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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人关于《菏泽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1/09/15 7.6k 阅读 448 点赞

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人
关于《菏泽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管理办法》出台背景及必要性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完善城市功能,促进城市协调发展的主要资金来源之一。为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管理,我市于2014底年出台了《菏泽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菏政办发〔2014〕71号)。2020年,根据市政府要求,市财政局牵头与相关部门、企业进行多次座谈,同时参考省内10多个地市做法,结合现行有关法规政策,起草了《菏泽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形成后,提报司法局进行了审查,由司法局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进行了多轮修改,完善后报请市政府进行审核。在此基础上,2021年9月份,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菏泽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菏政办发〔2021〕26号),规范了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二、《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本《管理办法》主要明确了制定的目的、概念性质、适用范围、部门职责、征收程序、征收标准和监督管理等方面内容共十九条,解决了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中涉及的实际问题。根据管理办法,综合配套费征收标准为:民用建筑市政建设配套费标准为每平方米120元;基础教育配套费标准为每平方米20元;工业建筑项目市政建设配套费标准为每平方米45元。这个标准比2015年之前有所下降,符合我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的需要。其中,市政建设配套费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城市道路以及与道路有关的交通信号、标志标线、监控、隔离护栏、排水、绿化、环卫、路灯、综合管沟等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基础教育配套费用于城区基础教育设施建设。对于专项配套费征收标准,目前省内没有统一的专项配套费征收政策。前期我们组织专人到相关单位和开发企业进行了多方调研,根据调研情况,开发企业与相关单位对于专项配套费征收标准存在很大分歧。一些开发企业提出:综合配套费应分3个时间节点缴纳;专项配套费政府制定的标准高,尤其是供电配套费,政府不应制定标准,应由双方协商;专项配套施工不及时、服务不到位,应放开施工市场。根据调研掌握情况,参考其他地市做法,我们从转变政府职能、减轻企业负担、注重市场监管的角度出发,提出不再对红线内的供水、供气、供热、供电专项配套费制定标准。专项配套费的征收标准由供水、供气、供热、供电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按程序合理拟定,报市政府同意后执行。

三、《管理办法》主要特点

一是明确了部门职责,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综合配套费征收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综合配套费的管理及资金拨付工作,发改、城管等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相关的工作;二是不再将缴纳配套费作为建设项目审批许可的前置条件,综合配套费可分期缴纳,分为三个节点缴纳;专项配套费实行预收和清算制度,建设施工统一招投标;三是进一步明确了具体可减免的建设项目,授予收费窗口直接减免,简化程序,提高了政务服务的效率。四是配套设施设备建设、维护、管理责任主体。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