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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立即开展转供电环节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检查的通知

2020/04/02 1.1w 阅读 541 点赞

菏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立即开展转供电环节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检查的通知

菏市监价〔2020〕1号


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

为切实将国家降低电价政策落实到终端用户,支持企业复产复工,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立即开展转供电环节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及目标

此次转供电环节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检查的范围是全市各类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公司或产权单位。通过检查规范,使各类转供电单位全面实行明码标价,切实降低电费电价,确保一般工商业户得到实惠,提高企业复产复工积极性。

二、检查时限及内容

本次检查时限为2020年2月至6月30日期间转供电环节一般工商业电价政策执行情况,重点内容如下。

(一)明码标价行为。一是转供电单位应定期向全体终端用户公示电费收费清单,公示周期原则上应与总表电费缴费周期一致,同时附电网缴纳电费凭证复印件;二是转供电单位在公示用户电费收费清单时,应同时注明损耗率;三是采用“先购电、后用电”电费收取方式的,公示“预购电价”为我省工商及其他用电类别单一制电价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高峰时段电度电价每千瓦时0.9203元,降费期间为标准的95%,即每千瓦时0.8743元;四是“预购电价”与“非直抄用户当月到户电价”电费差额部分应公示退补明细及周期,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五是转供电单位总表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且非直抄用户安装峰谷分时电表的,转供电单位应按照我省规定的相应电压等级峰谷分时销售电价标准公示。

(二)转供电单位是否按政策规定降费。

(三)转供电单位是否随电费加收其他费用(对峰谷分时电表以外的非直抄用户,除损耗费用)。

(四)“预购电价”与“非直抄用户当月到户电价”电费差额部分应定期多退少补,2月1日至29日高于该标准收取的,是否于3月31日前向用户退还差价或抵扣后续电费。

三、检查时间和方法

本次检查从2020年4月3日开始至6月30日结束,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动员和整改阶段(4月3日至4月15日)。各县区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要在调查摸排本辖区各类转供电主体的基础上,通过下发通知、发放价格政策提醒告诫函或召开价格政策提醒告诫会等形式,深入宣传转供电价格政策,告知经营者应当承担的责任,提高经营者价格自律意识,进一步增强执行价格政策的自觉性。要求各转供电单位针对存在的问题,即知即改,及时纠正。

(二)检查处理和巩固阶段(4月16日至6月30日)。各县区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要在规定的检查范围内展开拉网式检查,对没有明码标价或明码标价不全和不按规定降费、违规随电费加收其他费用的行为,要严格办案程序,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情节严重、不配合检查或拒不整改的,要坚决严厉打击,依法从重处罚。

四、检查工作要求

各县区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统一行动,务求实效,做到宣传到位、检查到位、处罚到位,通过开展扎扎实实的检查活动,切实规范各类转供电主体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行为。其中开发区、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主要承担辖区转供电价格政策宣传、提醒告诫、前期调查、发现问题并做好提证工作,需要立案的提交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调查处理。

进入检查处理和巩固阶段后,市局将组织力量进行督导,发现典型案例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并对认识不到位、开展检查不力的县区或直属单位进行通报。


菏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