停电撤人、分析原因、停产整改和追究责任等四项措施;加强火区和采空区监测,严格落实启封密闭、排放瓦斯等重点作业措施,严防采空区、巷道高冒区、煤柱破坏区等自然发火,严查违规动火作业,严控不阻燃材料、高分子材料下井,强化民爆物品管理。
19.严格生产能力管理。煤矿要按照均衡生产原则,合理安排生产计划,按规定公示煤矿生产能力和年度、月度生产计划,不得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因地质、生产技术条件、采煤方法或者工艺等发生变化导致生产能力发生较大变化的煤矿,依法重新核定生产能力。
20.强化安全标准化动态管理。煤矿要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建设,强化标准化动态达标管理,每季度至少组织开展1次全面自查,煤矿上级企业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全面检查,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每年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对省属煤矿进行抽查,单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每年对单县丰源实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推动煤矿标准化水平持续提升。
21.提升从业人员素质。煤矿要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细化完善教育培训频次、内容、范围、时间、考核等规定要求,大力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安全素养。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等工作的副矿长必须有主体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且有10年以上煤矿一线从业经历,每年应当接受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
“五科”专业技术人员必须为主体专业毕业且有5年以上煤矿一线从业经历。首次取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从业人员未经安全培训合格,不能熟练掌握岗位标准规范和操作流程,不熟悉避灾逃生路线,或者不能熟练使用自救器等紧急自救装备的,不得安排上岗作业。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强化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执业能力监督检查,坚决整治假培训、假考试、假证书等乱象;要坚持“逢查必考”
,对培训不到位的煤矿严格处罚,对不合格人员责令调整工作岗位,并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
22.严格井下劳动定员管理。煤矿要严格控制井下单班作业人数,灾害严重矿井机械化采煤工作面生产期间单班作业人数不超25人,综掘工作面单班作业人数不超18人;冲击地压矿井严格落实“16/9”限员有关规定。
23.加强井下无轨运输车辆管理。煤矿要加强对井下无轨胶轮车使用情况的日常检查和维护,建立设备设施和定期检测检验台账,严格执行煤矿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
24.加强外包外租工程安全管理。有外包工程的煤矿要组织开展外包外租工程安全管理全面排查,重点排查承包承租方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违规分包转包、以包代管,双方未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清,未将外包外租等生产经营活动纳入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统一管理等突出问题。对不符合要求的外包单位,坚决予以清退。
25.加快推进智能化建设。煤矿要坚持“减人、提效、保安全”
,大力实施“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智能化无人”工程,巩固提升智能化建设质量,提高常态化运行水平。
26.加强应急基础建设。煤矿要结合实际及时修订各类应急救援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或者专项应急救援演练,并对所有现场处置方案组织1次演练;每两年对所有专项应急救援预案至少组织1次演练,确保全体从业人员掌握事故征兆、熟悉各类灾害避灾路线、熟练使用自救器等。健全完善井下以避难硐室为重点的紧急避险系统,强化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确保设施完善、安全可靠、管理到位。严格落实紧急情况及时停产撤人制度,遇极端天气严禁人员入井。
27.加强安全调度体系建设。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上级企业和煤矿要按照全省煤矿安全调度一体化工作体系要求,健全完善安全调度机构,充实人员力量,持续开展对标达标活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调度值班人员每日不得少于2人,煤矿上级企业及煤矿值班调度员每班次不得少于2人。加快推进安全调度信息系统建设,提升调度视频推送能力,完善煤矿应急广播等通信系统,确保应急指令第一时间传达至紧急情况范围内所有人员。
28.规范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进一步压实生产安全事故(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主体责任,从严落实煤矿上级企业、煤矿及其主要负责人首报责任制,规范报告流程和时限要求,及时、准确、完整报告事故信息。产煤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上级企业和煤矿在按照规定逐级上报的同时,应当于事故发生后30分钟内电话直报省、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电话报告后20分钟内完成书面报告。
29.加强监管执法能力建设。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管执法人员入职培训、持证上岗、定期轮训和常态化执法业务学习培训制度,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和专业知识能力培训,着力提升执法人员专业素质。要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发挥专家查风险、找问题、排隐患作用,提高执法检查能力水平。
30.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采取“四不两直”、突击检查、暗访暗查等方式,紧盯灾害严重、基础薄弱的重点煤矿,运用煤矿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用电量监测等信息化手段,精准开展现场检查,严厉打击“七假五超三瞒三不两包”等行为。要综合运用行政处罚、通报曝光、联合惩戒、追责问责、行刑衔接等举措,对违法违规的煤矿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实行“一案双罚”。对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投入不足、冒险组织作业等造成事故或者瞒报谎报事故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处罚,实施失信惩戒。对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的,3个月内2次及以上发现有重大事故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经负有日常安全监管职责的地方政府组织的专家论证在现有基础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重大灾害的,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依规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
31.严格停工停产煤矿安全管控。停工停产整改的煤矿应当制定整改方案,限定单班下井人数,同一作业地点控制在10人以内,并向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后方可进行整改作业。严把煤矿复工复产关口,
“五职”矿长、技术管理人员不齐全或者不能到岗的,不按规定履行程序、安全风险辨识不到位、安全隐患未彻底排查整治、职工培训不合格的,一律不得复工复产。停工停产期间继续组织建设生产的,依法严肃追究企业及相关责任人责任。扎实开展“开工第一课”活动,做到不开课不复工、不上课不上岗。
32.畅通社会监督渠道。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便捷、有效的举报途径,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邮箱,鼓励社会公众和从业人员举报违法违规行为。完善并落实举报受理、核实、办理、反馈、追责等闭环管理机制,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实行重奖,一经查实及时兑现举报奖励。
33.加强安全生产督导巡查。产煤县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明确各部门任务分工,细化工作措施,强化督导巡查,压紧压实监管部门责任,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各项部署要求落实到位。
34.建立完善追责问责机制。对发生重大以上事故或者连续发生较大事故的,产煤县政府要向市政府作出检查,由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实施重点整治。对在履行安全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失职失责行为,依法严肃追责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