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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2024/10/19 2.0w 阅读 199 点赞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菏泽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菏政办字202445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菏泽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菏政办202310)同时废止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1020

(此件公开发布)

菏泽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据新时代自然灾害防治一体化要求,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灾救助能,高效有序应对自然灾害,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菏泽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菏泽市境内遭受自然灾害时市级层面开展的灾害救助等工作

当相邻地市发生自然灾害并对我市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市级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或市委市政府决定的突发应急救助事项,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市级应急救助工作

1.4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持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推动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高效有序衔接,强化灾害防抗救全过程管理,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 组织指挥体系

2.1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为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负责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全市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市应急局承担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日常工作

由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抢险救援救灾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2.2专家委员会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设立专家委员会,对全市防灾减灾救灾重大决策重要规划和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灾后救助灾情评估恢复重建等工作提供政策咨询工作建议和技术支持

3 灾害救助准备

市级气象水务黄河河务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林业住房城乡建设城管等部门(单位)应及时向市应急局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并根据需要及时提供相关地理信息数市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区域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评估,当灾情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可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1)发出预警预报向可能受到影响的区域的县级防灾减灾救灾综合协调机构发出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应急准备工作要,并通报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应对措施

(3)做好应急物资准备通知市发展改革委,安排有关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可提前调拨,好救灾(救助)物资调运准备通知有关县级政府(管委会)好可能受灾区域(如黄河滩区)群众迁移安置等准备工作

(4)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发布预警信息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相关预警信息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国家省关于突发灾害事件信息报送的要求,以及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有关规定,做好灾情信息统计报核查评估会商核定和部门间共享等工作

4.1信息报告

4.1.1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工作由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协调和管理,各级教育和体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金融监管广电气象林业电力通信管理等相关涉灾部门(行业)及时将本部门(行业)的灾情及其他相关数据通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

4.1.2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严格落实灾情信息报告责任,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确保灾情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全面,坚决杜绝迟报瞒报漏报虚报灾情信息等情况

4.1.3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接到灾害事件报告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向本级党委和政府(党工委管委会)以及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接到重大自然灾害事件报告后,应第一时间向本级党委和政府(党工委管委会)以及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同时通过电话或国家应急指挥综合业务系统及时向应急管理部报告

对造成县()区域内3人以上(含本数,下同)死亡(失踪)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灾害事件,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核实并在1小时内及时报告本级党委和政府(党工管委会)以及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接报30分钟内上报省应急厅必要时,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可向省应急厅直报信息,并及时向市应急管理部门补报

4.1.4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汇总上报的灾情信,要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规定报送,首报要快,续报要勤,核报要准特殊紧急情况下(如断电断路断网等),可先通过卫星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后续及时通过系统补报

灾情稳定前,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灾情稳定后(对于干旱灾害,在旱情基本解除后),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涉灾部门组织力量,全面开展灾情核定工作,并逐级上报

4.1.5遇有死亡和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的情况,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将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按照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先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

4.1.6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建立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比对机制,主动与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水务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沟通协调;对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灾害事件,及时开展信息比对和跨地区跨部门会商部门间数据不一致或定性存在争议的,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开展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向本级党委和政府(党工委管委会)报告,同时抄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

4.1.7对启动市级及以上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自然灾,灾情稳定前,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逐级上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每日15前向县级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市应急局每日16时前向市政府和省应急厅报告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立即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重大紧急情况可直接电话报告市应急局

灾情稳定后,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涉灾部门组织力量,全面开展灾情核定工作,并逐级上报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7日内核定灾情数据报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2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及时报省应急厅

4.1.8对于干旱灾害,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

4.1.9县级政府应不断健全完善灾情会商制度重大自然灾害稳定后及每年底,各级防灾减灾救灾综合协调机构或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灾情会商,通报灾情信息,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确保各部门灾情数据口径一致

4.2信息发布

4.2.1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原则信息发布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包括授权发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各级防灾减灾综合协调机构和应急管理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加强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主动通过应急广播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及时准确发布信息,积极主动向社会公开灾害损失情况和救助工作情况及成效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单位)应配合应急管理等部门做好预警预报灾情等信息发布工作

4.2.2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县级以上防灾减灾救灾综合协调机构或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救助工作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灾情稳定后,应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5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灾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一级响应级别最高

5.1一级响应

5.1.1启动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一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5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30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万间或1万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市农业人口25%以上或100万人以上

()市委市政府认为需要启动一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1.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市有关部门经会商研判,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按程序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报市市政府决定必要时,市委市政府直接决定启动一级响

