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书记、局长刘勇同志解读《菏泽市市级食盐储备管理办法》
近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印发了《菏泽市市级食盐储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书记、局长刘勇同志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我局依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司法厅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认定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要求,对《管理办法》进行了合法性自查,经过自查,认为我局作为《管理办法》的制定主体合法有效;具体内容不存在与法律、法规、上级政府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情况,合法有效;制定程序符合广泛公开征询意见、组织专家论证的规定,未设置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事项,合法有效。
根据《菏泽市市级食盐储备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市级食盐储备:
(一)全市或部分县区食盐明显供不应求: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市级政府食盐储备:
(三)市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市级食盐储备的其他情形。
《管理办法》第九条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
(二)在菏泽市内具有设施齐全且安全的食盐仓储条件;
(三)交通便利,调动方便,经营量大,便于轮换;
(四)财务状况良好,盐款结算及时,无违规经营记录,未发生过食盐安全和质量事故;
《管理办法》第四条从事和参与市级食盐储备承储、管理、监督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食盐储备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