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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保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9/12/01 8.1k 阅读 231 点赞

菏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保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菏人社字〔2019〕68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开发区劳动人事局:

近期,陆续接到一些群众举报,反映我市部分企业“漏保、漏缴”问题。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现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规定,就进一步规范企业社保缴费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如实申报缴费人数

为职工办理社保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是企业依法应尽的义务。这里的“职工”,不仅包括已签订劳动合同的正式在册职工,也包括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短期用工、临时用工以及处于见习期的职工。各县区人社部门要加强劳动监察、社保稽核等手段,促使企业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6号)、《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等有关规定,如实申报缴费人数,不让一人漏保,做到应保尽保。

二、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参照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

职工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一般由6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职工本人的工资低于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缴纳;高于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低于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实际支付的工资缴纳;高于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缴纳。各县区人社部门要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督导企业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足额申报缴费工资基数,做到应缴尽缴。

三、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

实行分类管理、因企施策的方法。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每月10日前要将上月的社会保险费缴清,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当月缴清本月的社会保险费。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如不能做到按时缴纳,要写出申请报告,经人社部门批准后,可以延期缴纳或者分期分批缴纳。无论是延期缴纳或者分期分批缴纳,都要以不损害职工依法依规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前提。

对有缴费能力而恶意拖欠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县区人社部门要加大监督执行力度,在将其纳入社会保险失信名单的同时,除追缴本金和利息外,还要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加收滞纳金,必要时给予行政处罚。

(此件主动公开)


菏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12月2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