5.1.3响应措施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灾区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组织召开会商会,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受灾地县级政府(管委会)参加,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究部署灾害救助工作,对指导支持灾区灾害救助工作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有关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2)派出前方工作组,赴灾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慰问受灾群众市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根据灾情发展和市政府要求,率有关部门(单位)或派出分管负责同志带队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组织引导社会救助有序进行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每天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通报灾情变救助工作进展等有关情况,做到信息共享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根据市政府或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要求,情及时向灾区派出专家工作组,对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及灾区需求进行评估必要时,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可请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派出专家支援

(4)根据县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初步判断情况,市财政局市应急局向省财政厅省应急厅申请省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及时下拨中央省级和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情稳定后,依据县级申请和市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市发展改革委积极组织县区和部门申报国家和省灾后恢复重建预算内投资项目,及时转发下达投资计划文件市应急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紧急调拨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视情向省应急厅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请求支,指导监督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等工作交通运输铁路机场等部门(单位)协同做好救援人员救灾物受灾人员转移等运输保障工作,确保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市应急局指导灾区开展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和应急救助工作协调市消防救援支队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同有关部门指导灾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市国资委督促市属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公安机关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控,协助组织灾区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同做好有关救灾工作市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军分区根据市有关部门和受灾县级政府(管委会)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警部队民兵和预备役参与救灾,协助灾区政府(管委会)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6)市公安局指导加强受灾地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等部门做好保障市场供应工作,必要时请求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支援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市场执法检查工作,防止价格大幅波动市发展改革国网菏泽供电公司做好电力保障工作市通信发展办公室组织基础电信运营单位(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水务局组织开展灾区水利设施工程的鉴定评估,指导除险加固和灾区水利工程应急供水工作菏泽黄河河务局组织开展灾区黄河防洪工程设施的鉴定评估工作,指导做好引黄应急抗旱供水工作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开展灾区公路的抢通保通后重建和运输保障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时提供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因灾害导致的环境监测等工作,开展灾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气象局负责组织提供灾区天气实况及预报市应急局(市地震)负责组织开展震情监测烈度评定等工作,参与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对灾区抗震救灾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市财政局指导做好灾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7)市委宣传部统筹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县区建立新闻发布与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各级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市委网信办广播电视台按职责组织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8)市应急局会同市民政局视情向社会发布接收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跨县区或者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分配救灾捐赠款物;会同市民政局等部门指导具有救灾宗旨的社会组织加强捐赠款物的管理分配和使用市慈善总会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相关救灾工作,开展救灾募捐等活动

(9)灾情稳定后,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和恢复重建工作的统一部署,在省应急厅指导下,市应急局组织受灾地县级政府(管委会)和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1)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汇总各部门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并按程序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5.2二级响应

5.2.1启动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二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20人以上50人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或1500户以上3万间或1万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市农村人口20%以上25%以下,80万人以上100人以下

5.2.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市有关部门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按程序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报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决定

5.2.3响应措施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灾区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组织召开会商会,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及受灾县区政府(管委会)参加,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部署灾害救助工作,重要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2)派出前方工作组,赴受灾县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市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根据灾情发展和市市政府要求,率有关部门或派出分管负责同志带队的前方工作组,赴灾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

(3)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每日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通报灾情变化救助工作进展等有关情况,做到信息共享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根据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要求,视情向灾区派出专家工作组,对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及灾区需求进行评估必要时,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可请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派出专家支援

(4)根据县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初步判断,市财政市应急局向省财政厅省应急厅申请省级自然灾害救灾资,及时下拨中央省级和市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灾情稳定,依据县区申请和市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市发展改革委积极组织县区和部门申报国家和省灾后恢复重建预算内投资项目,及时转发下达投资计划文件市应急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紧急调拨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视情向省应急厅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请求支援,监督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等工作交通运输铁路机场等部门(单位)协同做好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受灾人员转移等运输保障工作,确保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市应急局指导灾区开展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和应急救助工作,协调市消防救援支队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同有关部门指导灾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市国资委督促市属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公安机关加强灾区社会治安管理和道路交通应急管控,协助组织灾区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协同做好有关救灾工作军分区有关单位根据市有关部门和受灾县级政府(管委会)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兵和预备役参与救灾,协助灾区政府(管委会)做好灾害救助工

(6)市卫生健康委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时提供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市生态环境局指导开展环境监测等工作市气象局负责组织提供灾区天气实况及预报市应急局(市地震局)负责组织开展震情监测烈度评定等工作,参与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对灾区抗震救灾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市财政局指导做好灾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7)市应急局会同市民政局指导灾区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红十字会市慈善总会依法开展相关救灾工作,开展救灾募捐等活动

