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价格发〔2017〕24号
各县区物价局、市区各天然气经营公司: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济南等7个传输通道城市清洁取暖气代煤电代煤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 〔 2017 〕 155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2017年环境保护突出问题综合整治攻坚实施方案的通知》(菏办发 〔 2017 〕 63号)要求,全市应尽快建立健全清洁取暖价格机制。为贯彻落实好政策要求,现就清洁取暖气代煤价格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牡丹区、开发区、高新区范围内气代煤居民用户,用气价格按照不高于我局菏价格发[2016]5 号文件规定的阶梯气价执行,但自11月份起,对所有采用壁挂炉采暖的用户,年用气量超出1200方的部分,暂不执行居民阶梯气价第三档价格。
二、其他各县和定陶区,务必于11月15日前明确气代煤用户的用气价格政策,并报市物价局备案。尚未出台阶梯气价政策的县,务必于11月15日前出台。
三、支持具备条件的气代煤用户与上游天然气公司直供交易,进一步降低用气成本。
菏泽市物价局
2017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