(8)市委宣传部统筹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县区建立新闻发布与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各级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市委网信办广播电视台按职责组织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9)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县级政府(管委会)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市应急局市应急局组织评估核定,报请市政府审定后,及时报告省应急厅,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10)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1)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汇总各部门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并按程序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5.3三级响应

5.3.1启动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三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10人以上2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或1000户以上50001500户以下;

(4)干旱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数占全市农村人口15%以上20%以下,60万人以上80万人以

5.3.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市有关部门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市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并向市政府报告

5.3.3响应措施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常务副主任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灾区灾害救助工作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组织市有关部门和受灾地县级政府(管委会)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派出市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

(3)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县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初步判断,市财政市应急局视情向省财政厅省应急厅申请省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并及时下拨中央省级和市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灾情稳定后,依据县区申请和市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市发展改革委积极组织县区和部门申报国家和省灾后恢复重建预算内投资项目,及时转发下达投资计划文件市应急局协调市发展改革委紧急调运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等工交通运输铁路机场等部门(单位)协同做好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受灾人员转移等运输保障工作,确保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市应急局指导灾区开展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和应急救助工作,协调市消防救援支队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同有关部门指导灾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公安机关加强灾区社会治安管理和道路交通应急管控,协助组织灾区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协同做好有关救灾工作军分区有关单位根据市有关部门和受灾县级政府(管委会)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和预备役参与救灾,协助灾区政府(管委会)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6)市卫生健康委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市财政局指导做好灾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7)市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红十字会市慈善总会依法开展相关救灾工作受灾地县级政府(管委会)根据需要规范有序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8)灾情稳定后,市应急局指导受灾地县级政府(管委会)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核定灾害损失情况,并及时报告省应急厅

(9)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四级响应

5.4.1启动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四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3万人以;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300户以上3000间或1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市农村人口10%以上15%以下,40万人以上60万人以下

5.4.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市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或委托市应急局分管负责同志决定启动四级响应,并向市政府报告

5.4.3响应措施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灾区灾害救助工作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视情组织市有关部门()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灾害支持政策和措施,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赴灾区协助指导开展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必要时,由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

(3)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统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县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初步判断,市财政市应急局视情向省财政厅省应急厅申请省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并及时下拨中央省级和市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灾情稳定后,依据县区申请和市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市发展改革委积极组织县区和部门申报国家和省灾后恢复重建预算内投资项目,及时转发下达投资计划文件市应急局协调市发展改革委紧急调运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等工交通运输铁路机场等部门(单位)协同做好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受灾人员转移等运输保障工作,确保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市应急局指导灾区开展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和应急救助工作,协调市消防救援支队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同有关部门指导灾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公安机关加强灾区社会治安管理和道路交通应急管控,协助组织灾区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协同做好有关救灾工作军分区有关单位根据市有关部门和受灾县级政府(管委会)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和预备役参与救灾,协助灾区政府(管委会)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6)市卫生健康委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时期敏感地区或经济欠发达救助能力薄弱的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当地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社会关注度较高时,相关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可酌情降低

5.6响应联动

对已启动市级防汛抗旱防台风地震等应急响应的,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要强化灾情态势会商,必要时按照本预案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向相关县区通报,所涉及县区要立即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并加强会商研判,据灾情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启动三级以上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及时向省应急厅报告

5.7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经研判,由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建议,按照启动响应的审批程序决定终止响应

6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受灾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及时组织将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房可住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人员等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明确需救助人员规模,时建立台账,并统计生活救助物资等需求

6.1.2市财政局市应急局应及时申请省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按相关政策拨付中央省级和市级过渡期生活救助资市应急局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受灾地县级政府(管委会),及时调运生活类救灾物资,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市应急局指导灾区政府(管委会)做好过渡期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和物资发放等工作

6.1.3市应急局市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视情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受灾地县级政(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加强对资金和物资的分调运及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相关县级政府(管委会)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绩效评估,并及时报市财政局市应急局

6.1.4支持社会各界开展社会救助鼓励各级工会共青妇联和红十字会及慈善团体等公益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捐心理援助等社会救助活动

6.2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各级政府应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群众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市应急局于每年9月开始组织各县区调查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会同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赴灾区开展受灾人员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6.2.2受灾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评估本行政(功能)区域受灾群众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党委和政府(党工委管委会)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应急局备案

6.2.3根据县级政府(管委会)或其财政应急管理部门的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局于每年11月中旬前将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申请及时上报省财政厅和省应急厅;中央和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拨付后,市应急局结合市级资金安排情况,提出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送市财政局合规性审核后,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

6.2.4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拨发放衣被等物资,市应急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对县区申请调拨市级救灾物资予以支持,必要时,申请省级救灾物资支持

6.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3.1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受灾地区县级政府(管委)负责组织实施,提供资金支持,制定完善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有关标准规范,确保补助资金规范有序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6.3.2恢复重建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并鼓励通过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等方式实施恢复重建积极发挥商业保险经济补偿作用,充分利用灾害民生综合保险等相关保险,完善市场化筹集恢复重建资金机制,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基本住房问题

6.3.3恢复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尊重群众意愿,加强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成果转化运用,因地制宜制定方案,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无法避让高风险区的,必须采取工程防治措施,提高抗灾设防能力,保障安全

6.3.4对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灾害,市应急局视情组织由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参加的评估小组,根据县级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部门核定的倒损房屋情况,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明确需恢复重建救助对象规模

6.3.5市财政局市应急局收到受灾县级政府(管委会)或其财政应急管理部门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后,按规定向省财政厅省应急厅申请省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对收到的省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市财政局结合上级拨款和本级安排资金情况,以及救灾工作开展等情况,会同市应急局研究制定资金安排方案,及时下拨资金

6.3.6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市应急局收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上报的绩效评估结果后,应派出工作组通过实地抽查的方式,对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进行绩效评估

6.3.7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强化质量安全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做好灾后重建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根据评估结论指导县区做好必要的综合治理;做好国土空间规划计划安排和土地整,同时做好建房选址,加快用地规划审批,简化审批手续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倒损住房重建工作

6.3.8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保障措施

县级政府(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规定,协同做好应对自然灾害的资金队伍物资电力和交通运输医疗卫生等保障工作,保证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所需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

7.1资金保障

应对自然灾害所需资金,应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属地为主的原则,多渠道筹集,确保应急救助工作需要

7.1.1县级政府(管委会)应深入贯彻落实市委政府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将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各级应保障好救灾资金投入,完善灾害救助政策,拓宽资金投入渠道,逐步建立完善资金长效投入机制

7.1.2县级政府(管委会)应按照工作分级负责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将自然灾害救助必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保,确保工作所需

7.1.3县级政府(管委会)及其财政部门在自然灾害发生后应当简化财政资金的审批和划拨程序,保证应急处置所需资金

7.1.4自然灾害救助资金不足时,各级应通过动支预备费等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根据有关规定和补助标准,全额保障受灾人员生活救助需要

7.1.5市财政局市应急局建立健全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按照及时快速充分保障的原则预拨救灾资金,满足灾区灾害救助工作资金急需灾情稳定后,及时对预拨资金进行清算市发展改革委积极组织县区和部门申报国家和省灾后恢复重建预算内投资项目,及时转发下达投资计划文件

7.1.6各级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及资金安排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着力解决好受灾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7.1.7充分发挥灾害民生综合险的救助作用,鼓励督促保险公司建立自然灾害理赔绿色通道,提升服务水平,提高理赔时效

7.1.8市应急局市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开展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7.2物资装备保障

7.2.1县两级政府应建设救灾物资储备库(综合应急物资库),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基层应急物资储备站优化救灾物资储备库布局,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各级储备()建设应统筹考虑自然灾害救灾救助等方面需要

7.2.2制定救灾物资保障规划,科学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各级政府应参照中央应急物资品种要求,结合本地区灾害事故特点,储备能够满足本行政区域启动二级响应需求的救灾物,并留有安全冗余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需求,及时补充更新救灾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提升企业产能保障能力,优化救灾物资产能布局依托山东省救灾和物资保障管理系统,加强与国家应急资源管理平台的衔接,搭建重要救灾物资生产企业数据建立健全应急状态下集中生产调度和紧急采购供应机制,升救灾物资保障的社会协同能力

7.2.3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配备运输车辆装备,优化仓储运输衔接,提升救灾物资投送能力充分发挥各级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提高救灾物资装卸流转效提升应急调运水平,与市场化程度高集散能力强的物流企业建立战略合作,探索推进救灾物资集装单元化储运能力建设

7.2.4制定完善救灾物资品种目录储备库()建设和管理标准,加强救灾物资保障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征用补偿机制县级政府(管委会)依法实施应急征用,被征用的财产使用后,应当及时返还被征用人产被征用或者被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按照当时当地的市场平均价格给予补偿

7.3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市通信发展办公室要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增强通信网络容灾抗毁韧性,加强基层应急通信装备预置,提升受灾地区应急通信抢通保通畅通能力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畅通

7.3.2加强市级灾情管理信息化建设,依托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山东省救灾和物资保障管理系统,逐步将不同涉灾部门的物资装备运力保障应急救助(救援)队伍灾害信息员队伍等纳入信息管理平台,不断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建立健全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提升快速反应能力

7.3.3加强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确保重大灾情及时准确上报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强化数据及时共享加强灾害救助工作信息化建设

7.4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健康委应根据实际需要和灾区请求,及时协调医疗卫生资源进行支援必要时,动员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应急救助工作

7.5交通运输保障与治安维护

7.5.1铁路公路航空等部门(单位)应开通绿色通道,提供足够运力,保障救灾人员物资优先运输,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快速安全抵达灾区

7.5.2应急救灾期间,对市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援任务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并优先通行

7.5.3根据救灾需要,灾区县级政府(管委会)公安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对进出灾区的道路及相关通道实施交通管抢通保通等相应交通管理和保障措施,保证救灾(救助)作顺利开展

7.5.4公安机关武警部队根据指令按有关规定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稳定,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灾区相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主动配合做好维护稳定工作

7.6设备和设施保障

7.6.1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应协调为基层配备灾害救助必需的设备和装备,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县级政府(管委会)要配置完善调度指会商研判业务保障等设施设备和系统,为防灾重点区域和高风险乡镇(社区)配备必要装备,提升基层自救互救能

7.6.2县级政府(管委会)应根据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结合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统筹推进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明确相关技术标准,统筹利用学校公园绿地广场文体场馆等公共设施和场地空间建设综合性应急避难场所,科学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数量规模等级类别服务半径设施设备物资配置指标等,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区域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灾情发生后,县级政府(管委会)应视情及时启用开放各类应急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地质灾害隐患点及其他危险区域,避免次生灾害,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方面保障,确保安置点安全有序

7.6.3县级政府(管委会)有关部门(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保障灾区用水用电用油的基础设施安全运行务部门保障灾区应急供排水等工作;通信电力部门(单位)保障灾区通讯电力畅通

7.6.4加强基层应急队伍装备建设各级政府应为救灾人员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鼓励支持为救灾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提高抢险救援队伍战斗力

7.7人力资源保障

7.7.1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和灾情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应对处置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具备相应资质和救灾能力的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救灾工作,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作用

7.7.2建立专家队伍各级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林业气象水文等部门(单位)应建立专家队伍,视情组织开展灾情会商损失评估灾害救助心理抚慰医疗救助等其他救灾工作的业务咨询工作

7.7.3建立完善灾害信息员分级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的应急信息员队伍,强化业务培训,及时规范报送灾情信息()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8社会动员保障

7.8.1建立健全灾害救助协同联动机制,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

7.8.2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8.3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需求引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7.8.4按照国家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部署,做好灾害应急救援救助平台推广应用工作,引导社会力量和公众通过平台开展相关活动

7.8.5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工作中的作用

7.9科技保障

7.9.1依托应急管理部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建立健全与气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间协作共享机制,逐步建立我市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决策支持系统

7.9.2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业气象等方面专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市自然灾害风险区域警示图表,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9.3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鼓励救灾救助政策理论研究

7.9.4建立健全市应急广播体系,加强突发重大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现灾情预警预报和救灾(救助)信息全面立体覆盖

7.9.5市科技局负责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灾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

7.9.6教育和体育部门牵头灾区因灾受损校舍修复加固;确保灾区学校(幼儿园)按时复学复课,及时为受灾师生提供心理抚慰和疏导

7.10宣传教育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按职责组织开展全市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各级防灾减灾救灾综合协调机构及其成员单位应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等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世界气象日”“全国科普日全国科技活动周”“全国消防日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强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范意识和科学自救互救能力

组织开展应对自然灾害的业务培训,各级防灾减灾救灾综合协调机构及其成员单位应建立健全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组织开展对灾害应急管理人员专业应急救灾队伍社会组织志愿者的教育培训,提高应对处置突发自然灾害的专业素质和能力

8附则

8.1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风雹(包括大风冰雹龙卷风雷电)、低温冷冻雪灾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8.2责任与奖惩

各县区各部门要切实压实责任,严格落实任务要求,对在灾害救助过程中表现突出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玩忽职守,因迟报谎报瞒报自然灾害重要情况或在灾害救助工作中存在不当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3预案管理

8.3.1本预案由市应急局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案实施过程中,市应急局应结合重大自然灾害应对处置情况,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复盘评估,并根据灾害救助工作需要及时修订完善

8.3.2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实际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8.3.3各级防灾减灾救灾综合协调机构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8.3.4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协调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加强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演练,检验并提高自然灾害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和应急救助能力

8.3.5本预案由市应急局负责解释

8.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